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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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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一

1、學生進入實驗室後應按自己的小組座位就座。

2、學生實驗應在任課老師和實驗老師的指導下進行。

3、實驗前要對照實驗內容,清點實驗器材,並瞭解所使用儀器的使用方法。

4、實驗過程中,不準離座、竄位、大聲喧譁,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程,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注意安全用電。

5、進行教學實驗時,應做到精神集中,認真聽講;實驗過程中,嚴禁亂碰、亂摸實驗室及實驗台的'各接線端頭,以防止觸及電源造成人身觸電事故

6、實驗電路安裝接線完畢,必須認真檢查後,經任課老師和實驗老師複查才允許通電。

7、實驗過程中如需重新安裝接線時,必須切斷電源,方可操作。

8、在接入電源時,必須認真小心操作,嚴禁人體觸及帶電部分,以免造成設備損壞及人身觸電事故。

9、發生儀器、設備損壞或其它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及時報告老師處理。

10、實驗操作完畢後,應及時切斷電源,並將儀器設備整理好放在桌面,保持整齊,並由任課老師和實驗老師檢查驗收後方可下課離開。

11、應保持實驗台、實驗設備的整潔,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和焚燒廢紙雜物。

12、實驗室內一切物品及工具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拆裝和拿出室外,違者批評教育,並照價賠償。

13、任課老師下課後,要及時填寫本次實驗情況記錄。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和範圍

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採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併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 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諮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裝卸運輸

4.13.1託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託運物品必須與託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託運未列入國家品名錶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鑑定書。

4.13.2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4.13.3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乾淨。

4.13.4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剷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剷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温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誌。

4.13.8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報廢處理

4.14.1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

1)鐵製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乾淨,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6.1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三

1、施工現場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等作業,必須由電工完成。施工現場應按工程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情況配備電工。

2、使用用電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3、在建工程不得在外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外高、低壓線路下方,也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4、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之產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其安全操作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範規定,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如增設絕緣材料搭設的屏障、遮欄、圍欄、保護網,並懸掛醒目的警告標誌牌。

5、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

6、施工現場用電實行“三相五線制”。電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配線包括架空線應分色包括配電箱內連線,相線L1為黃色,相線L2為綠色,相線L3為紅色,工作零線N為黑色,保護零線PE為綠/黃雙色。嚴禁採用四芯或三芯電纜外加一根電線代替五芯或四芯電纜。禁止使用老化電線,破皮的應進行包紮或更換。

7、每台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開關箱內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8、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檢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作業。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9、熔絲應與設備容量相匹配,不得用多根熔絲絞接代替一根熔絲,每根熔絲的規格應一致,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10、施工現場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其電源線應採用三芯橡皮護套電纜,嚴禁使用花線和護套線。電纜線不得隨地拖拉或纏綁在腳手架等設施構架上。

11、照明燈具的安裝,室外高度應大於3米,室內應大於2.4米,大功率的金屬鹵化燈和鈉燈應大於5米。

12、室內線路和燈具安裝低於2.4米的',電源電壓應不大於36伏;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的工作場所,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伏;使用手持照明燈具的,電源電壓不超過36伏。

13、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杆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電杆應採用混凝土杆或木杆,不得采用竹杆。木杆梢徑應不小於130毫米。

14、停電後,操作人員需要及時撤離現場的特殊工程,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設備。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對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有效管理,依據建設部委所頒發的文件要求,做以下規定:

一、明確各項目的。安全目標,建立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組織機構應明確安全負責人、安全保護人數、臨電責任人、消防責任人、安全文明施工責任人。

二、編制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針對本項目特點編制有效安全文明方案。做好定置管理,材料機具就位正確,場地清潔,水電佈置合理。

三、安全文明施工檢查

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工程部組織每週安全文明施工聯檢,現場安全員日常巡檢。

四、現場施工管理規定

1、物料管理

a、磚、砌塊、鋼模、疏水板碼放穩固,高度不超過1.5m;

b、水泥化肥嚴禁靠牆碼放;

c、濾布、包裝材料間隔碼放;

d、苗木植坑必須防曬防風。

2、安全用電

a、臨時用電必須有方案,定期檢查,記錄存檔;

b、電線按規範架設整齊,架空線也必須用絕緣導線;

c、配電系統實行分級配電,獨立的配電箱必須採用三相五線制,保護系統有效良好;

d、電焊機設單獨開關,外殼做接地保護。

e、灑水點須遠離電源,過路管應用鋼管保護。

3、機械管理

a、攪拌機:應建防砸防雨操作棚。

b、打夯機:須兩人操作,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c、空壓機:外漏旋轉部分須有防護罩。

d、剪草機:更換刀具要拆掉火花塞,清理刀具時必須停機。

e、打藥機:藥液噴灑嚴禁超出噴灑範圍,打藥時操作員要帶好防護用具,並注意他人安全。

f、汽車吊:支撐地腳須加墊木,吊臂下嚴禁站人,安全員要在現場做安全管理。

g、挖掘機:施工前要了解清楚地上、地下的須保護設施。施工時安全員需在現場做安全管理。

4、施工區人員安全管理:

a、進入施工區戴安全帽。

b、焊工應使用面罩或護目鏡。

c、特種工種持證上崗,配戴勞保用具。

5、安全防火管理

a、瞭解現場用火規定,制定用火、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定位,標誌醒目,防火道暢通。

6、現場設施及成品保護

a、現場設施及原有設施(如地下管線)必須有明顯標誌,防止施工時損壞。

b、成品保護必須定人定崗,必要時須有護欄、標誌等設施。

7、施工現場如果發生事故,應有組織地進行排除,排除事故時統一指揮必須服從領導。

8、項目開工前對上崗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逐一簽定安全協議。

五、環境管理

1、控制揚塵

a、砼攪拌站和循環車道適時灑水。

b、土方運輸出入現場要苫蓋,並設專人清掃遺灑。

2、控制排污

a、砼攪拌站設清洗池。

b、污水暗排,並設處理池。

c、廁所要有水衝、有蓋板,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打藥滅蠅。

3、控制煙塵

對於會產生煙塵的施工(如熔融瀝青等),要用專門的設備。

4、控制噪聲

在居住區附近施工時,夜間不得澆築砼和進行剔鑿施工。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五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評審和修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時機和頻次,定期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評審和修訂。

3職責

3.1安環企管處應負責組織相關處、室的負責人組成評審組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評審。

3.2各相關處、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職責,並由安全生產副經理審批,總經理批准。

4控制程序

4.1評審和修訂的時機和頻次

4.1.1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在官方媒體公佈或通過文件精神時。

4.1.2景德鎮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景德鎮市安監局或其他部門發放安全管理相關文件、通知時。

4.1.3公司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新方法的投入使用時,生產處應有針對性的對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以及相關人員崗位職責進行修訂。

4.1.4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由安環企管處組織相關處室人員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修訂,確保安全管理制度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4.1.5生產處應每一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組織相關處室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的適用性評審工作。

4.2評審和修訂

4.2.1制度評審和修訂的`原則。

制度評審的內容包括:目的、適用範圍、術語、責任、控制要點及方法,相關文件、相關記錄。

注意把公司制度評審與處室制度評審相結合,將公司制度和處室制度評審相結合,將公司制度和部門制度評審結合起來,做到審點帶面,從而推動公司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經營管理手段的科學完善。

注意制度評審意見的建設性,不僅要找出制度制定、執行中的漏洞,更關鍵的是要提出客觀、科學的建設性意見,要體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注意制度評審的科學性。評審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完善制度。

4.2.2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對公司相關制度出具修訂草案,提交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2.3公司領導審批後,評審組將相關制度制定成冊,並下發各部門組織實施。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第一條為使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操作規程(以下簡稱安規)是按照生產操作過程客觀規律的要求,對生產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及工器具的操作使用和維護等方面所作的安全規定,是全體職工在生產操作活動中必須共同遵守的安全規範和準則。

第三條所有生產作業場所的操作崗位、工種及所使用的設備都應制訂與其安全操作相適應的安規。

第四條本制度對安規的制訂、內容、呈報、審批、頒發、修訂、廢止、歸檔、執行以及檢查考核等項工作做出了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燒結廠所有工種、崗位及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

二、安規的制(修)訂和廢止原則

第六條安規由作業崗位、設備所在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須由相關職能科室審核,並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再上報安全監督科。

第七條制訂安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行業規定、規範、標準及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對各種條件下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及檢查都要有安全規定。安規條文的文字表達應準確、簡明、具體、邏輯嚴謹、通俗易懂,具有可判斷性、可操作性。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造項目及新設備在投產前必須制訂有效使用的安規。

第九條對燒結廠制訂的通用工種的安規,各部門應予執行,或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補充後執行。

第十條為使安規適應生產發展的動態要求,對安規必須定期進行修訂、不斷健全完善。

第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及時修改安規。

(一)安規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有矛盾時。

(二)在生產工藝改造、佈局改變、設備革新以及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而原有安規已不相適應時。

(三)安規條文經核實認定與實際情況確不相符時。

第十二條所有的安規和制定過程中補充、修改及批件和審批表等原始記錄,各級單位(部門)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以便查閲。

三、安規的制訂要求

第十三條安規制訂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有相應的知識和資歷。

第十四條制訂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及熟悉生產工藝流程、設備性能,還必須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性較強、安全操作要求較高崗位(設備)的安規,應由該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第十六條安規制訂後要徵求相關崗位、工種操作人員的意見並予完善。

第十七條安規在行文頒佈時每個安規都要分別署上編寫人、審核人及批准人姓名。

四、安規的申報、審批、頒佈

第十八條安規的審批分兩級進行。

(一)因新設備、新工藝投產而新制定的安規,應在投入生產前十五天上報公司安全監督處,由安全監督處負責組織相關職能處室審批,必要時也可由安全處報請總工程師審批。因使用新工藝或新設備報批安規時應附送相應的工藝操作規程和設備使用説明書。

(二)原有安規修訂後應由部門主管領導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報安全監督處組織審批的安規要一式兩份,安全處接到報批安規後在十天內予以批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批覆,及時與報批單位聯繫。

第二十條各部門對安規的修改意見有異議時,不得擅自刪除或改動,而應以書面形式向安全監督處提出,安全監督處複審後應及時答覆。

第二十一條安規經批准後各部門應以行政文件或正式通知形式頒發,頒發後的安規要在十天內報送安全監督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在新安規執行生效時,原安規即同時自行廢止。

五、安規的執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安規在實施前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崗位操作人員,並同時做好安規的宣傳和教育。安規一經制訂頒發,該崗位工種的操作人員就必須遵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生產管理部門對安規的`貫徹、實施情況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應對安規的制訂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質制度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生產作業崗位無安規進行作業的,對有關責任部門考核500-1000元,責任人考核200-500元。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未按時制(修)訂安規或車間、班組及個人擅自修改安規,應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考核500-1000元,責任人考核200-500元。

第二十八條制訂安規後不告知職工,不對職工進行宣傳培訓,職工未掌握安規就上崗作業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考核500-1000元。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矛盾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件:安規編寫規範要求

1、安全操作規程編寫應在設備操作規程和工藝術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制訂。

2、若崗位(設備)無工藝(設備)操作規程,只有安規這樣一種操作規程,那麼安規就要包括: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操作步驟和程序,安全技術知識、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設備維護和保養及安全檢查的要求等內容。

3、若崗位(設備)還有工藝技術操作規程或設備操作規程,那麼該安規可以省略部分已在工藝技術或設備操作規程中已明瞭的事項,但一些有可能影響到安全的操作步驟和程序及安全技術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安全檢查等內容是不可缺少的。

4、對於一個崗位專用的設備(如行車工使用的行車,焊工使用的電焊機等),設備安全操作的內容可以合併到崗位安規中去。

5、對於多崗位共用的通用性設備(如落地式砂輪機、台鑽、電動葫蘆等),必須單獨制訂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6、通用工具類設備使用的安全操作要求一般不編入崗位安規,而單獨編制為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一般性的安全要求在本單位安全通則中已有規定的,崗位安規中可不再作重複規定。安規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要求,其條文不得與國家及有關部門的規程、制度相牴觸。

8、安規要結合實際,切實可行,不作一些不切實際或不必要的規定。

9、安規的文字表達要求準確、簡明、邏輯嚴謹,不允許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用詞。一般情況下在安規中肯定或否定的用詞只能用“必須、應、嚴禁、禁止、不得”等五個,而不允許使用“可、宜、不可、不宜、最好”等模稜兩可的用詞。

10、針對某一崗位的安規,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時間要求儘可能明確具體化,如採用每天、每班或接班後等,而不宜用定期、定時等不確定時間週期的用語。

11、對操作過程中有定量要求的,必須明確給出數據,而不得以符合要求、完好等定性詞語表述。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七

1、嚴禁在車內吸煙、打手機和攜帶各種火種;

2、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進入站區;

3、加氣時車上司機和其他人員要自覺下車;

4、嚴禁汽車加氣時不熄火、不關閉音響和車燈等電氣裝置;

5、撬車出現故障時,應轉移到站外請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在站內維修;

6、在站區內嚴禁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任何操作;

7、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行車必備的合法有效證件,對所駕車輛的。轉向、制動、燈光、喇叭、雨刮器、輪胎、儀表等重要部件系統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後,方可駕車;

8、要熟悉掌握所駕車輛的構造原理、機械性能、操縱系統、儀表的功能作用和維護保養常識,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設備齊全有效;

9、駕駛車輛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遵守交通信號和交通標誌標線,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和準確判斷路面情況、謹慎駕駛,正確把握選擇駕駛動作,文明駕駛、禮貌行車、確保安全。

嚴格按照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和載客人數裝載。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篇八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誌得到有效使用和佈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誌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範、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誌。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誌產品的採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誌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並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後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後,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並複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准後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後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後,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後,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並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誌的標準,提出安全標誌的製作委託計劃或採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准。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製作安全標誌牌。

12、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誌》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誌牌上加企業標誌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台帳。

13、安全標誌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誌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並使人們看到後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誌變形、破損或圖案脱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