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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用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6W

解除勞動合同(通用多篇)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20年月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不得再進入甲方的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的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温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項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後,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的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後,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的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的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的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後,乙方承認其已經閲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二

合作人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我們甲乙雙方在 年月日商定,共同開發建設____路____號________生活小區,經過近兩年的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困難很大,進展停止。由於兩人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考慮問題不一致,不能繼續堅持下去,乙方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於____年____月 ____日解除合作,脱離合作關係。就有關的事宜特立解除合作條款如下:

1、乙方解除合作後,脱離與甲方的合作關係,終止與甲方之間關於________項目開發簽訂的合作協議,不再繼續參與管理開發本工程的一切事務。

2、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共同的債權債務責任承擔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處理。乙方繫個人行為的債務應由自己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係。合作期間為事業的債務,必須蓋有的或雙方的簽字,甲方才能承認。

3、乙方解除合作後必須將________項目的所有文件資料如數移交給甲方,同時應將原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交給甲方,結清合作期間的一切經濟手續,不留後患。

4、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作時,退還乙方在此項目的所有投資,並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兩項合併退補幣萬元,分 次付清,第一次 萬元,第二次 萬元,第三次 萬元。除此之外______開發所有的債權債務盈虧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合作期間所有的授權委託因乙方解除合作而作廢。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5、本解除合作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三

______:

你與公司所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勞動合同》。現因下列項之原因同知終止或解除:

1. 合同期滿之日終止,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第______ 條約定的終止條件已出現。現決定以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勞動合同。

3. 試用期內的解除。公司決定以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接除勞動合同。

4. 協商:擬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請你回答是否願意。(如72小時內無信息反饋則視為同意)。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______條______款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其他原因結束勞動關係。結束勞動關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以上終止或解 除意見無異議時,請於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日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工作業務交接,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______時前完成

(2)最後一月工資共 ______元,經濟補償金 ______ 元,代通知金 ______元,請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到 ______領取。

(3)社會保險金已交至 ______年 ______月止。

(4)檔案處理意見:______

(5)有關證件的處理意見:______

(6)其他需辦結的手續:______

全部相關手續辦妥後,即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公司):(蓋章)

解除勞動合同通用 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依據《勞動民法典》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的理由如下第款: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元;您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元;

2、經濟補償金計元。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後,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五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X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