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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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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信息查詢 篇一

第七十一條 票據當事人可通過接入機構查詢與其相關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

第七十二條 接入機構應記錄其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之間發送和接收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並按規定將該信息向客户展示。

票據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

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後、其他行為發生前,記載在票據上的所有信息。

行為信息是指票據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第七十三條 出票人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前,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後,可查詢該票據的所有票據信息。

收款人、被背書人和保證人可查詢自身作出的行為信息及之前的票據信息。

持票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

在追索階段,被追索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

第七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對票據信息有異議的,應通過接入機構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提出書面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查詢權限辦理相關查詢業務。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所有票據行為中,處於待簽收狀態的接收方可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查詢該票據承兑人和行為發起方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僅提供票據當事人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對其進行信用評價或評級。

章 基本規定 篇二

第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

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所需的認證服務應由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中,票據當事人所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客户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活動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接入機構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註冊審批機構申請。

接入機構為客户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註冊審批機構申請。

第十七條 接入機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者,應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者的身份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接入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户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對接入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的接入機構實時發送該信息;接入機構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實時發送該信息。

第二十條 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應將其交付收款人。

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被背書人。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質權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出質人。

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簽收是指票據當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併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

駁回是指票據當事人拒絕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併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

收款人、被背書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行為申請,並代理簽章。

商業承兑匯票的承兑人應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下,由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提示付款指令,並代理簽章。

第二十二條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

第二十三條 票據當事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出行為申請,行為接收方未簽收且未駁回的,票據當事人可撤銷該行為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行為接收方的,票據當事人不得撤銷。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記載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出票日期。

電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電子商業匯票的拒絕付款日是指駁回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電子商業匯票追索行為的發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承兑、背書、保證、質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償等行為的發生日是指相應的簽收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責任解除前,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銷原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户,接入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銷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接入機構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應按規定由其他接入機構承接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

章 票據行為 篇三

第一節 出票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後將票據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的出票人應在承兑金融機構開立賬户。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電子銀行承兑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出票人名稱;

(五)付款人名稱;

(六)收款人名稱;

(七)出票日期;

(八)票據到期日;

(九)出票人簽章。

第三十條 出票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二節 承兑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電子商業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應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條 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由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簽發,並交由金融機構承兑。

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的出票人與收款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的承兑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簽發並承兑;

(二)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簽發,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承兑;

(四)收款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承兑。

第三十五條 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的出票人應向承兑金融機構提交真實、有效、用以證實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承兑金融機構應負責審核。

第三十六條 承兑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兑電子商業匯票。

第三十七條 承兑人承兑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承兑”的字樣;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簽章。

第三十八條 承兑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三節 轉讓背書

第三十九條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第四十條 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或以税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第四十一條 轉讓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

第四節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四十二條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

買斷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不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

回購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出人,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入人。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時,應明確贖回開放日、贖回截止日。

贖回開放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起始日期。

贖回截止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截止日期,該日期應早於票據到期日。

自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為贖回開放期。

第四十五條 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為外的其他票據行為。

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的原貼出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在贖回開放期贖回票據。

在贖回開放期未贖回票據的,原貼入人在贖回截止日後只可將票據背書給他人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係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雙方協議約定。

第四十六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向貼入人提供用以證明其與直接前手間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發票等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貼入人應負責審查。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貼出人名稱;

(二)貼入人名稱;

(三)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日期;

(四)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類型;

(五)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付金額;

(七)貼出入簽章。

實付金額為貼入人實際支付給貼出人的金額。

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還應記載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

貼現還應記載貼出人貼現資金入賬信息。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應作成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貼出人名稱;

(二)原貼入人名稱;

(三)贖回日期;

(四)贖回利率;

(五)贖回金額;

(六)原貼入人簽章。

第四十九條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

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資金。

本辦法所稱票款對付,是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並互為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五節 質押

第五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二條 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

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

票據到期日先於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後行使票據權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票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出質人名稱;

(二)質權人名稱;

(三)質押日期;

(四)表明“質押”的字樣;

(五)出質人簽章。

第五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質押解除”的字樣;

(二)質押解除日期。

第六節 保證

第五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兑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

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兑後、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承兑人。

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後,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背書人。

第五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保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

(三)保證人住所;

(四)被保證人名稱;

(五)保證日期;

(六)保證人簽章。

第七節 付款

第五十八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兑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第五十九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目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條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應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曰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説明後,承兑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並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付款或拒絕付款。

電子商業承兑匯票承兑人在票據到期後收到提示付款請求,且在收到該請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接入機構應按其與承兑人簽訂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進行如下處理:

(一)承兑人賬户餘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足夠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機構應扣劃承兑人賬户資金支付票款,並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兑人作出付款應答,並代理簽章;

(二)承兑人賬户餘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兑人拒絕付款,接入機構應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兑人作出拒付應答,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一條 接入機構應及時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請求通知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機構與承兑人自行約定。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簽章。

持票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提示付款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四條 承兑人付款或拒絕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承兑人名稱;

(二)付款日期或拒絕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簽章。

承兑人拒絕付款的,還應註明拒絕付款的理由。

第八節 追索

第六十五條 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承兑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條 追索時,追索人應當提供拒付證明。

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

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條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定如下: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於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發出追索通知,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被追索人名稱;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類型;

(五)追索金額;

(六)追索人簽章。

第七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清償,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清償人名稱;

(三)同意清償金額;

(四)清償日期;

(五)清償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