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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16W

裝修公司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裝修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一、團隊成員必須服從公司的領導和安排。

二、團隊成員必須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和服務行為規範,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三、團隊成員不得擅自泄露客户和公司的一切商業性祕密,違者按公司或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四、客户服務團隊每天定時召開溝通協調會議,及時交流工作體會,傳達工作信息,保持團隊成員的密切合作、思想統一,團隊所有成員必須參加。

五、團隊成員必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出現問題應及時檢討和分析,不得相互猜疑、指責,影響團隊內部團結。

六、對客户投訴和發生重大事件應及時作出反應,積極研究對策作出處理,並總結如實上報,不得欺上瞞下,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

七、經常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保持良好的協作關係。

裝修公司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級、客户登記

設計師對來訪客户做詳細詢問,填寫規範客户登記表,確保與客户相關數據的採集完整、準確。

第二級、設計審核

每一套設計圖紙,均須有審核及客户認可簽字,確保設計合理,圖紙準確。

第三級、設計師進行全程服務

設計師不僅在施工前向客户提供滿意的諮詢及設計服務,而且在開工後施行全程跟蹤服務,即每個工地至少去三次。

第四級、工長與客户一道實施逐步質量認定製度

工程進展中的每一步,工長應與客户做逐步質量認定,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第五級、工程巡檢逐家巡迴檢查

工程巡檢對每一個工地的施工情況做巡迴檢查,對所存在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施工按期、按質進行。

第六級、工程部經理抽查

工程部經理對在施工程做一定比例抽檢,防止遺留問題發生。

第七級、監察部電話回訪員對在施工程客户訪問,監察部經理、監察員定期對在施工地監察

公司投訴接待員對在施工程做逐家電話回訪,徵詢客户意見,對客户提出的問題迅速報告工程部和監察部經理給予及時解決。監察員每週工地巡查不少於2次,監察部經理每週查工地不少於1次。

第八級、監察部電話回訪員電話回訪

在質量保修期中,公司電話回訪員將定期對客户做電話抽查回訪,對客户提出的問題給予及時解決。

裝修公司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會計和出納的職責

1、會計的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總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組織會計日常核算、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按期報帳,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及時上報總公司。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會計數據與資料,提出管理意見,實行事前控制與事中監督。

(3)緊密聯繫工程計量部,準確核算聯合施工單位應分攤的各項税費、應拔工程款、以及各施工隊的計價工作。

(4)與設備部、材料部保持緊密聯繫,協助設備部和材料部搞好機料管理,嚴把成本控制關。

(5)按照經濟稽核原則,定期檢查資金使用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6)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泄露經理部機密。

(7)完成經理部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2、出納的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根據財務會計審核簽字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款項收付,並在登記後將收付款憑證返回會計。

(2)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3)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檔案。

(4)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5)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6)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泄露經理部機密

(7)完成經理部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二條、財務部門的職責與權利

1、財務部門的職責:依法組織與實行經理部的日常會計核算,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會計數據與資料,提出管理意見,實行事前控制與事中監督。

2、財務部門的權利:審核各種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有效性,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報銷,情況嚴重的上報項目經理。

第三條、財務日常工作辦法

1、公司財務部採取印鑑分管制度,出納一枚,會計一枚,其中一人外出時,交由總經理監管。

2、財務人員審核各種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有效性,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報銷,情況嚴重的上報總經理。

3、大額購買材料、辦公用品等,須填寫《申購單》,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買。

4、報賬發票需用發票粘貼薄,由財務會計審核後,總經理簽字報銷。

5、外出辦事交通費,視具體情況由會計主管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6、費用報銷的程序是:報銷人收集原始單據→會計初步審核同意→總經理簽字同意→會計制憑證→出納付款或會計制憑證沖帳。

7、不按有關規定執行報銷程序的,一律不給予報銷。

8、報銷金額,不能有任何塗改,塗改後的報銷憑證,不能報銷。

第四條備用金及借款程序管理

1、採購人員、項目經理、對外聯繫業務人員等可借支備用金;每人借支累計總額具體規定為: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1萬元,總工5000元,辦公室主任1000元,部門負責人1000--3000元,其他人員視具體情況而定。

2、備用金借支程序:借款人申請→會計審核簽署意見→總經理簽字同意→會計出憑證→出納付款。

3、民工個人,不能直接向財務部借支,必須通過所屬施工工區負責人向財務借支。

4、借款人必須在每年年底、或離職、工程竣工前報銷沖帳,對借款人未及時償還的借支,財務部門有權扣工資償還。

5、超過借支總額累計金額的,不能再次借支。

6、備用金使用過程中,1000元以內的經濟活動可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負責,1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總經理同意,否則不給予報帳。

上述相關規定,若遇到特殊情況,可視具體情況,總目經理簽字同意後,靈活變通處理。

第五條支票領用管理

1、支票由出納管理,出納開具支票,應由會計審核。

2、項目負責人有需要領用支票需經總經理特批方可跟出納領用。

3、支票領用人對所領用的支票的大小寫金額、收款人名稱等全部內容可能發生的差錯負全責。

第六條、業務招待費和誤餐費

1、業務招待費僅限於招待與本項目有關的單位及個人。

2、因辦理經理部相關業務事項,發生的誤餐費,可以報銷。

3、業務招待費和誤餐費必須取得正式發票,並在發票後註明時間、經辦人及證明人。

4、業務招待費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以上報銷,但發生業務招待費前應告知總經理。其他人員一般情況不得報銷業務招待費,若特殊情況需由部門負責向總經理反映審批後方可發生,報銷程序按財務日常工作辦法執行。

5、業務招待過程中發生的無票支出,由總經理同意後,財務統一辦理。

6、項目部各部門的業務招待費,應本着節約的原則合理開支。

第七條差旅費的報銷

1、因為需出公差,項目部主要人員和負責人,由總經理根據事由緩急,可自行安排乘坐飛機、火車或汽車,票務費用,按實報銷;其餘人員按火車(硬卧)標準報銷,緊急情況下,總經理特批者除外。

未經同意的飛機票,只能按照火車(硬卧)票報銷,差價由經辦人自行承擔。

2、住宿費標準,按總經理規定。

3、差旅費報銷只能包括車船費和住宿費,出差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要單獨報銷。

4、所有出公差者,均需填差旅費報銷必須填寫《差旅費報銷單》。

第八條、工程款項管理

1、公司工程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註明工程款項匯入公司的銀行賬户名稱。

2、所有項目工程款項必須匯入公司指定銀行賬户,公司直管項目根據工程情況按計劃安排支付。各項目部應及時提供材料發票,如果在公司劃撥工程款時不能及時提供材料發票的,應由項目經理寫借條,借條交給公司財務處,原件留委會計處,到時用材料發票兑換借條。如果到工程完工還有發票未提供的,公司按5%的比例收取税費。

3、項目從建設單位收取的所有款項(包括借款、甲方供料),一律作為工程款收入,

4、項目資金必須確保用於項目生產經營,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5、掛靠項目應及時交納税金及公司管理費。

第九條計價單的開具

1、項目部發生的相關工程成本費用支出,收款單位(或個人)憑部門開具的《工程計價領款書》到財務部結帳。

2、《工程計價領款書》由計價者根據工程部門相關業務的原始單據,核實計算後開出。財務部審核只對金額正確與否負責,不對原始單據的正確性負責。

3、《工程計價領款書》由相關部門簽字以明確責任後。交項目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作為記帳憑據。

4、《工程計價領款書》應每月開一次,手續完善後交財務列帳,做好每月成本核算工作。

5、《工程計價領款書》採用公司統一印製的。

第十條工資核算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計算每月應發工資;

2、每月10日發放上月基本工資及提成或績效工資,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存入員工個人帳户(遇節假日順延);

3、自動離職人員工資待辦理完移交手續後於次月10日到財務部結算;

4、每月5日前由人事部統一上報公司人員考勤、人員崗位及相應社保異動表、獎罰等情況到財務部,部門人員獎金由各部門經理上報。

5、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據當月考勤統計情況及公司有關規定由財務部門審核人事部門計算的工資,統一制工資表,執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

6、工資單經財務主管、總經理簽字方可發放;

二、保密原則

工資報酬實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獲悉的公司薪酬結構;任何員工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詢問、議論他人的薪資報酬,並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資報酬。凡違反者公司將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處理。

三、收入掛鈎原則

1、為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及各事業部-利潤中心的經營管理需要,各利潤中心的人員收入、福利與所在利潤中心的總體效益相結合,具體工資等級由各利潤中心按本工資管理制定擬定。其中:業務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其本人的`業務完成額直接掛鈎;非業務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其所在利潤中心的利潤指標完成情況相關聯;根據不同利潤中心的實際情況,條件具備部門的主管(含)以上人員可實行年薪制。

2、職能部門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公司的整體利潤及個人績效考評的實際情況掛鈎,實行月薪制。各職能部門按照本工資管理制度,根據本部員工崗位職責、員工個人工作資歷等情況確定本部員工的工資等級。

四、薪酬結構

1、薪酬結構種類

1)年薪制

2)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

3)基本工資加提成制;

2、基本工資可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飯補、交通補貼等構成。

3、對應於不同級別的人員公司規定不同金額的費用報銷額度,凡在此額度範圍內的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招待費、禮品費等與業務相關的費用支出可與下月10日據實報銷;同時部門經理對本部門員工費用報銷,可在其相應的額度內,根據部門業績及員工當月工作考核情況予以調整。

4、實行以上薪酬結構的人員,除了由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加班費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費。

5、每位員工只能享受一種薪酬結構,不允許既享受獎金基數又享受提成。

6、加班費計算方法:

(1)法定節假日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本人月工資x300%)÷21、75天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7、效益工資的評定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職工的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來評定,各部門負責人由總經理評定。

8、各部門職工各種補貼遵照國家勞動法和總公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材料款核算

1、鋼材、水泥、砂石料、主要裝修材料等建材,購進時,材料部應向財務部提供規定的《材料結算表》,並附過磅磅單,經材料部負責人簽字,主管項目副經理審核,項目經理審批。

2、其他零星材料的採購,由項目部與固定的供應商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定點採購,分月結算。零星材料,必須附有詳細清單和單價,由主管項目副經理審核。

以上包括五金材料、電器材料、漆料、等。

3、每月25日為材料結帳日,同時材料部向財務部上報《材料使用匯總表》,並附材料領用的詳細清單。上述單據,最後經材料部主管簽字生效,財務部以此為依據,進行項目成本核算,結算各項工程的材料實際成本

4、每月材料部必需與財務部進行帳帳核對,做到帳帳相合,帳實相合。對於產生的差異,材料部填報《材料盤點表》,説明情況,並報主管項目副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實施

1、本財務管理辦法為試行辦法,其未盡事項,由財務部制定相關條款的《實施細則》予以補充。

2、本財務管理辦法上報公司總經辦審核、備案。

3、本財務管理辦法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生效,自年月日起實行。

裝修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縣級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適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早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持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持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主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購入合約定之外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施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機的部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六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二)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驗收的;

(四)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五)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有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