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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主幹道路設施管理規定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8W

廠區主幹道路設施管理規定

廠區主幹道路設施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廠區主幹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管理,保障道路暢通,防止道路及附屬設施受到損壞,同時規範與道路及附屬設施有關的施工作業,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主幹道路及路燈、人行道、道路排水系統、道口設施等道路設施。

三、管理內容

1. 凡進入公司廠區主幹道路的機械、車輛以及與道路設施施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規定。

2. 物流中心是廠區主幹道路設施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執行及道路封閉施工的審批。

3. 廠區主幹道路設施管理遵循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於違規行為,可視情節處以糾正、教育、考核等方式處理。

四、管理規定

1. 嚴禁在廠內主幹道路及人行道堆放雜物。

2. 嚴禁機械、車輛對廠內主幹道路、人行道、路沿石、路燈、限高門、道路排水系統、道口設施等設施造成損壞。

3. 因機械、車輛對廠內主幹道路、人行道、路沿石、路燈、限高門、道路排水系統、道口設施等造成損壞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應在物流中心規定的時限內進行修復。

4.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隨意閉合路燈控制箱開關、拆卸控制箱元件。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從路燈控制箱取電。

5. 嚴禁任何單位在未履行道路設施佔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廠內主幹道路、人行道及其安全界限內進行施工及佔道作業。

6. 對於未經審批施工或者其他作業造成廠內主幹道路排水堵塞的,責任單位需承擔考核,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修復。

7. 因施工需要破壞道路、人行道、路燈、排水溝井等道路系統設施,必須向物流中心辦理道路設施施工審批手續並在施工結束後限期恢復,通知物流中心進行驗收,審批按《道路設施區域施工申請表》進行辦理。

8. 如因緊急搶修需臨時破壞道路設施時,可向物流中心提出口頭申請,後續補辦審批手續。

9. 履帶車、齒輪車、鐵輪車、重型車輛等特種車輛需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的,必須採取有效的鋪墊措施,禁止直接碾壓路面。

10. 為保障公司廠容廠貌的完好,所有破壞的道路設施責任單位(責任人)未在限期內恢復的,責任單位需承擔考核及修復施工費用。

11. 嚴禁未經物流中心批准擅自在主幹道路人行道上安裝標牌、監控等設施,按《廠區主幹道路人行道設施設置規定》執行。

12. 物流中心應每月至少一次對廠區主幹道路設施進行巡查,發現異常及時通報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13. 關於辦理道路設施佔用審批手續,涉及永久佔用的須經規劃發展部審批。

14. 違反本管理規定行為的,按《廠內道路管理考核辦法》執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