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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欄目: 工會社團 / 發佈於: / 人氣:2.59W

第一章總則

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切實保障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員工投身企業改革發展的積極性、創造性,努力構建和諧企業,依據《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員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員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員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有效途徑。公司工會委員會是公司員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員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員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屬各管理部建立員工民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工會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領導人員、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四條 員工代表大會要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各級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 員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企業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和業務招待費使用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企業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聽取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制訂重要規章制度等情況;審議員工勞動安全衞生措施,員工教育培訓計劃、企務公開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企業提出的企業改制中的員工安置方案、員工獎懲辦法及企業其他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審議經企業和工會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和《女員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合同》、企業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議提案徵集處理落實、安全生產情況的報告。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

三、監督評議權。在企業黨組織領導下,每年定期組織員工代表聽取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並由員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對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人員,建議給予處分或免去領導職務。

四、民主選舉權。選舉員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選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員工代表等。

五、法律法規賦予員代會的其他權利。

為確保員代會的質量和行使好以上職權,員代會要堅持以下程序:

1.提交員代會審議的重要工作報告,如企業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等,要提前10天在局域網上發表,組織員工代表進行預審,廣泛聽取員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徵求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

2.需要員代會通過的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集體合同、安全生產報告等,要實行票決制,根據票決結果分別作出相應決議。

3.員代會評議測評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工作。首先,由員代會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提出評議辦法,提交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其次,被評議領導人員向員代會作述職述廉報告;第三,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民主評議,並向大會主席團彙報評議情況,由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歸納整理評議意見;第四,員代會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第五,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向員代會報告評議、測評結果;第六,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將評議測評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有關資料,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

4.員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員工代表必須經過員代會依法選舉。

第三章員工代表

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具有較高政治覺悟,原則性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積極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具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的員工,均可當選為員工代表。

第八條 員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按在冊員工總數確定。

員工在100—500人的單位,代表為30—50人;

員工在501—1000人的單位,代表為40—80人;

員工在1001—5000人的單位,代表為70—150人;

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單位,一般應召開員工大會,也可召開員工代表大會。召開員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30人。

員工代表按建制單位組成代表團(組),推選正、副團(組)長,代表團(組)長一般應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員工代表應當由生產一線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構成。

公司員工代表大會,一線生產、管理人員代表應占35%以上;一般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45%;領導人員代表(各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員工代表中,先進模範、女員工、青年員工、農民工和少數民族代表應占有適當比例。

第十條 公司員工代表大會,由公司工會制定選舉員工代表的方案,提出代表人數、各類代表比例,報公司黨委同意後,向公司所屬單位分配代表名額,並提出有關選舉員工代表的具體要求等。公司所屬單位要按照代表條 件、分配的名額、構成比例要求,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產生後,填寫《員工代表登記表》上報公司工會,經員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出席上一級員工代表大會的員工代表由公司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

員工代表的選舉,應當有本選舉單位全體員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得當選。

條 件成熟的單位,員工代表的選舉可以採取競選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員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屆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員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員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員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活動;

三、因參加員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待遇;

四、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請辭去代表身份。

第十三條 員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技術業務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密切聯繫員工羣眾,如實反映員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敢於和善於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祕密,做好本職工作;

四、堅決執行員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員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五、接受選舉單位員工的評議、監督。

第十四條 員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選舉單位員工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本單位員工代表有權進行撤換。撤換員工代表,由選舉單位員工代表大會決定,員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員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決定,並向下一次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撤換上一級員工代表,應經上一級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同意。

員工代表調出選舉單位或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退休、入學、長病、離崗等,崗位發生變化影響代表構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的,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員工代表出現缺額時,由原選舉單位按照相應條 件、構成要求及選舉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員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終止。選舉單位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其他不稱職行為的員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員工代表要經過民主程序,並及時報上級工會。

對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員工代表,企業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員代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代表大會屆期為五年應按期換屆。遇有特殊情況經上級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同意後,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十八條 員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要在企業工作會議之前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員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由員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必須獲得應到會員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黨委、行政與工會協商或三分之一以上員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各級員工代表大會可根據會議內容擴大非員工代表旁聽會議。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的,不具有效力。員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時,應當提請員工代表大會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議、表決。

第二十條 員工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由員工代表中的生產一線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組成。其中,生產一線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員比例應在40%以上。公司各級員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與各代表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員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大會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設大會祕書長。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員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二、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

三、研究大會需要通過的決議;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期間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生產經營、生活福利、規章制度、提案檢查落實、評議監督幹部、勞動法律監督等專門委員會。其主要工作是:

一、審議提交員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二、在員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員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委員會分工範圍內需要決定的事項,並將審定事項報告下一次員工代表大會,由大會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執行員工代表大會決議,處理員工代表提案,並將有關情況向下一次員工代表大會報告;

四、辦理員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專門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在員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具有一定專長和管理經驗的非員工代表。各專門委員會人選由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名單,經員工代表討論醖釀,提交員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員若干人。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開展活動需要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應得待遇。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對員工代表大會負責,主要職責是:

生產經營委員會:調查瞭解員工羣眾對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參加企業生產經營會議,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生活福利委員會:參加企業有關員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會議;參與涉及員工生活福利和生活保障等重大事項方案的研究制定,並監督執行;對員工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積極反映員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善員工生活的建議。

規章制度委員會:參與研究制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瞭解掌握重要規章制度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審議準備提交員代會通過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保證員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的實施。

提案檢查落實委員會:負責員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徵集、審理、分類、立案和轉辦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對立案提案的落實情況;對落實提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負責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提案徵集、審理和落實情況。

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擬定民主評議測評領導人員實施辦法;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組織對領導人員的民主評議和測評工作,審核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情況報告,並向大會主席團和大會報告評議測評結果。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部門貫徹執行員工代表大會相關決議的情況;檢查監督集體合同和《女員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合同》、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參與勞動關係、勞動用工重大問題的調查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員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制度。員代會的聯席會議在員代會閉會期間,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員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聯席會議形成的意見、決議或決定,必須向下次員代會報告,提請確認,員代會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聯席會議由員代會主席團成員、員工代表團(組)長、員代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成員組成。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本單位其他代表和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員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員代會召開前,開展對提請員代會審議的與本委員會專業對口的有關事項、議題、提案或方案的審議工作,並在員代會有關會議上闡述審議意見。在員代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對屬於本委員會職責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進行審定,並將審定事項報告下一次員代會,由員代會予以確認;開展對企業有關部門執行員代會決議、決定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協助並監督企業有關部門處理、落實經員代會確認的員工代表提案,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下一次員代會。

第二十六條 員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在員代會閉會期間,由員代會工作機構組織員工代表對員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也可以組織部分員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閲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員工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巡視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第二十七條 員工代表培訓制度。企業要制訂關於員工代表培訓的規劃和專題培訓目標,組織全體員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員工代表的綜合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六章員工代表大會程序

第二十八條 員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建立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組),在黨組織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籌備工作。

籌備工作機構(組),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生活組等。祕書組主要負責大會文件及決議、議案的起草、修改、印刷、分發工作;組織組主要負責大會的組織工作;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議期間、會後的宣傳教育工作;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的徵集和處理工作;生活組主要負責員工代表的食宿、接待和大會安全保衞工作。

二、確定大會的主要任務。如大會的指導思想、上次(屆)大會以來的工作報告、今後的工作思路和目標任務、大會需要審議和通過的文件和提案、選舉產生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等。

三、員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向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呈報召開員工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的內容主要包括:大會的指導思想、主要議題、代表的產生和比例、大會的時間和地點、員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設置等。

四、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對呈報的召開員工代表大會的請示予以批覆。同級黨組織召開會議,對本屆、次員工代表大會的議題(議案)、日程及召開會議的其他有關事項進行研究確定,並予以批覆。上級工會應在一週內提出指導意見並備案。

五、下發召開員工代表大會的通知。通知內容一般包括:大會召開時間、地點和會期;大會主要議題;大會議程安排;大會要求等。

六、各代表團圍繞員工代表大會主要議題,在員工代表和員工羣眾中廣泛徵集提案,歸納整理後,填寫提案表,報提案檢查落實委員會。

七、對到期的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形成新的集體合同文本(草案)。

八、準備大會材料。員工代表大會的材料主要有:籌備工作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員代會工作報告;行政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提案處理和提案徵集情況報告;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報告和集體合同文本(草案);安全生產情況報告;企務公開情況報告;員工培訓完成情況和員工培訓指導計劃;員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辦法;民主評議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施辦法;大會決議、決定;黨組織書記講話等。

九、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按照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有關規定和要求,於會前20天通知被評議領導人員做好述職述廉準備,同時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員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有關領導或部門(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組)作相關議案的報告。

二、領導人員進行大會述職述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均進行大會述職述廉。員工代表要實事求是地對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向大會作領導人員民主評議和測評結果的報告。

三、組織員工代表分項討論、審議大會議案。

四、票決、表決通過大會有關議案,並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員工代表大會對屬於審議建議權的有關議案有不同意見向行政領導提出建議時,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員工代表的意見,如達不成一致意見,應按行政領導的意見執行;對屬於審議通過的有關議案,通過的應做出決議,由行政領導頒佈實施,否決的不得實施;屬審議決定的有關議案,審查同意的應做出決定。行政領導對大會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向員工代表大會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應按大會決定執行。

五、由工會主席代表員工與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 員工代表大會閉會後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民主評議測評結果;向被評議領導人員轉達評議意見;被評議領導人員向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提出整改措施,如對評議結果有疑問,可向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提出個人説明,由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調查核實。

二、閉會後10天內,公司集體合同主管部門將簽訂的集體合同按規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備案。生效後的集體合同,應當以適當形式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佈。

三、各級組織和員工代表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議精神,在一定範圍內及時公開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有關事項,落實廣大員工的知情權,動員員工羣眾努力完成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四、做好大會各種資料整理和歸檔。大會重要表決通過的材料一般保留到本屆員代會換屆時為止。

五、做好閉會期間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七章員工代表大會與黨委、行政、工會

第三十一條 員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各級黨組織要從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把加強員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內容,不斷提升員工代表大會質量,進一步推進民主管理、企務公開工作深入發展。要定期聽取員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企務公開情況的彙報,研究和解決有關重要問題,支持員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領導作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行政要牢固樹立依靠員工辦企業、辦好企業為員工的觀念,尊重員工代表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員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要及時向員工代表大會提交屬於員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執行並組織實施員工代表大會依法做出的決議;負責處理員工代表提出的有關提案;接受員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 件,充分發揮民主管理、企務公開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作為員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本級員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議組織工作;提出員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組織選舉員工代表;組織提案的徵集;組織各專門委員會和員工代表進行調查研究,開展檢查監督活動,向員工代表大會及有關方面提出建議;召集並主持員代會聯席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貫徹執行;組織員工代表培訓,提高員工代表素質;接受和處理員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員工代表的合法權益;組織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擔起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所屬單位員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八章公司各單位員工代表大會的具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

1.聽取和審議本單位行政工作情況報告;

2.聽取和審議本單位工會工作情況報告;

3.聽取和審議本單位廠務公開情況報告;

4. 對本單位領導班子人員進行民主評議測評;

5. 討論通過本單位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6. 本單位領導討論徵集到的職工意見和建議。

7. 本單位黨組織書記講話。

第三十五條 具體要求

一、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各單位員工代表大會的領導,積極推動項目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落實;行政要大力支持並認真履行各項工作職責;工會組織要嚴格按照程序做好各項工作,落實好組織會議及各項決議的執行監督工作,保證職工合法參與項目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職責。

二、各單位員工代表大會的參會人員為本單位的全體員工(含合同工)。

三、各單位的員工代表大會要“早籌劃、早安排”,在條 件具備的項目部必須召開員工(代表)大會。

四、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前把召開時間、主要內容和會議程序,提前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報告公司工會。員工代表大會召開完後,應及時將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上報公司工會。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員工代表大會巡視監督檢查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員工代表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員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集體合同的履行、企務公開等工作進行巡視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員工代表大會考核制約機制。對落實員代會決議,推行企務公開制度,堅持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工作進行考核。對不按照規定召開員工代表大會的,應當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拒不執行員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工會組織和員工代表有權提請上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員工代表大會開會及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企業行政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