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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約處罰管理辦法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質量安全底線類違約處罰

工程違約處罰管理辦法

序號

分項

涉及違約處罰情形

責任單位

違約處罰刻度

1.1

安全事故

1.1.1重傷事故: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4)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產生負面影響。

處罰5萬元

1.1.2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2-3人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處罰10萬元

停標6個月

1.1.3較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4-5人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罰款20萬元

停標12個月

1.1.4重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6人及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罰款50萬元

列入黑名單

備註:處罰主責單位,同一項目一年內兩次出現安全事故,處罰等級提高,如額外造成輿情及社會影響,處罰等級提高。

1.2

質量事故

1.2.1一般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導致的質量問題,需質量整改、品質提升、業主賠償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

處罰10萬元

停標6個月

1.2.2較大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導致的質量問題,需質量整改、品質提升、業主賠償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

罰款20萬元

停標12個月

1.2.3重大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導致的質量問題,需質量整改、品質提升、業主賠償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的。

罰款50萬元

列入黑名單

備註:處罰主責單位,質量事故包含但不限於:基礎沉降、混凝土標號不足、外立面質量、系統性滲漏、系統性空鼓開裂等問題,同一項目一年內兩次出現事故,處罰等級提高,如額外造成輿情及社會影響,處罰等級提高。

1.3

方案編制

1.3.1承包人施工時未編制施工方案或未按審批通過的施工方案施工且造成安全或質量隱患的,處承包人5000元/次違約金。

5000元/次

1.3.2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高切坡、高擋牆、高支模、外腳手架等)專項方案未審批、未經專家論證、未根據專家論證意見進行修改即實施的,或未執行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處承包人1萬元/次違約金。

1萬元/次

1.4

材料管理

1.4.1材料進場前未按規定完善封樣程序(包括龍建封樣)。

5000元/次

1.4.2材料進場未按規定完善報驗程序(包括龍建報驗)。

5000元/次

1.4.3進場材料抽檢不合格或在現場發現材料不合格,無條件退場並處以1萬元/次違約金,對已用不合格材料的位置由發包人請第三方進行評估,形成專項處理方案,因不合格材料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無條件退場

罰款1萬元/次

1.4.4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允許,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更改或替換材料品牌,處以違約金處理;情節嚴重者,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所有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無條件退場

罰款1萬元/次

1.4.5承包人未根據集團工程第三方質量安全過程評估評配置相應的合格的檢測儀器的,處承包人1000元/次違約金。

1000元/次

1.5

工序管理

1.5.1隱蔽工程、關鍵工序及中間驗收部位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驗收合格並簽字後,承包人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則發包人處承包人違約金3000元/次。承包人在未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驗收合格情況下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監理、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返工或採取必要手段檢測,不論檢測複查的結果是否符合規範、標準要求,返工費用及複查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損失,亦由承包人承擔。

罰款3000元/次

1.5.2承包人在施工中須對各工序施工質量自檢,經發包人、監理或質量監督部門複查,發現仍有分項、分部工程未能達到符合《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及有關的施工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發包人處承包人違約金5000元/次。

罰款5000元/次

1.5.3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提供必須的合格工作面,以便分包單位作業。如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不合格時,發包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安排人員整改,其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並根據實際發生整改費用從其工程款中扣除。發包人可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提出部分分包工程提前插入的要求,承包人應積極作出響應和配合。承包人交給分包單位進行施工的工作面應根據規範進行驗收,並辦理交接記錄,承包人應對施工偏差超出規範要求的項目無條件完成整改,直至滿足規範要求,否則視為違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

罰款5000元/次

1.5.4現場未經樣板點評合格就大面開展施工,每次違約金5000元;已經施工的內容達不到驗收標準,必須無條件返工。

罰款5000元/次

1.5.5嚴格執行工序移交制度,未經移交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相關責任並按每次2000元進行處罰;工序接收人無故不接收的,經發包人、監理判定達到移交條件,即可視為施工界面已移交,並對接收人處以2000元每次的處罰。

罰款2000元/次

1.6

按圖施工

1.6.1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或不按設計施工圖紙、審核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及現行施工驗收規範和施工操作規程施工,或承包人未按發包人相關管理規定(包括不限於合同附件、固化圖指引、防滲漏指引等)施工;經發包人或監理單位發現,承包人除應立即糾正整改並承擔所有返工費用及工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發包人處承包人1000~20000元/次的違約金。

罰款1000~20000元/次

1.7

成品保護

1.7.1未按合同要求進行成品保護及維護、遭到破壞未及時恢復的。

罰款2000元/次

1.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現場其他單位的成品和半成品的污染或損壞,處以每次5000元違約金,並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當無直接證據判定責任單位時,以當時在產生成品和半成品的污染或損壞區域的作業單位承擔,當同時存在多家作業單位時,由監理/發包人按工作量進行責任劃分並分攤罰款及損失費用。外架拆除未管理到位導致門窗型材破損、玻璃污染嚴重或破損的,加倍處罰。

罰款5000元/次

1.8

質量驗收

1.8.1承包人保證工程竣工驗收一次性驗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一次性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處承包人違約金5萬元(分包專業單位2萬元)。經整改後第二次仍未通過竣工驗收時,發包人處承包人違約金10萬元(分包專業單位5萬元),同時發包人將沒收承包人繳納的履約擔保(如有),且承包人須承擔由此給發包人及其它第三方利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總包:5~10萬

分包:2~5萬

1.9

樁基、土護降類

1.9.1鋼筋籠主筋規格及數量不滿足設計圖紙要求(主筋直徑小於設計直徑;主筋數量少於設計數量;鋼材等級低於設計要求)。

罰款5000元/次

1.9.2錨索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基本試驗和驗收試驗。

罰款5000元/次

1.9.3基坑監測數據造假(以下情況均認為數據造假:現場監測點與監測報告不一致;現場監測點已經破壞但報告仍有讀數;現場複測數值與報告值相差超過20%)。

罰款5000元/次

1.9.4基坑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監測。

罰款5000元/次

1.9.5灌注樁樁底標高高於設計標高超過500mm或者沉渣厚度大於100mm。

罰款5000元/次

1.9.6預製樁施工樁長負偏差大於1m。

罰款5000元/次

1.9.7龍建一樁一檔錄入數據造假。

罰款5000元/次

1.9.8結構抗浮未穩定提前封閉降水井。

罰款5000元/次

1.9.9開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周邊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存在超出設計圖紙要求荷載的大型機械、土方、材料等堆載。

罰款5000元/次

1.10

混凝土

管理

1.10.1未達到混凝土拆模強度標準,提前拆除模板支撐體系的。

罰款5000元/次

1.10.2未按照國家規範進行試塊留置、留置不規範、弄虛作假等行為;

無試塊檢測報告或試塊檢測報告弄虛作假。

罰款5000元/次

1.10.3未對每層豎向砼構件強度進行回彈或回彈比例不達標或回彈結果弄虛作假。

罰款5000元/次

1.10.4標段地下室頂板或樓板無樑樓蓋堆載超負荷,造成樓板開裂。

罰款5000元/次

1.10.5牆、柱、樑砼無設計變更開洞直徑超過80mm的情況或截斷直徑18mm及以上直徑的鋼筋。

罰款5000元/次

1.10.6承包人回彈發現混凝土強度不足應立即上報監理、發包人進行數據複核,如上報不及時或監理、發包人回彈中發現數據與總包明顯不符合,存在數據造假或未及時上報現像的,每發現一次對總包處以5000元處罰。

罰款5000元/次

1.10.7嚴禁承包人在主體結構砼澆築過程中將潤管砂漿澆築進入主體結構,潤管砂漿應有組織排放並及時清理(排放位置及清理要求需在主體施工方案中體現),嚴禁影響現場文明施工,如一經發包人檢查發現或今後交房業主報事,承包人將向發包人按照1萬元/處的金額繳納違約金並賠償業主提出的所有損失。

罰款10000元/次

1.10.8承包人須嚴格控制砼樓板出現貫穿性裂紋,砼澆築完成後必須採用塑料薄膜進行覆蓋養護,如樓板出現貫穿性裂縫,一經發包人檢查發現將按照1000元/條繳納違約金(屋面板5000元/條)。如後續由此導致交房後業主報事,承包人賠償業主提出的所有損失。

1000元/條

屋面板5000元/條

1.10.9陽台、廚房、衞生間等所有降板範圍吊模拆除時間必須晚於混凝土澆築後24h,確保陽角不被破壞,對於每棟每層樓出現系統性吊模缺稜掉角問題承包人將按照每棟每層向發包人支付3000元違約金。

3000元/棟/層

未經過甲方允許,現場私自更換混凝土供應商的,每發現一次,處以總包單位50000元處罰。

罰款50000元/次

1.11

防滲漏

管理

1.11.1工作面移交:《龍湖集團防滲漏淋蓄水試驗及工作面移交要求》,凡出現監理處無移交單存檔記錄,現場已開始防水施工或者防水保護層施工的,對移交單位及接收單位分別處以2000元/次的處罰。

2000元/次

1.11.2 防滲漏施工質量:現場未按照施工藍圖節點、《龍湖集團自持商業項目質量風險檢查評分表》、《龍湖集團非自持商業項目質量風險檢查評分表》、要求實施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處的處罰,質量風險罰星底線項處以2000元/處的處罰。

1000-2000元/處

1.11.3 户內設備及安裝管線類滲漏:洗菜盆、淨水器、集成衞浴、排氣道、馬桶、枱面台盆、淋浴隔斷、淋浴花灑、拖把池、空調、地暖、熱水器、壁掛爐、分集水器、風機盤管、空調水管、冷熱水管、雨污水管、水龍頭、水管閥門、消防管道及噴淋,需要在工地開放日前完成所有功能測試後(如帶壓測試、淋水測試)滲漏問題的整改銷項,若自查或整改不到位,在交付滿一年內由此導致交房後業主報事,責任單位除按合同約定整改並賠償業主即其他因滲漏造成損失的單位提出的所有損失外,仍需承擔1000元/條報事的違約金(以業主報事系統數據為準)。

1000元/條

1.12

外立面

1.12.1保温板粘接面積小於50%或外牆線條粘貼面積100%,一經發現,檢驗批範圍內全數返工整改,並處5000元/處罰款。

5000元/處

1.12.2保温錨栓數量不足或存在入牆深度不足一經發現,檢驗批範圍內全數返工整改,並處5000元/處罰款。

5000元/處

1.12.3 窗洞口側邊四面基層保温已罩面完成,但存在不平整、漏網、倒坡或積水現象;罩面完成後遮擋窗框泄水孔,處1000元/處罰款。

1000元/處

1.12.4 塗料已開始施工,基層存在露網、起包、裂縫等質量缺陷;已完成塗料表面存在污染、流墜、透底、開裂、磕碰、破損、露網現象、明顯色差等; 處2000元/處罰款。

2000元/處

1.12.5 經監理/甲方實測,若外立面實測項任意一項合格率低於80%,處以責任單位2000元/項/次罰款。

2000元/處

1.13

安全管理

1.13.1無動火證或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周邊5米範圍內存在易燃材料,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加工使用時未採取防火措施且存在較大消防隱患的。

罰款1000元/次

1.13.2需安裝正式防護的部位臨時防護設施超過5層以上提前拆除,且無警示措施的。

罰款1000元/次

1.13.3模板支撐架體超過5跨未連續設置剪刀撐或掃地杆;懸挑鋼管腳手架架體高度超過20m且未論證,或未按論證方案實施;腳手架連牆件單層缺失5處及以上或整段缺失15處及以上,剪刀撐未設置或整段缺失50%及以上。

罰款2000元/次

1.13.3物料提升機吊籠內有上人現象的;吊裝作業未配備專職持證的指揮人員(人證相符且平均每台設備至少1人);塔吊垂直度偏差自由段超過千分之四,附牆段超過千分之二;爬架卸荷支座有5處及以上未支頂到位;外爬架使用工況,非爬升階段,懸臂高度超過6米,且無臨時加固措施的;施工電梯最頂部未設無齒節。

罰款2000元/次

1.13.4現場安全用電檢查發現配電箱內存在一閘多機5處及以上的;外電線保護:小於安全距離,防護措施不符合方案要求;

罰款1000元/次

1.13.5工人高處作業無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罰款500元/人次

1.13.6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規範,施工現場抽煙,按每人每次200元處罰。

罰款200元/人次

1.13.7現場施工時造成的垃圾必須當天清運至現場指定垃圾堆放點,否則發包人有權安排第三方單位代為清理,由此產生的費用(以第三方單位結算金額為準並加20%管理費)直接從承包人合同中扣除。

發包人有權代工處理

1.13.8對於±0.00以下跨標段施工和(或)後澆帶施工相關事項的約定:對於跨標段施工的部位,承包人應各自控制好±0.00以下現澆闆闆面標高(相互間板面標高應≤10mm)。在±0.00以下現澆板澆築完成後(後澆帶未封閉前),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保證各自範圍內的±0.00以下無水流入或不積水且保持乾燥(相應方案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體現並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額中),否則,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以5000(元/檢查次)的違約金。

罰款5000元/檢查次

1.13.9施工中使用正式消防用水,處以每次1000元違約金,並承擔相應的用水費用。

罰款1000元/人次

二、計劃管理類違約處罰

序號

分項

違約處罰條款

2.1

合同工期

關鍵節點工期違約條款按照節點星級劃分,工期每延長一天,進度節點星級違約金要求如下:

(1) 對於其中影響展示區開放、銷售節點達成、項目竣工的關鍵工期節點(☆☆☆)工期每延長一天,處承包人50000元處罰;

(2) 其他關鍵節點工期(☆☆),工期每延長一天,處承包人10000元處罰;

(3) 承包人配合完成的關鍵節點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關鍵節點工期未按時完成,工期每延長一天,處承包人3000元處罰。

在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函件後,承包人仍不能達到發包人的關鍵節點要求(即發包人根據承包人目前的施工狀態預判關鍵節點達成有風險時),發包人有權立即組織第三方進場施工,所發生的搶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僅需書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費),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責任。

承包人進場後確定的各類總計劃、專項計劃、監理會及專題會所確定的時間節點,與合同工期具有同等效力,發包人有權對滯後節點按合同及制度約定進行處罰。

2.2

查驗進度

因承包人整改不到位導致分户驗收銷項及承接查驗節點滯後,處以每天2000元處罰,並承擔公區能耗費用分攤。

2.3

材料計劃

2.3.1承包人的材料計劃要力求準確,數量大或計劃計算比較複雜的材料,承包人應進行認真複核,承包人在提出材料設備月度計劃後,若發現需要補充或調整上月的材料設備月度計劃,應提前向監理及發包人提出材料設備零星(調整)計劃,承包人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設備零星(調整)計劃,因承包人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設備零星(調整)計劃,發包人處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處罰,如因承包人計劃滯後,計劃不準確、不落實,未按本合同約定提前提出材料設備總計劃、月度計劃、零星(調整)計劃,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無法退貨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3.2甲指乙供及認質認價的材料設備, 因承包人未按採購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條款支付相應材料設備貨款,且該行為影響了發包人社會信譽或工程進度時,發包人有權直接代承包人向供應方支付相應款項,並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全額扣回,同時收取發包人為承包人代交納費用額的20%的手續費。承包人向供貨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費、税金等以致遲遲不能訂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價格調整增加費用,發包人不予承擔;發包人一經查實,處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處罰,並要求承包人對主要責任人和經辦人進行撤換處理。

2.4

其他

2.4.1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 承包人應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或調整進度計劃,並獲得發包人審批同意方可執行。 若調整進度計劃未報審,視為承包人擅自調整計劃,處承包人1000~5000元/次處罰。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處承包人500~1000元/次處罰,承包人也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承包人未完成發包人及監理審定的月進度計劃、分部分項計劃以及在工程管理會議上確定的節點計劃等(進度關鍵控制點的延誤除外),每延遲一天,發包人處承包人2000元處罰。

2.4.2若工程竣工驗收前15天,承包人仍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則發包人處罰承包人5000元/天。

三、組織及合同管理類違約處罰

序號

分項

違約處罰條款

3.1

組織管理

3.1.1未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每更換一次,發包人處承包人5萬元/人次的違約金;項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每更換一次,發包人處承包人1萬元/人次的違約金,且發包人保留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利,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3.1.2承包人項目經理或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中應保持在崗,確需暫時離崗,必須向發包人請假,同意後才能離崗。未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及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每擅自撤離現場一次,發包人處承包人2000元/人次的違約金。

3.1.3發包人、監理組織的專題會、例會等各類會議,參會人每缺席一次違約金500元,每遲到一次違約金200元。

3.1.4現場人員不尊重發包人、監理,發生各類衝突,言語辱罵發包人、監理每次違約金10000元,肢體衝突每次違約金20000元。

3.1.5因非發包人原因,導致勞務工人集體上告、上訪、鬧事(如攔馬路),圍攻現場或圍攻發包人辦公室/售樓部/小區大門,影響公共交通秩序、干擾政府正常辦公及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行為發生,承包人除承擔通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下:

A. 首次發生時,發包人處以承包人5萬元違約金。

B. 以後每發生一次,降低工程進度款結算前支付比例1%,並加收10萬元違約金。

3.2

合同管理

3.2.1合同外施工任務,須按發包人要求實施(給予簽證),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變更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2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不得有異議,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責任。

3.2.2日常往來文件無條件接收,如拒絕接收,處以每次2000元違約金。

3.2.3相關施工及驗收資料及時收集整理,如資料收集整理滯後或不齊全,處以每次2000元的違約金,並限期補充完善。如因資料收集不及時導致項目關鍵驗收節點延誤的,將處以20000元違約金。

3.2.4為了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發包人嚴禁承包人將付給的工程進度款使用在與發包人發包的工程以外的其他項目,工程進度款必須專款專用,一經核實承包人有挪用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發包人處承包人100000元/次的違約金。

3.2.5承包人負責辦理並取得因自身施工需要的臨時佔道、夜間施工、揚塵及渣土處置等報批、報審手續,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額中。承包人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發包人處承包人10000元/次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3.2.6合同中載明的發包人認可的專業分包合同,在工程實施前由發包人、專業分包人、承包人簽訂三方合同,發包人可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直接與分包人談判後進行三方合同起草,專業分包人的確定最終以發包人確認為準。在三方合同中不再重複約定總包管理及配合費,承包人應積極配合並完成合同簽訂工作,若承包人以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理由拒絕簽訂三方合同或在收到三方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仍未完成蓋章及簽訂,則每延遲一日曆天,扣除該項分包工程不含增值税金額配合費之10%,違約金不設上限,累計違約金金額可以超過承包人對該項分包工程所填報的配合費。無論承包人是否簽訂三方合同,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應對分包人進行的總包管理及配合責任,並且承包人須承擔由此帶來一切的損失和責任。

3.2.7對於總包管理費及配合費,本合同約定為包乾費用,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無論發包人在工程實施期間如何調整專業分包項目或獨立承包項目,承包人均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調整總包管理費及配合費。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清單的總包配合中填報了專業分包項目或獨立承包項目的配合費用(包括:利潤、管理費用、現場照管等費用),專業分包人或獨立分包人進場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任何管理及配合費用,一經發現,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全數退還,並處承包人收取費用金額50%的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可從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

3.2.8承包人應承擔所有經發包人認可分包的專業分包、獨立承包工程的總包管理和配合責任。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內容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時,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實施,承包人除承擔實際所發生的費用外,且發包人處承包人實際所發生的費用20%的違約金,並可從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

四、檢查評估類違約處罰

序號

分項

涉及違約處罰情形

責任單位

違約處罰刻度

4.1

集團級檢查評估

4.1.1每輪集團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查/交付評估排名須達成合同約定排名分位目標,以合同約定排名分位為基準,每輪檢查/交付評估排名分位偏差1個百分點,需繳納違約金3000元,累加處罰。

若達成地區職能預設飛檢目標,且排名分位偏差值在10%以內的,本條處罰可以申請豁免。

處罰3000元/1%

4.1.2因承包人原因,被集團第三方檢查(含各類集團級專項檢查)罰星通報批評,處以每顆罰星50000元違約金。

處罰50000元/星

4.1.3因承包人原因,在集團第三方檢查(含各類集團級專項檢查)過程中,觸發集團級整改回復,處以每項10000元違約金。

處罰10000元/項

4.1.4因承包人原因,觸發檢查項0分項(非罰星及整改回復項),處以每項5000元違約金。若達成地區職能飛檢預設目標,本條處罰可以申請豁免(以輪次為統計週期)。

處罰5000元/項

4.2

地區工程職能檢查

4.2.1每月地區職能檢查排名倒數後三名,處罰10000元/月。

若達成地區職能飛檢預設目標,本條處罰可以申請豁免(以季度為統計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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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其餘地區工程職能檢查處罰原則,以地區公司月度檢查管理辦法為執行依據,當地區公司月度檢查管理辦法版本更新以合同附件管理辦法不一致時,以最新發布制度為準。

若達成地區職能飛檢預設目標,本條處罰可以申請豁免(以季度為統計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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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户及承接查驗移交、交付質量指標類

序號

分項

違約處罰條款

5.1

分户查驗

分户查驗滲漏問題:若承包人在分户查驗過程中,分户查驗户均滲漏量大於0.5條,判定為存在系統性滲漏問題,處罰20000元。

分户查驗滲漏問題整改率:集中交付前若分户查驗滲漏問題整改率低於98%,處罰20000元。

分户查驗工地開放日前整改銷項率:若低於合同約定目標或低於95%,每1%的偏差,處罰10000元,以此類推累計處罰。

分户查驗集中交付日前整改銷項率:低於合同約定目標或低於98%,每1%的偏差,處罰10000元,以此類推累計處罰。

5.2

承接查驗

工程移交過程中,若承包人未按雙方確定的計劃整改或同一問題整改三次不合格,承包人須承擔由此造成發包人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及間接損失,如交房延期對小業主的賠付等)。同時,發包人有權延緩結算的辦理時間,緩付工程款。發包人在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後,承包人未在限定期限內實施整改,發包人可直接委託第三方進行強行整改,由此所發生的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僅需書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費),該費用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給第三方,並從承包人結算不含增值税金額中扣回,若不含增值税結算不足以支付該費用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償。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責任。承包人與發包人指定的物業單位辦理移交後,三方簽署的《承接查驗實體移交記錄》(詳見合同附件)作為辦理造價結算的必備前置條件,否則發包人不予辦理結算手續,並暫停支付合同結算款項。

5.3

交付質量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户均報事率未達成合同約定目標或精裝高於户均2條/毛坯房高於户均0.3條的,處罰50000元違約金。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報事完結率未達成合同約定目標或低於95%,處罰50000元違約金。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地開放/房屋交付/裝修服務/喬遷入住/居住體驗滿意度差評(以問卷或業主原聲為判定依據),處罰5000元/次。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整改/工程返修滿意度差評(以問卷或業主原聲為判定依據),處罰10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