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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89K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精品多篇

重點內容介紹 篇一

(一)關於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責任制

方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原則: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是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2、是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4、規定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五是 新消防法增加了15類消防違法行為:(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章 消防組織 篇二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羣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羣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新消防法:單位、公民都是責任主體 篇三

(一)確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則。即“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二)《消防法》進一步明確了各消防安全主體的法定責任。

(1)明確和完善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明確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3)明確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職責。

(三)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多數消防設計審核改為抽查。

(1),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明確了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2)加強了消防監督檢查制度:

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 規定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的部門協作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違法使用消防產品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給予處罰外,還應當將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四)明確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明確新的消防使命承擔應急搶險救援任務 篇四

(五) 現行消防法對消防違法行為處罰設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處罰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加重違法責任,限期整改不再是處罰前置條件。調整了處罰種類,具體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定了拘留處罰。

新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一類行政處罰,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罰款額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罰款可達30萬元,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