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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競業限制協議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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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員工離職競業限制協議書範本

員工離職競業限制協議書(精選多篇)

甲方(單位):_________乙方(員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鑑於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並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

方競業,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制協議: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次日起年內(不得超過2年),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第1條所稱的“有競爭關係”是指:(1)某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行為與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在市場上存在商業競爭關係;(2)某單位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經營範圍與甲方或者甲方的關係公司的經營範圍相同、類似或者屬於同一行業。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單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工作期間履行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祕密義務是其作為員工的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金。乙方離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後須按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為乙方在甲方最後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以工資條為準)的%(計元)。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起算日為甲方離職之次日,不滿一月的期間按日曆天數計算乙方應得的競業天數補償金。

4.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領取補償金時,應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後方可領取。乙方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季度的補償金。

5.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後應在一週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工作單位。

6.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之次月起,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8.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立即與甲方競爭單位脱離關係,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按照違約期間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一年計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損失額依照以下三種方式計算,以計算結果最高的為準:獲取或開發該產品技術的全部費用;甲方相關業務因此損失的利潤;競爭單位相關業務因此取得的利潤。

9.乙方從甲方離職時,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無需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10.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協議終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1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2.本合同所稱甲方關聯公司是指甲方下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參股、控股的企業。

13.雙方傳遞文件的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郵編:

電子郵箱:

乙方:郵編:

電子郵箱:

雙方相互送達的任何文件,以快遞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寄出的,自郵件發出即視為送達。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均應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對方以原通訊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約定條件即視為送達。

1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人:

(簽字)

日期:日期:

第二篇:員工競業限制協議書

員工競業限制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居民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建立以下條約,並共同遵守:

1. 在乙方入職前,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有關其在原工作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因未主動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賠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 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知識性文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其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所有。

3.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知識產權。

4. 雙方確認,乙方離職後年內,利用所掌握或接觸的甲方之商業祕密所產生的智力成果或技術創新,其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歸甲方所有。

5.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職責。乙方應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或其它商業祕密信息,以保持其祕密性。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甲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要求時,將上述載體全部返還給甲方。

7. 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這些祕密信息或允許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牟取私利,不得將工作中知悉、獲取的商業祕密拒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8. 乙方離職之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

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至甲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9. 在工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或從事其他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業或組織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從事前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乙方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 無論何時,乙方均不得慫恿、誘導、唆使甲方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

1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離職後兩年內,在與甲方存在直接商業競爭關係或

其他利害關係的用人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12. 甲方逐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給乙方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金額。

13. 本協議提及的甲方之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一)技術祕密是指甲方自行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並未公開的,且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 產品需求和項目類:客户調研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立項書、項目管理計劃和進度表、

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單、需求規格説明書、設計文檔(含概要設計説明書,單元説明書或維護類設計説明書或改錯類設計説明書)等;

2) 產品開發過程管理類:項目會議記錄、項目評審記錄、缺陷記錄跟蹤表、同行評審記錄

表、配置項登記表、配置管理資料、組間協調記錄表、需求跟蹤與進度控制表、測試計劃、測試用例、測試報告、項目關閉報告、工作產品發版報告等;

3) 技術文檔類:專有技術資料、技術經驗、技術培訓資料、技術總結等;

4) 質量管理類:產品評審報告、產品質量指標等;

5) 產品應用實施類:產品實施方案、產品應用狀況、客户使用情況等;

(二)經營祕密是指甲方未公開的,並已採取適當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與流程、經營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 管理規劃信息:戰略規劃、經營決策、組織架構、計劃與總結、董事會或管理層會議的

決議和記錄、業務專項會議資料等;

2) 財務信息:財務報表、商業分析報告、税務資料、原材料進貨渠道、審計報告、投融資

交易、投資分析報告等;

3) 人事信息:員工檔案、組織人事資料、薪酬福利狀況、培訓計劃、績效考核資料等;

4) 營銷信息:合同、產品報價、重大交易記錄、客户檔案、代理商資料、供應商資料、合

作夥伴資料、市場調研報告、市場營銷方案、重大市場活動等;

1. 乙方若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規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

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替代賠償金。

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

3.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若協商解決不成,由甲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5. 本協議若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6.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完全瞭解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7. 甲乙雙方於此同意上述條款,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署本協議。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

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

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在乙方入職前,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有關其在原工作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因未主動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賠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條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計算機軟件、作品、知識性文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其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知識產權。

第三條雙方確認,乙方離職後一年內,利用所掌握或接觸的甲方之商業祕密所產生的智力成果或技術創新,其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職責。乙方應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或其它商業祕密信息,以保持其祕密性。

第五條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甲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要求時,將上述載體全部返還給甲方。

第六條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這些祕密信息或允許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牟取私利,不得將工作中知悉、獲取的商業祕密拒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條乙方離職之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至甲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八條 在工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或從事其他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業或組織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從事前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乙方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無論何時,乙方均不得慫恿、誘導、唆使甲方員工到競爭對手處工作。

第十條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離職後一年內,在與甲方存在直接商業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用人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甲方逐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給乙方在競業限制期內的補償金額。

第十一條本協議提及的甲方之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一)技術祕密是指甲方自行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並未公開的,且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源代碼類:軟件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等;

2、產品需求設計類:客户調研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立項書、項目管理計劃和進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單、需求規格説明書、設計文檔(含概要設計説明書,單元説明書或維護類設計説明書或改錯類設計説明書)等;

3、產品開發過程管理類:項目會議記錄、項目評審記錄、缺陷記錄跟蹤表、同行評審記錄表、配置項登記表、配置管理資料、組間協調記錄表、需求跟蹤與進度控制表、測試計劃、測試用例、測試報告、項目關閉報告、工作產品發版報告等;

4、技術文檔類:專有技術資料、技術經驗、技術培訓資料、技術總結等;

5、質量管理類:產品評審報告、kdsp相關資料、產品質量指標等;

6、產品應用實施類:產品實施方案、產品應用狀況、客户使用情況等;

(二)經營祕密是指甲方未公開的,並已採取適當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與流程、經營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管理信息:戰略規劃、經營決策、組織架構、計劃與總結、董事會或管理層會議的決議和記錄、業務專項會議資料等

2、財務信息:財務報表、商業分析報告、税務資料、原材料進貨渠道、審計報告、投融資交易、投資分析報告等

3、人事信息:員工檔案、組織人事資料、薪酬福利狀況、培訓計劃、績效考核資料等

4、營銷信息:合同、產品報價、重大交易記錄、客户檔案、代理商資料、供應商資料、合作伙伴資料、市場調研報告、市場營銷方案、重大市場活動等

第十二條乙方若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規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替代賠償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十三條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若協商解決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第十五條本協議若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六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完全瞭解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乙雙方於此同意上述條款,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署本協議。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第四篇:員工離職競業限制的若干法律分析

員工離職競業限制若干法律問題的分析

【案情介紹】

2014年1月1日,肖某與某電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肖某在該公司從事銷售管理工作,期限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日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其中第二條第八項規定“未經電力公司同意,肖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電力公司同類行業,不得從事於電力行業及競爭對手工作,而且不得兼職。”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肖某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補償費,在肖某離職滿三年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期滿後,肖某到b公司工作,b公司的經營範圍與電力公司的經營範圍相同。2014年電力公司起訴至某法院稱“肖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間擔任我公司核心市場的銷售工作,對我公司的經營策略、經營思路及客户資源都非常清楚,肖某在勞動期滿離職後即到與我公司經營範圍相同的b公司,違反我公司與肖某的保密協議,請求法院裁決:肖某立即停止違約行為,繼續履行保密協議;肖某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320140元;返還違約獲利30萬元。

【法院裁判及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競業限制協議是電力公司要求肖某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勞動者在離職後仍然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勞動者違反該義務造成用人單位

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時候必須要以經濟補償作為代價,只有在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後,勞動者才負有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而電力公司與肖某之間協議約定在肖某離職後三年才支付,這種約定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出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因此該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肖某無需遵守,其他條款並不違法,肖某應當繼續遵守。

【法律管理建議】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不斷髮展與完善,人才的自然流動也更加頻繁,產生的直接影響就是企業的商業祕密容易隨大量的人才流動而被帶走,因此企業有必要採用競業禁止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公司在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應儘量細化,在條款設置時要考慮全面,將所有可能性都考慮進去,落實到紙面上,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1、按照《勞動合同法》立法原則,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允許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約定違約金,以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競業限制屬於《勞動合同法》僅有的兩項例外。因此立法也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的人員限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

競業限制條款時,要慎重競業限制人員的選擇。防止競業限制人員過於寬泛,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2、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便可以通過競業限制協議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也不能時間過長,《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敬請期待好文網更好文章)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使勞動者再遵循競業限制協議,應在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之前的一定合理期限內向勞動者進行告知,一方面可以不影響勞動者再次擇業的選擇,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不必再支付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4、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是為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與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間的一種平衡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可以有效保證離職人員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同時競業限制的按月支付也保證了勞動者必要的經濟生活來源。因此公司不能簡單約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應按照法律規定按月支付,否則可能導致競業限制條款不具有約束力。

第五篇:員工離職保密競業協議書

員工離職後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現居住地址:

鑑於:甲方屬於行業,乙方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擔任職務,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通過技術交流、技術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業務機密內容;同時,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冊。現乙方單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故為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保證並確認:與甲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嚴格遵守與甲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下列信息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客户情況、產銷策略、價格方案;

2、甲方所有於2014年月日止在冊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產品信息。

二、乙方承諾:

1.在離職之後,不得搶奪日前甲方在冊的客户;也不將甲方的客户介紹給其它單位及個人,損害甲方的利益;

2.在離職之後,不得引誘甲方其他員工離職,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視為無限期保密。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五、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地址:地址:

電話:手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