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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現場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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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現場施工管理制度
一、開工、竣工
1、承包人在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進場通知後拒絕進場,屬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與其中止施工合同,並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接到進場通知後不能按時進場的,按合同約定扣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按合同價每日扣萬分之五。
2、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3日內必須開工建設。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3日內沒有開工建設,從第4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扣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按合同價每日扣萬分之五。
3、工期延誤
合同工程按承包人承諾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到期不能完工,按合同約定扣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按合同價每日扣萬分之五。其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二、人員與材料、機械設備
1、承包人一般不得更換項目經理,若更換項目經理,須得到發包人批准,並交2萬元違約金。
2、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資料員、安全員等主要管理員每月在工地的時間不少於21天,需離開時應經監理和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不按時到場,罰款按合同金額的1%繳納。
3、承包人按照施工規範施工,不按施工規範施工的,甲方開具停工通知書,直至清場。
4、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構配件。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檢驗,並應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
如果承包人拒不檢驗,或邊使用邊檢驗,後補證明的,罰款500元/項·次。
5、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未經檢驗,不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及時運離工地或做出相應處理。
如果承包人拒不將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運離工地,拒不執行指令的,除限期改正外,罰款500元/天。
6、承包人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保證施工設備按計劃及時進場,並對進場的施工設備進行評定和認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設備投入使用。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對施工設備及時進行補充、維修、維護,滿足施工需要。
違反此條規定的,除限期改正外,罰款500元。
7、發包方現場管理人員或監理機構在工程質量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時,承包人應採取返工措施,承包人應保證此類事情不再發生。
違反此條規定的,除限期改正外,罰款500元。
8、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施工規範要求,提前24小時進行上一工序報驗。未經報驗進行施工的,罰款300元/次。
三、施工場地清理
現場管理人員或監理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前或在保修期滿前,監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場地的清理,做好環境恢復工作。
場地清理的內容一般包括:
(1)工地範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處理或清除出場,處理或清除應符合有關規定。
(2)臨時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約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承包人的設備和材料已撤離,廢棄的設備和材料已清除。
(4)施工區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築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系統均已進行了疏通和整修。
(5)主體工程建築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內的施工堆積物已清理。
違反上述任意一條,除限期改正外,罰款300元/天;3天內不清理者,視為拒不清理,加倍罰款,並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因另找工人清理的費用。
四、資料
    在施工中,拒不執行指令,不按要求報驗階段驗收,不進行上一工序驗收,填報有關資料後進行下一工序的,須重新驗收,完善資料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建設,否則,不進行工程的計量、驗收和結算。
五、開會
工地例會或臨時通知的會議,應到人員遲到的罰款200元/人;頂替的罰款300元/人;不到的罰款500元/人。
六、維修
竣工驗收後,保修期滿前,工程出現缺陷的,需及時維修,接到發包人或監理機構維修通知後,3日內不進行維修的,視為拒不進行維修,發包人將另行安排人員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解釋
  對以上罰款,拒不立即繳納的,處以每天增加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