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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協議書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12W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公司股權協議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股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股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經營範圍:食品銷售,酒類經營,日用百貨,煙草製品等等;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出資比例

本次項目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元,甲方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乙方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丙方出資額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

第四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20%用來全體股東分紅,分紅按全體股東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8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利潤每年分配一次。

2、債務承擔:合股債務先由合股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一)入股

1、新全體股東入股,必須經全體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股協議;

3、除入股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股的新全體股東與原全體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股的全體股東對入股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股

1、自願退股。合股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全體股東可以申請退股:

a 合股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退股;

c 發生非主觀之全體股東難以繼續參與合股經營之事宜。

合股協議約定合股項目經營期限為三年,到期在全體股東沒有重新簽訂協議的情況而全體股東沒有其他意見,本協議順延經營期限;全體股東在不給合股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股,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其他全體股東。全體股東擅自退股給合股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股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股一方。

2、除名退股。全體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股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股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為);

d 合股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全體股東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全體股東退股後,其他全體股東與該退股人按退股時的合股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股之行為者,依照退股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股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股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股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全體股東轉讓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全體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全體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全體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對待,否則以退股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全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全體股東的權利:

1、合股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股東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全體股東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全體股東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股賬冊及經營情況。

3、全體股東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權;

4、全體股東分配合股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股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全體股東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全體股東有退股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股約定辦理退股手續。

(二)全體股東的義務:

1、按照合股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全體股東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股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全體股東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全體股東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全體股東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全體股東同意,但事後該全體股東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全體股東私自以合股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股,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全體股東參與經營與本合股競爭的業務;

3、除合股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外,全體股東不得同本合股進行交易。

4、全體股東不得從事損害本合股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股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股的情況下,其餘全體股東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全體股東入股經營。

(二)在全體股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全體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股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全體股東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股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屆滿;

2、全體全體股東同意終止合股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全體股東數;

4、合股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股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全體股東擔任或經全體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自合股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全體股東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全體股東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股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債務;返還全體股東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股有虧損,合股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全體股東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全體股東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全體股東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全體股東未經其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全體股東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全體股東,可按退股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全體股東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全體股東私自以其在合股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股處理;由此給其他全體股東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全體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股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全體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5、全體股東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股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全體股東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全體股東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全體股東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全體股東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協議書籤訂地址:

簽訂日期:2021年9月30日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股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股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經營範圍:食品銷售,酒類經營,日用百貨,煙草製品等等;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出資比例

本次項目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元,甲方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乙方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丙方出資額出資額佔投資總額的金股佔%;佔總股份的%。

第四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20%用來全體股東分紅,分紅按全體股東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8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利潤每年分配一次。

2、債務承擔:合股債務先由合股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一)入股

1、新全體股東入股,必須經全體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股協議;

3、除入股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股的新全體股東與原全體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股的全體股東對入股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股

1、自願退股。合股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全體股東可以申請退股:

a 合股協議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退股;

c 發生非主觀之全體股東難以繼續參與合股經營之事宜。

合股協議約定合股項目經營期限為三年,到期在全體股東沒有重新簽訂協議的情況而全體股東沒有其他意見,本協議順延經營期限;全體股東在不給合股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股,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其他全體股東。全體股東擅自退股給合股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股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股一方。

2、除名退股。全體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股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股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為);

d 合股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全體股東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全體股東退股後,其他全體股東與該退股人按退股時的合股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股之行為者,依照退股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股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股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股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全體股東轉讓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全體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全體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全體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對待,否則以退股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全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全體股東的權利:

1、合股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股東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全體股東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全體股東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股賬冊及經營情況。

3、全體股東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權;

4、全體股東分配合股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股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全體股東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全體股東有退股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股約定辦理退股手續。

(二)全體股東的義務:

1、按照合股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全體股東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股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全體股東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全體股東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全體股東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全體股東同意,但事後該全體股東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全體股東私自以合股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股,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全體股東參與經營與本合股競爭的業務;

3、除合股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外,全體股東不得同本合股進行交易。

4、全體股東不得從事損害本合股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股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股的情況下,其餘全體股東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全體股東入股經營。

(二)在全體股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全體股東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股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全體股東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全體股東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股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屆滿;

2、全體全體股東同意終止合股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全體股東數;

4、合股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股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全體股東擔任或經全體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自合股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全體股東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全體股東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股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債務;返還全體股東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股有虧損,合股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全體股東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全體股東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全體股東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全體股東未經其他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全體股東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全體股東,可按退股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全體股東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全體股東私自以其在合股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股處理;由此給其他全體股東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全體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股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全體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5、全體股東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股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全體股東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全體股東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全體股東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全體股東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協議書籤訂地址:

簽訂日期: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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