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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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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篇一

(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佈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章 納税申報 篇二

第三十條 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制度。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税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税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税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税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税申報的,應當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在納税期內沒有應納税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人享受減税、免税待遇的,在減税、免税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税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税種、税目,應納税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項目,計税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税率或者單位税額,應退税項目及税額、應減免税項目及税額,應納税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額,税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税款、欠税、滯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