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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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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精品多篇

“家庭暴力” 篇一

針對《xx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的內容,結合xx縣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的實際情況及婦聯聯合其他部門單位所作的工作與努力,探討如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

家庭暴力是我縣當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婚姻裂變、造成子女心靈扭曲、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是導致我縣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據統計,全縣婦聯繫統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來信來訪從20xx年的118件增加到20xx年的183件,同時佔來信來訪總數的比例也從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現象在不同職業,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民族羣體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學歷向高學歷上升的趨勢;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發生的家庭暴力由隱性向顯性轉變。我縣家庭暴力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手段的殘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樣性,三是時間的連續性,四是行為的隱蔽性,五是後果的嚴重性。如我縣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數次,甚至被打斷胸肋骨四根,還有兩根嚴重移位,男方拒付醫藥費。

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屬毆打致傷後,被強行灌入糞便,導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鬱症,最終住進了精神病醫院,花費治療費用7萬餘元,雖經基層派出所調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復而判決不準離婚,並要求男方支付女方醫藥費和今後生活撫養費,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無法執行判決。以上有關我縣家庭暴力的例子還有很多,多年來,婦聯也為此作了許多工作。如加大對《新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擴大宣傳的深度和廣度;與公安部門聯合成立“110”反家庭暴力報警電話;與司法部門聯合成立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婦女法律諮詢日,邀請女性資深律師提供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開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創建等/文祕站-您的專屬祕書,中國最強免費等。以上這些機制的建立,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減少了傷害,但未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目前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困難

在一些惡劣的暴力結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時候仍被看作家庭內部事務,社會干預十分困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機制不夠完善,存在鄰居不問、單位不管、反映後難以根本解決等問題,同時還有預防難、鑑定難、調解難、起訴難、責任追究難的“五難”問題。雖然我市已有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文件《xx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執法部門的職責,但在實際中執法部門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電話時,仍然以家務事論處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婦聯了事。而且文件停留於條款性的規定,未對執法主體的失責追究作出明確的規定,操作上也未有一套法律規定性的程序,致使某些責任單位能不管則不管。而婦聯作為羣眾團體,既無執法權,又無經費、無場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張嘴、兩條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調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誰來管”和“如何管”的問題。

三、對《温州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定》內容的建議

1、做好《xx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定》全面的宣傳,使全市各級領導和幹部首先樹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的共識。建議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實行綜合治理。

2、建議在市人大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的具體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執法力度。而人大應協調有關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齊抓共管,共同嚴懲施暴者,使大家認識到反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婦聯的職責,更是社會大家共同的責任。

3、建議在《規定》裏進一步明確職責單位的責任,要分別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婦聯等部門應該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求助,並及時制止和處置暴力行為;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於由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及時審查;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並注意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照顧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門在“五五”普法啟動方面,要加大對防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並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給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各級婦聯要密切配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公正的調處家庭暴力事件,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及時的幫助,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建議在《規定》裏增加“紀委介入干預家庭暴力的發生和處置”規定。主要是對發生家庭暴力(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在勸阻教育後,無悔改的,酌情給予一定的處分,以杜絕日益顯現的幹部家庭暴力問題。

5、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投訴接待,建議實施“首問責任制”,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對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導和調解工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6、建議政府設立婦女兒童維權解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帳户設在婦聯,根據婦女兒童人數確定專項資金的金額。資金作用:

一是當婦女兒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者其他人身傷害到婦聯投訴時的應急食宿幫助及醫療費用的臨時墊付。

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婦女,如對遭受家庭暴力而到處流浪的婦女兒童和因家庭暴力造成重傷的婦女兒童等實施救助,以體現黨委、政府對受害婦女的關心和重視。

三是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個案調查處理的基本費用;四是對受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費用等。

“家庭暴力” 篇二

隨着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髮展,近年來桃江縣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由於生活壓力增大、婚姻質量不高、人口素質低下等原因,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時有發生。它嚴重危害廣大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壞了社會穩定和諧。切實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綜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會長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

從縣婦聯近年來接待的來信來訪來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類信訪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20xx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佔來信來訪總數的39.5 %。從20xx年婦聯接訪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來看,有23件通過調解處理,佔總數的48.94%,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的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無法調和,面臨離婚的結局,有5%的家庭婦女受到嚴重傷害。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經濟上的不獨立及自我保護能力差

中國傳統的婚姻觀是“女主內,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個各方面比自己強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後,要承擔家務和生兒育女的主要責任,很多女性為了家庭一般會選擇犧牲個人成長髮展,默默奉獻於家庭,往往沒有太多經濟上的來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縣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經濟大權,75%的女性在經濟上嚴重依附於男性。沒有收入的女性對丈夫的依賴心較強,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時、往往因為害怕離婚後沒有房子,被迫離開孩子等原因,會選擇忍氣吞聲,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長了男性的氣焰,導致家庭暴力的持續存在且日益嚴重。

2、社會環境對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觀念使大多數人認為,夫妻之間打打罵罵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發生以後被周圍羣眾視為家庭私事,認為不便過多幹預。司法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重視不夠,認為是一般的家務事,不予過問或一味調和,即使有投訴也是以批評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婦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後,往往是能忍則忍。有的為了孩子忍辱負重,有的不願放棄家庭,認為丈夫能自己覺悟,有的怕離了婚也難逃對方暴力威脅。有部分婦女求助於社會,也是希望有關部門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願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導致家庭破裂。這種委屈求全的態度,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

3、法律層面的保護還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工作還不夠深入。廣大人民羣眾尤其是農村弱勢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對反家暴的法律法規知曉率並不高,即便有所瞭解也不清楚具體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舉證困難的問題。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發生在自己家庭這個私密的空間裏,外人難以知道。多數受害女性沒有意識主動收集、保留好相關證據。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進行時無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當警察趕到現場時暴力行為往往已經結束,在沒有證人證明、施暴者極力否認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很難對事情作出一個準確、真實的認定,僅作為家務糾紛對待,勸説幾句作罷,致使受暴婦女無法真正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

三、對策與建議

1、強化男女平等觀念,培養婦女自立自強精神

一方面要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把反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軌道上來,特別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質,消除“大男子主義 ”的陳舊思想,強化男女平等的意識。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讓廣大婦女樹立自立自強的精神,從丈夫的光環下走出來、拋棄幻想,積極參加婦聯組織和其他部門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活動,掌握一至兩門實用技術,提高謀生能力,增加自身資源儲備量。從經濟上獨立,與丈夫平起平坐,實現自身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在經濟上有了實力,就為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擺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質基礎。

2、廣泛深入宣傳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

加強農村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由各級婦聯組織牽頭,聯合有關部門通過開展法律進社區(村)、進學校、進家庭活動,以舉辦培訓、知識競賽、演講比賽等形式為載體,向廣大羣眾宣傳法律法規和家庭暴力有關知識,同時,發放簡明易懂的宣傳畫冊,在村(社區)公示牆設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讀專區,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家喻户曉,不斷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她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轉變婦女的觀念,運用法律的途徑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各類媒體要對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給予曝光,點評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譴責家庭暴力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對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3、進一步明確執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公安司法部門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利用現有法律為受暴婦女伸張正義。只有強化執法工作,才能使婦女權益的保護真正落到實處。公安機關對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應迅速出警制止和查處,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拒絕、推諉,使家暴案件查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辦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應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類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對其中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的,不應不予以立案,而應在必要時依職權調取證據。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及受害婦女取證難等特點,建議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舉證傾向於弱勢羣體即家庭暴力受害者僅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施暴者所為,舉證責任便轉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擔證明其並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受害者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及社區、婦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相關記錄等證據之一即可認定侵權事實存在。

“家庭暴力” 篇三

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但並不意味着沒有家庭暴力存在就不能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依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想要離婚的話,最好能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進行舉證。舉證可以從婚前感情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性等幾方面進行。如果能有效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通常是會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