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係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2.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後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項目│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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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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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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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 ├──────┼──────┼─────┼──────┼──────┤
│ │ │ │ │ │ │
│ ├──────┼──────┼─────┼──────┼──────┤
│ │ 特 約 │ │ │ │ │
│ │ ├──────┼─────┼──────┼──────┤
│ │ 保 險 │ │ │ │ │
│ │ ├──────┼─────┼──────┼──────┤
│ │ 財 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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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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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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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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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
│ 特 別 約 定 │ │
├──────────┴──────────────────┬──────┤
│ │本投保單未經│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簽章 │
│ 電話:_________ │不發生法律效│
│ 聯繫人:_________ │ 力。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開户銀行:_________ │ │
│ 銀行賬號: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險 │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險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業財產保險單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____險,並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合同範本附件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項目│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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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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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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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 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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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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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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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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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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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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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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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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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別 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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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 │
│ 電話:_________ │ │
│ 聯繫人:_________ │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險│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被保險人收到本保險單後請即核對,如有錯誤立即通知本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範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產保險範圍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賬單、圖紙、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後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範圍的損失事故後,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並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後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於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後,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牀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粧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基本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鈎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為2‰。
第七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九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粧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佔用的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牆,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鈎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註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八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章 可保財產
第一條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衣着用品、牀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設備;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户、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煙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粧品;
七、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三條 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四條 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五章 保險費
第五條 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願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人僅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採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牆、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黴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於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 退保
第八條 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九條 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後享受下列保險待遇,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險期滿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後,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保手續。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 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後享受下列保險待遇,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九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 失當天出險當地的市場重置價,並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着及牀上用品按20%計算;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 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並保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後,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並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