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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劃編制流程

欄目: 工作計劃 / 發佈於: / 人氣:7.89K

1. 目的

工作計劃編制流程

明確月度生產經營目標提報,計劃編制、審批與變更要求,使生產計劃服從並服務與產品 銷售目標,滿足客户需求。

2. 目標確認

2.1 銷售目標提報:每月15日前由營銷中心向總經辦申報下月度各產品銷售目標(各區域銷售計劃),銷售目標須包含本月預計庫存、下月已有客户訂單量及質量等級、預計庫存訂單量及質量等級、下月減庫計劃、下月銷售目標及庫存計劃。即本月預計庫存若為上限或超上限時,下月銷售目標必須體現減庫計劃(銷售目標>生產目標);若本月預計庫存等於或低於計劃庫存時,下月銷售目標與生產目標持平。

2.2 生產目標提報:每月15日前由生產中心向總經辦申報下月度各產品生產目標,當本月預計庫存與計劃庫存相等或為下限時,各生產線設備工時、人工工時應按標準產能滿負荷排產;當本月預計庫存為上限或超上限時,生產中心應排出停機計劃和用工計劃(將剰餘勞動力工種、人數、工時編製成計劃)。

2.3 目標下達及確認:每月18日前由總經辦組織下月度生產經營目標下達及確認(銷售目標與生產目標)。

3. 生產經營計劃構成:生產經營計劃包括銷售計劃、生產計劃、採購計劃、設備工時計劃(開/停機)、用工計劃、成本計劃、費用計劃。(

3.1 生產經營計劃要素(表頭)

產業

產品系列

訂單號

生產批號

產品生產線

生產成本中心

產品名稱

產品編碼

產品規格

質量等級

單位

銷售計劃

生產計劃

採購計劃

成本計劃

費用計劃

客户訂單號

庫存訂單號

m3

開/停機計劃

產量計劃

原輔料計劃

用工計劃

3.2 計劃編制要點:

3.2.1 銷售計劃:依據已確認的銷售目標由PMC部計劃主管按生產經營計劃要素(表頭)編制,計劃部經理報送常務副總經理審核、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下達至營銷中心執行,銷售計劃經審批後作為營銷中心績效考核依據。

3.2.2 生產計劃:依據已確認的產品生產目標由PMC部計劃主管按生產經營計劃要素(表頭)編制,生產計劃包含產量計劃(工序半成品與成品)、原輔料消耗計劃,經計劃部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下達至生產中心執行,生產計劃經審批後作為生產中心績效考核依據。

3.2.3 開/停機計劃及用工計劃:由生產中心依據生產目標編制開/停機計劃與用工計劃。

3.2.4 採購計劃:依據產品銷售目標、生產目標、質量等級、BOM配方及物料庫存,並按生產經營計劃要素(表頭)編制訂單項下物料需求計劃與安全庫存計劃,由計劃主管編制,計劃部經理報送常務副總經理審核、財務經理複核,報總經理審批後下達至採購中心執行,採購計劃經審批後作為採購中心績效考核依據。(詳見:生產經營計劃審批流程、)

3.2.5 成本計劃:依據銷售目標、生產目標項下的訂單需求編制產品成本計劃,產品成本計劃由財務成本主管編制,須包含各產品成本構成及發生時間、發生數量等,經財務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下達執行,並作為生產成本中心績效考核依據。

3.2.6 費用計劃:依據銷售目標、生產目標項下的訂單需求並對應客户清單由財務主管編制,費用計劃須包含製造費用計劃,銷售費用計劃、管理費用計劃及各項費用發生時間、發生數量等,經財務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下達執行,並作為各費用承擔主體(部門)的績效考核依據。

4. 計劃變更

4.1 計劃變更的形式:計劃變更一般包括主動變更與被動變更。

4.1.1主動變更是指績效承擔主體(部門)因客觀原因預計無法完成當期績效目標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向PMC部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必須提出充分的影響績效的客觀原因及責任部門或責任人,變更申請經審批後將作為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的績效考核依據。

4.1.2 被動變更是指公司經營計劃調整或因其他責任部門導致績效目標發生變更化時進行的計劃變更,被動變更由PMC部編制報批後作為計劃執行及績效考核依據。

4.2 計劃變更處理(梯級授權變更:備案、指令、臨時)

4.2.1 被動變更類績效變更處理辦法是將被影響部分的績效按計時績效方案執行(保底績效制)。如:因公司經營計劃調整、外部停水停電、自然災害以及其他責任部門或個人導致的計劃變更。(詳見:銷售計劃變更流程、生產計劃變更流程、採購計劃變更流程)

4.2.2 責任變更類績效變更處理辦法是按責任劃分考核責任部門或個人。

4.2.3 無論何種原因影響計劃變更,其對應的績效目標均按最終結果進行考核。

5. 計劃審批

5.1 目標提報:目標提報編制完成後按OA工作彙報流程連同工作底稿上傳至OA系統逐級上報審核。

5.2 目標下達:總經辦根據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結合已提交的目標進行調整,經調整後的目標連同底稿下達至目標提報人及PMC部進行計劃彙總編制。

5.3 計劃編制完畢後按OA審批流程連同底稿上報人上傳至OA系統逐級審批。

5.4 計劃審批通過後由編制人打印簽字確認生效實施

6. 附件

6.1 《計劃流程》、《計劃變更流程》-PMC部編制報批

6.2 《用工計劃模板》、《派工單模板》-總經辦編制確認

6.3 《銷售計劃模板》、《生產計劃模板》《採購計劃模板》-PMC部編制確認

6.4 《成本計劃模板》、《費用計劃模板》-財務中心編制確認

7. 附則

7.1 本規定解釋及修訂權限歸總經辦。

7.2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