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就股權轉讓事宜,於 年 月日在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辦公室訂立。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黃順興同意將持有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20%的股權共1000萬元人民幣出資額,以10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福州順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該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轉讓費10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股東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公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福建順悦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股權轉讓的費用負擔
股權轉讓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協議。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協議經轉讓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