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即總包單位):
乙方(即分包單位):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核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配合費標準: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核同意,由分包單位即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施工配合費 元(大寫:),在乙方施工的全過程中,除該項配合費外,乙方無須再給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費用,否則,本協議自動失效。
第二條 總包單位義務:
一、提供正規財務收據。
二、總包單位在各分項工程施工前須與分包單位聯繫,與分包單 位核對清楚各分包工程圖紙與總包圖紙間相關聯的尺寸、標高等數據,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總包單位負責;
三、總包單位負責向分包單位提供以下所有必要的施工條件和設施:
1、生活、施工用水用電供應,水電費用由甲方即總包單位負責。甲方需提供給乙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施工用電一級箱或二級箱內單獨的380V接線端子一組。
2、提供工地的塔吊、垂直運輸電梯、腳手架供分包單位無償使用;
3、總包單位應對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護、現場安全保衞負責。
4、在交叉施工過程中,採取措施保護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壞(除當場抓住破壞者外),由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5、總包單位負責與分包單位施工的弱電工程有關的堵補、配合工作。
如:A、牆面二次管路預埋後留下的槽縫、孔洞。
B、為相關設備利於日後檢修在周圍預留必要的檢查口。
C、相關設備安裝需要在特殊裝修材料上開孔、洞的工作。
6、提供通道與場地(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負責安排作業面。
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分包單位的施工、辦公、倉儲等用途的場地。
7、分包單位負責將自己施工範圍內的垃圾運到總包單位在現場指定的垃圾堆放點,總包單位負責清運工作及相關費用。
第三條 分包單位義務:
1、及時繳納配合費,服從總包單位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的統一安排;
2、遵守總包單位規章制度;
3、配合總包單位做好工地防火、防盜等工作。
第四條 糾紛解決辦法:
1、如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分包單位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時、不到位的,分包單位向監理單位及甲方書面提出質疑三次後而且無結果時,分包單位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單方面解除此協議的效力,並且要求甲方返還全額配合費,甲方拒不返還的,由甲方從其工程款中扣除相關費用後補給乙方。
第五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此後無正文,為簽字頁)
建設單位: 負責人:
簽約日期:201*年4月
監理單位: 負責人:
簽約日期:201*年4月
總包單位:負責人:
簽約日期:201*年4月
分包單位: 負責人:
簽約日期:201*年4月
第一條 總包單位的工作:
一、總包單位在各分項工程施工前須與分包單位聯繫,與分包單 位核對清楚各分包工程圖紙與總包圖紙間相關聯的尺寸、標高等數據,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總包單位負責;
二、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分包單位的要求完成有關 的土建項目施工,提供具備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條件;
三、總包單位負責向分包單位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條件和設施 (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所列項目):
1、生活用水用電供應,水電費由分包單位負責;
2、提供工地的塔吊、垂直運輸電梯、腳手架供分包單位無償使用;
3、總包單位應對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 及文明施工、成品保護、現場安全保衞負責。
4、在交叉施工過程中,採取措施保護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 品遭到破壞(除當場抓住破壞者外),由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對所造 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5、總包單位負責與分包單位施工的弱電工程有關的堵補、配合工作。 如:A、牆面二次管路預埋後留下的槽縫。
B、石膏板吊頂安裝設備後留下的縫隙。
C、為相關設備利於日後檢修在周圍預留必要的檢查口。
D、相關設備安裝需要在特殊裝修材料上開孔、洞的工作。
等類似與弱電施工相關的工作。
6、總包單位須對工程整體進度負責,熟悉分包工程的具體要求,尤 其是對影響土建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彙總分析,並對施工程序中矛盾 的地方進行協調並找出解決辦法。
7、分包單位進場後,總包單位負責對其現場安全和文明施工進行管 理;
8、總包單位負責組織和主持與分包單位有關的協調會議,並在會議 後三天內向甲方、監理提交會議紀要。
9、提供通道與場地(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負責安排作業面 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分包單位的施工、辦公、倉儲等用途的場地, 分包單位自行解決辦公設施和倉儲設施。
10、分包單位負責將自己施工範圍內的垃圾運到總包單位在現場指 定的垃圾堆放點,總包單位負責清運,總包單位設立專門作業隊進行 每天完工後的垃圾清運工作。
11、總包單位負責提供分包單位施工/照明用電、施工用水,並供應 其調試所需負荷,每兩層須設置一個配電箱,不再另行計費;提供分 包單位的施工用電,為確保施工用電安全和各線路的負荷平衡,總包 單位負責在各指定分包單位使用電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單位的 要求,並統籌安排,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由分包自行解決。
12、分包工程竣工後,由分包單位向甲方辦理移交手續,總包單位 負責該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由於保護不周造成損壞的由總包單 位負責;
13、分包單位工程的報建、驗收手續由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
14、其他方便分包單位工程施工的工作。
15、分包單位工程如在總包單位開工前已完成,或在總包單位工程 竣工後進場後施工的,分包單位不向總包單位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條 分包單位的工作:
一、服從總包單位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的統一安排;
二、遵守總包單位規章制度;
三、配合總包單位做好工地防火、防盜等工作。
第三條 配合費取費標準:
按照分包單位中標通知書中設備總價的3%收取。本協議項下工程中丁方給丙方支付元(大寫: 元)人民幣的配合費。
在丁方進行弱電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除該項配合費外,丁方無須再給丙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費用,否則,本協議自動失效。
第四條 付款條件和方式:
在甲方收到丁方給甲方書面提交的後,甲方方可在本應撥付給丁方的最後一筆工程款中扣留元(大寫: 元)人民幣的配合費轉付給丙方。
第五條 糾紛解決辦法:
如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分包單位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時、不到位的,分包單位向監理單位及甲方書面提出質疑三次後而且無結果時,分包單位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單方面解除此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兩份。
(此後無正文,為簽字頁)
建設單位:
授權代表:
監理單位:
授權代表:
總包單位:
授權代表:
分包單位: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20**年9月
甲方:
乙方:
二標段外牆保温及塗料工程由南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乙方中標施工,為了確保整個二標段工程能保質按期完成,經甲乙雙方商定,就施工配合費用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現場文明等管理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且進場前必須與甲方簽訂安全責任書。如乙方的施工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方面原因,給甲方整個工程造成影響,乙方除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間接損失外,還將承擔5000-50000元罰款。
二、施工配合費及支付方式:
1、總包管理費由甲方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按乙方中標價(597.3萬元)的2%計取;
2、施工配合費:按乙方中標價(597.3萬元)的1%向甲方繳納;
3、由於原外牆保温在甲方中標範圍內,故甲方代繳的意外傷害險、民工大病醫療險,乙方按中標價(597.3萬元)的1.63‰返還甲方;
4、工程社會保障費業主已按甲方中標價(包括乙方的施工內容)的3%代繳,如業主在支付工程款時扣回此費用,乙方將按同比例返還甲方。
5、支付方式:乙方進場後兩週內向甲方支付第2、第3條費用。
三、施工配合費包括的內容及要求:
1、乙方施工工期:開工日期為2012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1月4日,總工期為40天(不受天氣、氣候及其他外界任何因素影響)。
2、甲方在40天工期內提供工地內的現有垂直運輸設備(如塔吊、施工電梯),乙方可以在甲方的協調下使用,場外及地面或樓面的運輸由乙方自行負責,超過40天工期後的垂直運輸設備使用按3000元/每天另行支付租金;
3、甲方在40天工期內提供現有的外腳手架的使用,如乙方根據自身的施工需要及投標施工方案要求增加的防護及內腳手架由乙方自行負責,超過40天工期後的外腳手架使用按10000元/每天另行支付租金;
4、甲方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電(一級配電箱)的接口,由乙方自
行裝表計量,費用由乙方另行按實際計量加損耗按業主收取的單價另行向甲方繳納。
5、乙方辦公及生活設施工由乙方自理,但其使用的場地必須經甲方同意。
6、乙方進場前將職工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交甲方安全部門,且必須拍照辦理相關保險,如乙方未及時上繳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和拍照,造成的未及時辦理保險等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施工時必須對甲方的成品進行保護,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成品損壞的責任和損失。
8、乙方施工範圍內的工程資料及驗收均由乙方行負責完成。
四、乙方在施工現場違返反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制度給予處罰。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鑑證單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