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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72W

 海南桃縣五區桃仙有限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

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20]42號)、中電聯《關於印發〈電力企業年金實施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中國桃縣人[2020]307號)、《關於印發〈中國桃縣集團公司企業年金實施暫行辦法〉》(中國桃縣人[2020]263號)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參考海南電力行業水平,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實施範圍和對象

第二條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工作年限滿一年的職工。

第三章供款水平及基金來源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四條單位繳費水平按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0%-15%之間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報集團公司核批當年供款比例,無承受能力時可以暫停供款。單位繳費列支渠道及税收優惠政策按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從成本中列支,其他在單位自有資金或董事會批准的渠道中列支。

第五條職工個人繳費按企業繳費分配到個人帳户額度的10%執行,從工資中代扣。

第四章企業年金的分配

第六條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户方式進行管理。由社保辦為其建立企業年金個人帳户。

第七條單位繳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户的部分綜合考慮職工貢獻大小、工資收入多少、工齡長短等因素確定。具體比例:與連續工齡掛鈎的部分佔60%,與崗位等級掛鈎的部分佔40%(崗位等級低於9崗的以9崗作為計算基數)。

第八條員工因故停發工資,則停發工資期間不予繳納企業年金。

第五章年金的支付與轉移

第九條 職工按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

第十條職工在退休前因故死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將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一條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發生變更時,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轉入新建勞動關係單位。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僅支付職工本人企業年金帳户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同時終止企業年金關係。

⑴職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⑵受到開除、除名處分的;

⑶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單位辭退的。

第十二條職工在桃縣系統內調動,只辦理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户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職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經濟困難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時,經本人申請,社保辦核實,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可將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户本息的一部分支付給本人。

第六章企業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户管理。

第十五條每月19日前,社保辦按集團公司核定基數、比例確定當年單位繳費數據和個人繳費數據並通知財務部門,同時向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中心提供《企業年金繳費清冊》及相關數據庫。

第十六條財務部根據社保辦提供數據,負責企業年金的單位繳費部分計提和個人繳費部分的扣繳,並及時上繳集團公司企業年金基金專户。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司繳納的企業年金後,在5個工作日內與個人帳户等相關數據資料核對確認,於核對確認後次日起計算投資收益。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與集團公司相關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相牴觸時,以集團公司的管理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社保辦負責解釋。

企業年金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資產投資情況表

表號:勞社統監2號

製表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批准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准文號:國統函[2020]232號

有效期截止時間:2020年12月11日

填報單位(章)

單位:萬元

項 目

序號

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1

2

總計

1

一、存款

2

1、銀行存款

3

其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4

  股份制商業銀行

5

  其他銀行

6

2、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

7

其中:信託公司

8

  財務公司

9

  其他

10

二、債券

11

1、國債

12

2、金融債券

13

3、企業債券

14

三、債券回購

15

四、可轉換債券

16

五、證券投資基金

17

1、開放式基金

18

2、封閉式基金

19

六、股票

20

1、上市公司股票

21

2、未上市公司股票

22

七、其他

23

八、暫付款

24

九、暫存款

25

單位負責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製表人簽章: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