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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及紅利激勵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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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及紅利激勵協議書

股權及紅利激勵協議書

甲方:江蘇中豪鴻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乙方(基層):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江蘇中豪鴻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江蘇中豪鴻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股權(紅利)激勵方案和實施辦法》,就江蘇中豪鴻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豪鴻堃公司)股權期權購買、紅利享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股權出讓情況

甲方為中豪鴻堃公司原始股東,中豪鴻堃公司現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佔中豪鴻堃註冊資本的100%,是中豪鴻堃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甲方出於對中豪鴻堃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乙方,留住人才,創造財富,授權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在甲方出讓的10%股權額度內,符合《績效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條件的,有權享有持股配額所對應的紅利,符合晉級股條件的員工有認購持股所對應的股權。

第二條股權認購(紅利分配)預備期(激勵期限)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認購(紅利分配)預備期為1年。乙方與中豪鴻堃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且本協議簽訂時仍合法有效的,協議簽訂日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第三條 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自股權及紅利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中豪鴻堃公司10%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預備期滿符合條件的乙方,依據持股對應的股本比例,可以購買股權。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為根據績效考核指標獲取的配股所對應的的出讓股本比例,即在10%額度內根據條件享有分紅權。具體遵照中豪鴻堃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激勵方案及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 行權期

符合條件的乙方持有股權認購權,自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限為1個月。在行權期內符合條件的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中豪鴻堃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喪失認購權。

第五條 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符合條件的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甲方不得干預,放棄股權行權不影響行駛紅利分配權。

第六條 績效考核標準

1. 激勵對象為基層的員工,業績指標劃分為:合格級指標年銷售額為90萬元,良好級指標銷售額為200萬元,優秀級指標銷售額為300萬元。

2. 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度屆滿時核算,乙方如在激勵期限內業績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核辦法、程序遵照《股權(紅利)激勵方案和實施辦法》《績效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執行。

第七條 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駛股權認購權、紅利分配權時,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和紅利行權資格:

1. 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中豪鴻堃公司解除勞動協議關係的。

2. 喪失勞動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的。

3.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損害中豪鴻堃公司利益的行為的。

5. 執行職務時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 沒有達到規定的績效考核指標所確定的條件,或者經中豪鴻堃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八條 行權價格

符合股東條件的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認購價格每1%股權乙方須付甲方認購款為:1%股權所對應的全部股本比例乘以2021年度淨利潤。

第九條 股權轉讓協議

符合條件的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股權認購款後,乙方成為中豪鴻堃公司的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當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中豪鴻堃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權利證書。

第十條 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乙方受讓甲方股權成為中豪鴻堃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 乙方轉讓其股權時,甲方具有優先購買權,即甲方擁有優先於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為:上一年度淨利潤的對應比例價格。

2. 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中豪鴻堃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願意購買的,乙方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轉讓價格由乙方與受讓人自行協商,甲方及中豪鴻堃公司均不得干涉。

3. 甲方及其他股東接到乙方是我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中豪鴻堃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

第十一條 關於聘用關係聲明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構成甲方或中豪鴻堃公司對乙方聘用期限、聘用關係的任何承諾,中豪鴻堃公司對乙方的聘用關係仍按勞動協議的有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關於免責的聲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駛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 公司因併購、重組、改制、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甲方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豪鴻堃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附則

1.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沒有達到《績效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標準的乙方,在激勵期限屆滿時本協議廢止。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協議內容如與《股權(紅利)激勵方案和實施辦法》發生衝突,以《股權(紅利)激勵方案和實施辦法》為準。

4. 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單籤,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豪鴻堃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