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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除勞動合同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59W

要解除勞動合同多篇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1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勞動民法典》條款規定:

第一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2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社會關係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釐米以上(含165釐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釐米,但在筆試和麪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並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後,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於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髮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於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係着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後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後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採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在改革開放後,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結算至 年 月 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無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妥善處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經雙方協商,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元,大寫人民幣元。

3、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4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於 xx年 xx月 xx日簽訂為期年的,現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 xx年 xx月 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4、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x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5、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方)現因 的原因向 (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條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費用等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

第三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

第四條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並在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第六條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要解除勞動合同篇6

你與我單位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條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單位(章):________

勞動者(簽名):________

送達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收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