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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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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競業限制協議

主播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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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合作原則,鑑於乙方是甲方簽約的主播,熟悉並知曉甲方的運作模式、人員組成、知識產權、薪資分配、人才培養計劃等,使其必然接觸到甲方商業祕密,為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及乙方合理流動的權利,雙方就乙方在簽約期間及解約後競業限制等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在與甲方《獨家合作合同》續存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再與甲方經營同類服務或有競爭、關聯及其他利益關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網絡平台、公會、自創品牌等單位或者平台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視、經理、職員、代理人、主播、經紀人、顧問等;不得在前述單位或者機構擁有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聯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業務。

二、競爭公司(團體)指於甲方行業類似、經營範圍類似或有類似商業培訓的企業。行業類似、經營類似企業、團體、自營組織。競爭職位指與現有職位相同或類似、相近的職位。

三、競業限制的期限及範圍:

甲乙雙方《獨家合作合同》合關係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1、乙方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關係就職於競爭公司或相同、相近或類似競爭職位,均視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構成違約行為。2、乙方與甲方終止或者或者解除《獨家合作合同》後2年內,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或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主播及工作人員。3、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類似的營業;不得在類似傳媒公司、經紀公司、公會、網絡平台從事與甲方工作崗位類似的職業;4、直接、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甲方的客户關係,包括各大院校、學員和企業合作伙伴等,使其向第三方或者乙方自身轉移;5、在競業限制期間,乙方在與其他單位、平台、團體洽談合作或僱傭關係時,應當告知新僱傭或者合作單位該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出示該競業限制條款。

四、基於甲乙雙方合同關係的特殊性,甲方無義務向乙方支付任何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五、競業限制的地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六、違約責任

乙方不履行或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次(如多次違約,累計計算違約金金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得收益應當歸甲方所有。

七、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與終止

1、甲方申請解除本協議,經同意解除的,自同意之日起解除。2、甲、乙雙方認為沒必要履行本協議,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自雙方另行簽署解除協議之日起解除。3、競業限制期滿。

八、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仁和一方均可向協議簽訂地人名法院提起訴訟。

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已經詳細審閲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本競業限制協議完全出於甲乙雙方的真實意圖,乙方沒有受到甲方的仁和暗示、強迫。甲、乙雙方完全自願簽署。

十、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任何修改須經雙方的書面同意。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甲方代表(經辦人):乙方代表(經辦人):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