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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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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動村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辦法》,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進行。

第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監督執行,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村民組織

第一節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召開村民會議,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過與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 鎮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 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 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十) 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 村的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情況的報告;

(十二) 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使用和勞動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務監督小組成員的產生;

(十四) 由鎮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員會的撤銷、範圍調整的方案;

(十五) 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村民會議職權,根據本村實際,可授予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但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職權除外。

第六條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組按每5-15户推選一人產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推選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組認為該村民代表不稱職的,可以予以更換。村民代表的更換、補選按原推選方式進行。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務監督小組提議,應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所作決議、決定應當以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如果提出辭職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設生產服務、計劃生育、人民調解、治安保衞、社會福利、文教衞生等工作,其主要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產,支持和監督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工作,抓好本村的農業服務、產業調整、鄉村建設,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和睦團結;

(五)發動和組織村民開展羣防羣治,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秩序,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七)宣傳教育村民履行納税、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及其他依法應盡的義務;

(八)完成鎮人民政府佈置的各項工作,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公開的形式為建立村務公開欄,或採用會議、廣播、公開信等方式。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務;村幹部的分工及工資報酬;財務收支;基建工、義務工的提留使用;水電費收繳管理;宅基地報批;計劃生育;救災救濟物質的安排;雙擁工作;優撫政策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三個月公佈一次。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將村務公開的時間、內容等資料存檔備查。村務公開檔案應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於六年。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支持村務監督小組依法履行職責。村務監督小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三節 村民小組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每個村民小組設組長一名,由該組村民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村民對村民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更換。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長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負責召集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具體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做好本組村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節 村民

第十五條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憲法》規定,享有公民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對村務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享有討論本村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有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利益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村村民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履行《憲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二) 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必須負擔上級規定的義務;

(四)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自覺參加移風易俗和爭創“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動,並同一切破壞集體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

第三章 經濟管理

第一節 土地管理

第十七條 本村的土地,除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八條 村民必須服從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關於鎮村建設的統一規劃,包括新村、廠房、道路、環衞、公共設施的規劃以及對承包田的統一調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第十九條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領取批覆後方可建造。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歸還集體,村民在建房動工前應主動告知村民委員會,並經土地管理部門驗證、敲樁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換位和超面積建造,違者村民委員會有權令其拆除。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私自施工或不按規劃施工者,必須在規定之日內拆除,並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集體依法徵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撓,土地補償費等安排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二節 農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承包者必須保護土地資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斷增加肥料,嚴禁掠奪經營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者如有棄耕荒地,每畝徵收150元,在承包期內,土地不得退還但可流轉或有償流轉他人,但必須報村民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推進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搞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幫助村民搞好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條 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二十六條 禁止亂砍濫伐樹木,毀樹一棵,補栽三棵,包栽包活。

第二十七條 村級財務由村民委員會委託政府代理進行記帳、核算、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和會議工作指標升級的要求,認真搞好核算,積極參加經營管理,會計人員有權參加本村擬定生產計劃、財務計劃、經營決策會議。

第二十九條 村級財務實行年初預算,年終結算,村級財務收支每季公佈一次,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十條 嚴格財務審批制度。一萬元以內的開支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審批,一萬元以上的開支由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村主任籤批。村級的一切開支由村主任審批。企業的投資設備項目,一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村黨支部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主任簽章。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應對本屆村的財務進行審計。村民委員會主任、分管財務的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公佈。

第三十二條 村級企業的會計憑證、帳薄、統計報表和其它資料應保持完整,專人保管,並按年度及時歸檔,借閲資料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以防損壞丟失。

第四章 社會秩序

第一節 村風民俗

第三十三條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爭創“文明村”和爭做“文明村民”的活動,移風易俗,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三十四條  大力提倡婚事儉辦、新辦,自覺抵制舊風俗、舊習慣。

第三十五條 提倡厚養、薄葬的原則,喪事簡辦,實行火葬,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墳頭、不樹碑。

第三十六條 反對封建迷信,反對歪理邪説,不裝神弄鬼,不看風水,不做道場,不攀鬼親。

第三十七條 保護生態環境,增強環境意識,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糞便倒入河浜污染水源,維護公共衞生和村容整潔。

第三十八條 尊師重教,科技興農,科技興村,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氣。

第三十九條 履行公民義務,參加義務獻血,報名應徵入伍,參加民兵組織活動,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節 鄰里關係

第四十條 維護社會公德,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村民之間如發生矛盾應協商解決,嚴禁打架鬥毆、恃強凌弱。

第四十一條 在生產、經營、借貸交往中,應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講究信用,處理好經濟往來關係。

第四十二條 村民飼養的動物,損害他人利益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負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和管理。

第三節 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條 村成立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設計劃生育服務室,定期向育齡婦女宣傳避孕常識,發放避孕藥具,掌握孕情,做好記錄。

第四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條 本村村民以及在本村居住超過一個月的流動人口的育齡婦女均屬本村計劃生育管理對象,育齡婦女應自覺服從鎮、村統一安排,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第四十七條 符合婚姻法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方可允許生育,生育一胎後的夫婦,必須採取節育措施,凡符合二胎生育條件的,要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持證懷孕,持證生育。

第四十八條 計劃外懷孕者,必須引產流產,拒做引、流產手術的,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嚴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養、寄養孩子,違者一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各户不得匿藏外來逃避計劃生育的婦女,匿藏不報者,給予經濟處罰。

第五十一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爭創“五好家庭”、“文明户”。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五十二條 父母有責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第五十三條 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對父母必須盡贍養義條,對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人,負有治療照顧的義務。

第四節 社會治安

第五十四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不斷增強法制觀念,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本村的社會秩序,勇於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五十五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鬧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事非。

第五十六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公私財物;嚴禁賭博;嚴禁傳播淫穢物品;嚴禁非法限制他人片面自由;不調戲婦女,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五十七條 愛護公共財物,不得損壞水利、交通、供電、通訊等公共設施,嚴禁損壞農作物,嚴禁破壞綠化。

第五十八條 嚴格用水用電管理和易烯易暴物品管理,嚴禁偷電、偷水,嚴禁在倉庫場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內焚燒桔杆等物品。

第五十九條 不得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不得干擾村民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條 協助綜治辦、派出所,認真搞好本村治安防範工作。

對敢於同違法犯罪人員作鬥爭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十一條 遵守户口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節條款者,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違反治安管理或構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二)不夠治安管理處罰,由村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五節 外來人口管理

第六十三條 村民或集體單位出租私房或集體房,須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私房、集體房出租安全許可證”,並交納保證金,方可出租。

第六十四條 村、企事業單位使用外來人員,必須將外來人員的計劃生育、糾紛調解和社會治安納入本單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範圍。

第六十五條 在本村暫寄住的外來人員,必須持存以下證件:

(一)本人身份證;

(二)從事個體經營者須持有户口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工農業執照和外出經營證明;

(三)育齡人員須持有户口所在地鄉、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的婚育情況和節育措施證明。

第六十六條 在外來人員到達三日內,出租房主或使用單位有責任督促並會同 外來人員持以上有關證件到村治保委員處登記。

外來人員寄住期滿,使用單位或出租房主應令其離開本村。

第五章 水電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範圍內私營,建房裝飾)或增加用電設施,一律按供電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條 禁止用照明電從事家庭工業生產,對利用各種手段偷電者,根據情節輕重,按供電部門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十九條 村民必須按規定交納民用照明電,農田灌溉、脱粒用電、民用自來水費,不得拖欠,如拖欠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推進我村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合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會通過,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章村民

第三條凡永久居住在本村範圍內,擁有本村户口,為本村村民。

第四條村民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擁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本村1/5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村民小組設小組長,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村民代表大會

第七條村民會議由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代表大會是村的權力機構,是全體村民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對村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八條召開村民會議應有全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條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職責: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四、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項;

六、授權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七、選舉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代表、民主理財小組成人員。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召開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本村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可參加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徵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第四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村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成員接受村民會議的評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憲法和法律,在村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改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應積極支持他們開展工作。

對治保會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邏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第二十四條村幹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生產安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

第五章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財務理財小組

第二十五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範;

三、聽取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投訴,調查村民反映的問題,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委員會重新公佈,也可以直接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詢問。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內予以解釋和答覆。

第二十七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罷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民主理財小組,其成員從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村委會相同,其職責是對村財務及村級企業的收支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條村務財務公開,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財務理財小組負責,每季度上牆公佈一次。

第六章村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村設立黨支部委員會,下設2個黨小組。村黨支部委員會依照《黨章》規定選舉產生或由上級黨委任命。

第三十二條村黨支部是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領導和推進本村的“四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3、領導村居民代表大會、村居民委員會、村共建議事會及工、青、婦、老齡等各組織的工作,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條例充分行使職權。

4、領導制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5、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完善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制度,發揮無職黨員在村建設、服務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黨員代表會議制度,完善村共創共建機制,努力發揮黨建協調工作委員會在村黨建中的作用。

7、指導開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動員組織村黨員、團員積極參加村建設,協調整合村內各種力量和各方面的關係。

8、搞好黨組織自身建設,實施黨員温暖工程,加強黨員服務中心的建設,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七章村務處理程序

第三十三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凡提交村民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應及時公佈結果;凡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開發和發包、村辦企業成立或改制,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村民小組的公共財產處分和土地的發包、轉包、宅基地的劃定,應經本小組村民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村級公益事業,由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凡通過的,村民應支持和參與。

第三十七條對村黨支部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計、出納實行任期、離任審計,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應自覺遵守本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遵紀守法,講文明、講禮貌,誠實守信,勤勞致富、科學致富,共同建設一個社會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