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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11W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多篇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篇一

1、文明生產工作制度

為規範檢修現場,實現文明施工,將機組檢修工作打造成精品檢修工程,體現管理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本着精、細、嚴、實的工作思路,鍛鍊造就一支精幹、高效、規範的檢修隊伍,針對機組維護工作,要求在執行檢修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同時,特做如下規定:

1.1 各專業專工負責編制劃分檢修場地分佈圖,對維護施工區域及設備零部件,檢修機(器)具進行定置管理,場地內檢修負責人就是該區域的文明生產、環境整潔的責任者,以便檢查、考核或落實責任。

1.2文明檢修做到三無(無油跡、無水、無灰);三齊(拆下零部件擺放整齊,檢修機具整齊,材料備品擺放整齊);三不亂(電線不亂拉,管件不亂放,雜物不亂丟), “三不落地”(即檢修工器具不落地;檢修工作介質不落地;檢修用材料及零部件不落地),每天收工前場地清掃乾淨,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1.3 施工單位對施工場所雜物必須及時清理,確保通道暢通,做好保潔工作。保潔單位應對主要通道實行正常的保潔制度。機房內的扶梯口、門窗口、消防設施的入口以及運行設備的有關操作點等一切通道嚴禁堆放物件,確保現場檢修、運行及消防通道暢通。

1.4檢修現場安全設施齊全,照明光線適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的安全性。

1.5更換下來的舊機件、保温材料以及工業垃圾等及時搬運走,放在指定地點。

1.6檢修施工採用的警戒繩、圍欄等隔離措施應保證到位齊全,不應因設施不全發生裝置性違章。檢修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採取或恢復各項臨時性的施工措施。檢修專用機(器)具,工具箱(櫃)、器材等應清離現場或整齊地擺放在指定的圍欄內。

1.7地面無積水、無積油、無積灰、無垃圾雜物,設備清潔無污跡。檢修部必須在現場設置一名專職衞生保潔員,隨時清理拆卸雜物,打掃衞生。

1.8檢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若在檢修施工區域內查有煙頭,將對責任人嚴格考核。

1.9 違反以上規定條款的將處以50~500元/項的考核。其他違章行為,將嚴格按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1.10 對施工現場臨時電源的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10.1所有的施工電源線不得敷設在地面上;

1.10.2所有的電源搭接必由具備資質的人員進行搭接,在電源搭接之前應對電源線的敷設是否規範進行檢查,否則不得進行電源搭接;

1.10.3所有搭接的臨時電源線必須實行掛牌制度;

1.10.4其他事項應嚴格按照公司下發的《臨時電源搭接管理規定》進行。

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篇二

一、目的和範圍

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使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二、適用於參加建設的各施工單位及個人。

三、職責

3.1 各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

3.2 監理公司負責施工現場日巡查和定期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

3.3 工程部負責每月組織各單位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及不定期專項檢查。

3.4 安全委員會負責每季度的安全文明施工聯合大檢查。

四、工作程序

4.1 工程實行施工單位班組、部門、項目部和監理與業主的四級安全檢查制度。

4.2 定期安全檢查

4.2.1 各施工班組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本施工區進行安全巡查。

4.2.2部門專職安全員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進行本專業施工區域的安全檢查。

4.2.3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每半個月至少組織一次施工現場的全面安全檢查。

4.2.4監理公司會同 工程部每月組織各單位專職安全員進行一次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按檢查表內容進行)

4.2.5每季度末結合安全文明施工流動紅旗競賽,由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各施工單位領導、安監科長和專職安全員參加的工地聯合大檢查。按照 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檢查評分表”和“文明施工管理檢查評分表”逐項檢查打分,並結合月、日安全檢查考核將結果彙總,評出主戰單位和一般參戰單位優勝各一名。

4.3 日常安全檢查

4.3.1 日常施工過程中,各施工單位項目部、部門和班組三級安全員應按照每天劃分的安全監督區域進行不間斷動態安全監督,落實安全監督區域責任制。各施工人員要採用互相之間的安全監督措施,確保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4.3.2 監理安全專工堅持對施工現場日巡查和不定期開展“三檢查”(定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檢查違章作業、檢查冬雨季安全施工設施),查“三違”,查“三寶”,查“四口”的檢查活動。對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項目、重要部位、危險作業區、多層交叉作業區,監理安全專工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防範,連續作業要跟蹤監督檢查。

4.3.3 工程部安全專工不定時深入現場進行認真細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理公司。要求監理公司對個別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員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要簽發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時,要給予停工或處罰。

4.4 專項檢查

4.4.1 安全設施檢查。施工單位進行日常的檢查,監理公司和 工程部安全專工不定期進行檢查。

4.4.2大型施工機械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大檢查。

4.4.3 小型電力工具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公司進行日常檢查。

4.4.4 施工用電檢查。施工單位、監理公司進行日常檢查。

4.4.5 環境衞生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大檢查。

4.4.6 防火防爆檢查。每年11月份進行聯合大檢查。

4.4.7防汛、防颱風、防雷檢查。每年4月份進行聯合大檢查。

4.4.8 防暑降温檢查。每年6月份進行一次大檢查。

4.5 安全檢查要求

4.5.1 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圍繞本工程執行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方案進行,檢查責任制執行情況。

4.5.2 實行工序作業安全檢查標準化,加強日常性安全檢查。班(組)必須嚴格做好作業環境、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的自檢、互檢和交接班的檢查。

4.5.3 各施工班組必須做好上崗檢查:查上崗人員的精神狀態;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每個崗位周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等,並做好記錄。

4.5.4 各施工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除使用本公司的企業標準外,還應執行本工程有關各項規定並做好各項記錄。

4.5.5每次安全檢查均應作好記錄,並建立安全檢查台帳,做到資料齊全。

4.5.6對各級安全檢查中(包括業主、監理、政府安全監督部門所組織的安全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由 或監理公司安全專工、各項目部安監負責人填發“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落實責任部門,並按“三定”原則限期整改封閉。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採取臨時措施並制定整改計劃報 公司和監理公司備案。對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現場全局的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4.5.7“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由存在事故隱患單位的領導或安監部負責人簽字接收和組織整改。如拒絕簽字,取消全年安全考核資格,所查出的問題一旦發生意外,由該單位領導承擔一切責任。

4.5.8各施工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檢查、銷案制度及管理台帳。

4.5.9安全檢查標準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嚴格執行。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篇三

1、施工現場嚴格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設施佈置整齊,出入口設門衞。

2、施工現場設立明顯的標牌、備齊五牌( 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衞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一圖(施工現場平面圖)。

3、施工現場嚴格劃分施工區和生活區,並用圍牆隔開,佈置永久綠化帶,場地道路平整暢通,無積水。

4、施工區材料堆放整齊,並懸掛標牌,標明材料的有關資料。

5、施工現場每半月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檢查應有記錄。

6、生活區設置食堂、衞生間、娛樂室等設施,其設施符合有關文明衞生要求。

7、現場消防設備齊全,並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和消防制度。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衞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不利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的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鐵路和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文明施工舉報熱線(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第五條 建設、水務、林業園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別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佔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除外)施工的監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人行道開挖及佔用人行道施工的監督管理。

(六)港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並將企業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情況納入企業綜合誠信評價體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在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明確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單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有關申請、審核、支付和結算等條款。

(三)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關文件。

(四)在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組織設計單位對工程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並將工程所涉及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線、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環保行政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提交給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道路管養單位。

(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檢查、督促、協助施工單位實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文明施工標準。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並優先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按照本規定要求,落實各項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責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單位應當遵守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規定,落實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三)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和設計文件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並提交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後實施。

施工單位對施工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 實施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審核施工單位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

(二)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

(三)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實施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距工程開工7日前,在現場周邊張貼開工通告,通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施工計劃、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城市道路佔道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應急預案和道路修復方案,並通過市級以上電視台、報紙、廣播電台等媒體發佈施工通告、公交臨時調整等信息。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相關設施:

(一)在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並張貼有關許可證件。施工銘牌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機構名稱,開工、計劃竣工日期和監督投訴電話等。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應當分開設置,具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設置辦公場地、宿舍等非必要區域和設施。

(三)施工現場四周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四)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置洗車場地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水槍;不具備設置洗車設施的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用移動式沖水設備沖洗工地車輛,並安排工人保潔。

(五)工地外立面腳手架使用鋼管搭設,禁止使用竹子搭設或者鋼竹混搭,腳手架杆件應當塗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不應有明顯鏽跡,立面統一採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圍蔽。

(六)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設施,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整齊,並設置標籤,不得堆放在現場圍蔽以外。

(七)施工現場道路應當暢通,並設置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應急設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測量辦法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值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防治揚塵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於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二)施工現場堆放的散體建築材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禁止凌空拋撒建築廢棄物,建築廢棄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四)散體物料運輸應當遵守本市散體物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應當採取噴淋除塵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後30日內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覆蓋、地面硬化、簡易綠化等措施。

(六)裝卸建築散體材料或者在施工現場粉塵飛揚的區域,應當採取遮擋圍蔽或者噴水降塵等措施。

(七)禁止燃燒建築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排水許可手續,並按規定進行臨時排水接駁。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滿足工地夜間安全保衞需要外,工地於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應當停止使用強照光源。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示燈,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建設工程鄰近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設施,並設置警示和引導標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安全保衞工作,落實防盜、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對周邊單位、社區有關施工影響的隨訪、復訪工作,根據反饋意見改進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檔案,記錄文明施工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拆除工地圍蔽、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清運廢棄物。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在批准施工期限屆滿前清理場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標準,按本規定所附《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執行;需要調整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修訂並公佈。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評價制度,組織進行企業文明施工評價,將評價結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燈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確定的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