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股權質押協議書
甲方(出質人):
乙方(質權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為向乙方借款提供股權質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除以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外(借款保證合同另行簽訂),甲方還以其享有的在福建省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共計100%的股權作為該借款的權利質押。
二、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的次日內,將股份出質情況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並向“公司”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給乙方,所需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和“公司”應於本協議簽訂的次日內,將公司公章、公司章程、股權證、出資證明書、記載出質情況的股東名冊、股權質押登記書等交付給乙方留存。
四、甲方清償乙方借款本息及各項應付費金後三日內,乙方應向“公司” 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解除股權質押,並將甲方交付留存的各項資料返還給甲方。
五、為控制風險,甲方同意乙方即委派一至兩名工作人員擔任公司財務,該員有權對公司財務進行其認為必要的各項監管。本協議簽訂後次日內,甲方應將“公司”的所有帳户移交給乙方派駐人員管理,並將財務印鑑(財務專用章、法人印章)以及涉及網銀u盾和密碼交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甲方涉及公司的任何重大決策或公司大額財務收支均須徵得該員同意並簽字後方可實施。甲方提前償還借款壹仟萬元以上且無其他違約行為的,乙方可以考慮提前解除對甲方及公司的財務監管。
六、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借款保證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留存方(蓋章):*******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股權質押協議書
甲方: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青 董事長
住所: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太平角六路12號
乙方: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振增 董事長
住所:中國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鎮穆家莊村南
第二條 質押之股權
1、本協議所稱質押之股權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
2、乙方保證對其持有的上述港陸焦化75%的股權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與處置權。
第三條 關於股權質押
1、乙方承諾,乙方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全部質押予甲方,以為甲
乙雙方於xx年11月23日簽署之《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稱"主合同")條款約定之
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提
供股權質押擔保。
2、乙方承諾,乙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
的股權質押予甲方,且辦理完畢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
3、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質押)處置其所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港陸焦化召開任何董事會,乙方必
須事先通知甲方;相關的董事會決議,必須於會後及時提交甲方。
5、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基於其股
東權利的行使,保證港陸焦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6、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甲方隨時有權要求乙方,基於乙方
股東權利的行使,獲得港陸焦化的章程、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公司文件。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之乙方屆時應當履行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
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
2、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港陸鋼鐵因違反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
(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及因
上述義務履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條 質押權實現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甲方有權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之規定處置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
2、處理質押股權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甲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六條 質押權終止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滿足如下條件之一,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
1、若乙方業已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
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本協議項下質押
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經甲方書面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並辦理
完畢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3、若主合同約定之主合同生效條款業已全部滿足,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
方應在辦理主合同約定之港陸焦化75%的股權過户手續之前1個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
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第七條 保證與承諾
1、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簽字人均已獲得必要的全部授權,並且本協
議簽字時已經獲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權(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批文、股東會、
董事會決議批准或授權)。本協議簽字蓋章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協議未獲得批准
或者授權而主張本協議無效。
2、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不違反其作為當事人的其他合
同、協議和法律文本;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協議的簽署未獲得必要的權力和違反其作為當
事人的其他合同、協議和法律文本為由,而主張本協議無效或對抗本協議項下義務的
履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生效後,各方應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及保證條
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之造成的損失,並向守約方支付上述本協
議之交易標的額之10%的違約金;損失的賠償及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
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2、儘管本協議將於本協議約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協議雙方確認和同意,在本
協議簽訂後,如果由於任何一方毀約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生效前應當履行的任何義
務,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則該方應賠償其他守約方因本協議無法履行所產生的全部
損失。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
關之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法律的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簽約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中國上海市之人
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本協議中不涉及訴訟內容的條款繼續有效,簽約各方必須繼
續履行。
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經簽約各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本協議的變更與解除,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本協議另有約
定外,必須由簽約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並經簽約各方履行必要的簽字蓋章程
序。
第十一條 簽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的生效,亦為本協議項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協議已有規定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作規定的,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
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執行。本協議各方在簽署本協議後
另行簽署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簽約各方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項下"之日"包含行為日當日,本協議項下約定期間應自行為日當日開始
計算。
5、本協議各方於本協議首頁端首及末頁末端所書地點、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
守。
6、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此頁下無正文)
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協議書》
第三篇:蔡有發股權質押協議書
反擔保抵(質)押協議書
蔡有發(以下稱甲方)
xx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鑑於吳忠財、龔榮福、劉子偉於年月日向邵武市鐵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限壹年,由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並由xx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以在邵武鐵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人民幣720萬元的股權作為反擔保抵(質)押給xx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如借款人吳忠財、龔榮福、劉子偉未能按期足額清償債務,由甲方負責清償。並以質押給乙方的股權做為清償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及實現債務的一切追償費用。
二、反擔保範圍包括人民幣叁佰萬元借款本金,以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擔保費、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實現債權及質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
三、如借款人不能在期限內按時歸還,在一個月內將其質押給乙方人民幣工作日內辦理好一切轉讓手續。
四、 反擔保保證期限為兩年,自本反擔保質押協議生效起計算。
五、 本質押協議項下的保證責任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本協議的法律
效力具有獨立性。
七、司法管轄出借人所在地。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股權質押協議書(港陸鋼鐵)a++
本協議由簽約各方於2014年11月23日於中國北京市簽署。
鑑於以下所述:
1、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稱"港陸鋼鐵")與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健特生物")業已於2014年11月23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書》。 2、《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港陸鋼鐵將其持有之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以下 稱"港陸焦化")75%的股權轉讓予健特生物,股權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貳億貳仟玖佰 玖拾萬元整(小寫:¥229,900,000元),由健特生物分期向港陸鋼鐵支付上述股權 轉讓價款。
3、港陸鋼鐵擬以其在上述股權轉讓完成之前所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質押予 健特生物,為港陸鋼鐵與健特生物於2014年11月23日簽署之《股權轉讓協議書》條款 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 償還提供股權質押擔保。
基於以上鑑於條款所述,簽約各方經過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 法規特議定如下條款,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簽約各方
甲方: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青 董事長
住所: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太平角六路12號
乙方: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振增 董事長
住所:中國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鎮穆家莊村南
第二條 質押之股權
1、本協議所稱質押之股權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
2、乙方保證對其持有的上述港陸焦化75%的股權享有完整的所有權與處置權。 第三條 關於股權質押
1、乙方承諾,乙方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全部質押予甲方,以為甲 乙雙方於2014年11月23日簽署之《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稱"主合同")條款約定之 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提 供股權質押擔保。
2、乙方承諾,乙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合法持有的港陸焦化75% 的股權質押予甲方,且辦理完畢相關的登記備案手續。
3、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質押)處置其所持有的港陸焦化75%的股權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港陸焦化召開任何董事會,乙方必 須事先通知甲方;相關的董事會決議,必須於會後及時提交甲方。
5、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基於其股 東權利的行使,保證港陸焦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6、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在股權質押期間,甲方隨時有權要求乙方,基於乙方 股東權利的行使,獲得港陸焦化的章程、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公司文件。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之乙方屆時應當履行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
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
2、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港陸鋼鐵因違反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 (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及因 上述義務履行而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條 質押權實現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甲方有權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之規定處置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
2、處理質押股權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甲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六條 質押權終止
本協議各方確認並同意,滿足如下條件之一,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
1、若乙方業已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約定之人民幣壹億壹仟伍佰 萬元整(小寫:¥115,000,000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的償還義務,則本協議項下質押 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經甲方書面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並辦理 完畢相關登記備案手續,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方應偕同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質 押撤銷登記。
3、若主合同約定之主合同生效條款業已全部滿足,則本協議項下質押權終止,甲 方應在辦理主合同約定之港陸焦化75%的股權過户手續之前1個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 關機關辦理質押撤銷登記。
第七條 保證與承諾
1、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簽字人均已獲得必要的全部授權,並且本協 議簽字時已經獲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權(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批文、股東會、 董事會決議批准或授權)。本協議簽字蓋章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協議未獲得批准 或者授權而主張本協議無效。
2、甲乙雙方各自向對方保證,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不違反其作為當事人的其他合 同、協議和法律文本;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協議的簽署未獲得必要的權力和違反其作為當 事人的其他合同、協議和法律文本為由,而主張本協議無效或對抗本協議項下義務的 履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生效後,各方應積極履行有關義務,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及保證條 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之造成的損失,並向守約方支付上述本協 議之交易標的額之10%的違約金;損失的賠償及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違約方按照本協議 的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2、儘管本協議將於本協議約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協議雙方確認和同意,在本 協議簽訂後,如果由於任何一方毀約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生效前應當履行的任何義 務,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則該方應賠償其他守約方因本協議無法履行所產生的全部 損失。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 關之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法律的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簽約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中國上海市之人 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本協議中不涉及訴訟內容的條款繼續有效,簽約各方必須繼 續履行。
第十條 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經簽約各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本協議的變更與解除,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本協議另有約 定外,必須由簽約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並經簽約各方履行必要的簽字蓋章程 序。
第十一條 簽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的生效,亦為本協議項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協議已有規定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作規定的,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 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執行。本協議各方在簽署本協議後 另行簽署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承諾、傳真等)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簽約各方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項下"之日"包含行為日當日,本協議項下約定期間應自行為日當日開始 計算。
5、本協議各方於本協議首頁端首及末頁末端所書地點、日期簽署本協議,以昭信 守。
6、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此頁下無正文)
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協議書》 簽字頁:
(此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青島健特生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陳青
乙方(蓋章):唐山港陸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杜振增
本協議由簽約各方於2014年11月23日於中國北京市簽署。
第五篇:股權質押代理協議書
代理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北京典創登記註冊代理事務所 現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工商股權質押一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代理業務範圍:北京市工商辦理股權出質。
二、 代理期限: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節日順延)
三、 費用:
代理總費用為:_______元人民幣整(不含印花税)。__年_月_日交預付款____元人民幣整,辦理完成剩餘費用一次結清。
四、 甲方必須提供註冊所有真實有效的資料,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五、 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另定。(如遇有關政策要求致本協議不能在規定期限完成以政策規定執行)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