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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材廠設備綜合管理處罰條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2W

棒材廠設備綜合管理處罰條例

棒材廠設備綜合管理處罰條例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強化管理、落實責任,促進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處罰條例。

第2章    通   則

第2條          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處罰50~200元;

第3條          工作中相互推諉影響生產或其它工作正常開展,處罰責任單位(人)50~500元。

第4條          由於操作、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過失導致設備、備件、材料、工具等損壞,處罰50~200元,並按比例承擔部分經濟損失。

第5條          各作業區對設備能源科、點檢站下達的工作計劃拒不執行或在實施中擅自更改和壓縮項目內容,處罰50~200元。

第6條          設備能源科、點檢站未按時完成厂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處罰50~200元。

第7條          各單位反映問題或提意見原則上採取逐級反映,對無理取鬧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的處罰本人及直接管理人員50~200元。

第8條          未能及時上交各類總結、計劃及書面説明,處罰相關人員50~100元。

第9條          設備例會上,機電設備維護作業區、核心設備維護組、生產準備作業區、點檢站、設備能源科對設備存在的問題不反映,對存在的問題沒有處理的建議,不將例會內容向班組成員傳達,處罰50~200元。

第10條      未按要求完成厂部會議佈置的工作,處罰50~200元。

第11條      設備例會遲到處罰20元/次,缺席50元/次。

第12條      違反設備專項制度規定(如:主電室、油庫出入制度等),處罰100元。

第3章    運    行

第13條      在設備檢修維護過程中,因人為過失導致影響生產、檢修工期延誤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處罰責任人50~100 元,並按比例承擔部分經濟損失。

第14條      不認真進行現場巡視,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罰50~100元。

第15條      對當班不能處理的問題不及時反映,延誤故障處理的,處罰50~100元。

第16條      不認真做好班中運行及故障記錄,反映問題不真實,處罰50~100元。

第17條      工作粗心大意,不按設備維護規程進行維護,檢查和處理問題不及時,導致故障擴大,處罰100元。屬區域專責的加倍處罰。

第18條      對班中存在的故障及已處理故障不交班,影響其他班組對設備狀況瞭解,對臨時處理的故障及未處理完故障不交班或交班不清楚影響其他班組對故障的處理,處罰50~100元。

第19條      對當班有能力處理的故障,找藉口推諉而延誤了故障處理,處罰100~200元。

第20條      在當班生產中,沒有利用生產間隙和停產時間對有能力處理的故障進行處理(包括當班出現的故障及以往交班但未處理的故障),處罰50~200元。

第21條      不按設備規程要求進行正常維護,造成設備損耗加大或損壞,或有能力但不作為,使設備故障未能及時處理,處罰責任單位100~200元。

第22條      生產班對檢修單位(班)的搶修工作需要配合而未予配合,處罰50~500元。

第23條      對班中出現暫不影響生產但若不及時處理將釀成大問題的故障不予處理,處罰50~200元。

第24條      對白班休息時間內,根據生產及設備運轉要求,必須完成的部分工作拒不承擔,處罰50~200元。

第25條      各作業區未按要求做好設備、主電室、油庫、設備檢修後場地等清潔衞生,處罰50~100元。

第26條      設備能源科、點檢站對班中反映和自身檢查中發現的較大設備問題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向設備主管彙報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

第4章    檢    修

第27條      設備能源科未按要求制定設備大中修計劃,處罰50~200元。

第28條      點檢站未按要求提出小修計劃,處罰50元。

第29條      檢修計劃與設備故障需修項目不符,造成人力及備件材料浪費的,處罰計劃下達人100 元。

第30條      點檢站未按要求下達項目自修計劃,處罰100元。

第31條      檢修實施後,不按點檢站要求返回檢修計劃單,處罰50~100 元。

第32條      設備能源科、點檢站未按要求對檢修項目進行質量監督把關和組織驗收,處罰50~100元。

第33條      設備檢修由於質量原因造成返工或影響生產,處罰檢修單位100~200元,專責技術員50元。

第34條      在有能力、條件的情況下未對檢修及技術整改後設備進行試車,處罰50元;影響生產的處罰100~200元。

第35條      工業爐窯烘爐期間,不按要求做好現場巡視監控,現場出現無人在崗,處罰100元。

第36條      不按烘爐規程及烘爐曲線操作,處罰100元。

第37條      不按要求做好烘爐記錄或記錄弄虛作假及不按要求進行交接班,處罰100元。

第38條      在有能力、條件的情況下未對檢修及技術整改後設備進行試車,處罰50元;影響生產的處罰100~200元。

第5章    生產準備

第39條      因軋裝質量問題造成軋機燒軸承處罰100~200元;導致軋輥報廢處罰400元。

第40條      因軋裝質量問題造成軋機接手位移(軸承打滑)處罰50~200元。

第41條      因軋裝質量問題造成軋輥竄動處罰50~200元。

第42條      因軋裝質量問題造成軋機壓下調整困難處罰50~100元。

第43條      提供給軋鋼作業區的軋機應配裝的導位盒子出現錯裝、漏裝,處罰50-200 元。

第44條      因軋裝質量問題造成軋機其它調整、安裝不到位,轉動不靈活處罰50~200元。

第45條      孔型車削出現質量問題處罰200元;卡片記錄錯誤,處罰50元。

第46條      孔型樣板加工後標識不清或標識錯誤,處罰50~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200元,

第47條      加工工件因加工質量問題影響備件組裝處罰50~100元;導致工件報廢,處罰100~200元。

第48條      對軋輥孔型卡片中報廢孔型未標識或標識不清,處罰50~100元。

第49條      設備能源科、點檢站在對軋鋼作業區、機電設備維護作業區、核心設備維護組、生產準備作業區、天車油水作業區配合中遭到異議,經核實後處罰50~200元。

第50條      因圖紙不全,影響備件製做加工或計劃上報,處罰責任人50~100元。

第51條      對未納入技術檔案的設備(零部件),未能利用檢修進行測繪確認並資料建檔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200元。

第52條      因圖紙錯誤造成加工備件報廢,處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53條      技術檔案、資料因外借造成破損處罰責任人50元;丟失處罰責任人100~200元。

第54條      機加工製作不及時而影響工作,處罰50~100元。

第55條      對機架的使用缺乏積極合理的調配,導致生產受到影響,處罰100元。由於未能按量的要求合理地組織加工準備,導致軋輥和導衞缺少而影響生產(外委因素除外),處罰50~200元。

第56條      在全月生產較正常且無軋機裝配質量問題,一次性獎勵生產準備作業區800元。

第57條      導衞裝配參照軋輥相關條例執行。

第6章    設備事故

第58條      違反檢修、技術、安全、操作等規程,造成一般設備事故的(熱停工2小時以上或損失5千元元以上),處罰200元。造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熱停工8小時以上或損失2萬元以上),處罰800元。

第59條      在設備事故調查中不配合或隱滿事實真相, 誤導原因查找,處罰100元。

第60條      事故發生後,不按要求制訂落實整改或防範措施,處罰50~100元。

第61條      發生較大設備故障和事故,設備能源科、點檢站無人到場協調或協助處理問題,處罰50元。

第7章    隱患整改

第62條      各作業區未按要求開展設備安全檢查,處罰責任單位50元。

第63條      各作業區對發現的隱患不反映且不採取有效措施,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64條      各作業區對下達的設備安全隱患整改執行不力,處罰責任單位50~100元。

第65條      對已發現但暫時未能處理的隱患不予監控(無專人負責、無檢查記錄),處罰50~100元。

第66條      對不能處理的較大設備隱患,應向上級部門反映而未反映的,處罰設備能源科100元。

第8章    修舊利廢、節能降耗

第67條      隨意報廢或丟棄具有修復價值的零部件,處罰責任人50~200元。

第68條      各作業區在生產停頓時間,未按要求對相關設備關停的,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69條      各單位對照明、風扇等用電設施不按要求關停,長明燈、無人時風扇未關者,處罰50~100元/起。

第70條      由於責任心不強造成能源無謂損耗,直接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按損失金額10%-40%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損失重大的按公司和處罰棒材廠經濟責任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71條      弄虛作假,私自修改能源計量設施者,處罰200-1000元/起。

第9章    備件材料

第72條      對換下的舊備件未採用修復手段而丟棄,處罰50~200元。

第73條      各作業區未按要求上報材料、備件計劃,材料備件計劃員漏報計劃及自加工備件準備不到位而影響生產,處罰責任單位(人)50~200元。

第74條      材料備件計劃員對上報計劃久未落實卻未予催收而影響生產,處罰責任人50~200元。

第75條      由於計劃不合理造成備件、材料積壓的,處罰責任人50~200元。

第76條      由於保管不善造成備件、材料丟失、損壞的,處罰責任單位50~100元。

第77條      固定資產管理不善,屬責任性損壞或丟失,處罰責任單位(人)100~200元。

第78條      未經同意,私自拆除、丟棄固定資產的,處罰責任單位(人)100~200元。

第79條      第76條、第77條、第78條損失重大的,按比例承擔部分經濟責任。

第9章          計量器具:

第80條      個人使用的量具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丟失、報廢,按量具成本及使用年限進行處罰。1年內按量具成本的 150%賠償,超過1年未達到3年按量具成本的100%賠償,超過3年未達到5年按量具成本的80%賠償,5年以上按量具成本的50%賠償。

第81條      量具合格證丟失處罰50元/個。

第82條      由於使用混亂(串換使用)造成量具丟失、損壞,按成本100%處罰。

第83條      各作業區未按設備能源科下達的送檢通知單要求及時送檢,每件量具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84條      生產現場使用不合格量具,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85條      量具損壞、丟失隱瞞不報,由相關部門檢查發現者,除按第1條處罰外,每起處罰責任人50元。

第86條      使用已上報丟失的計量器具,處罰責任人50元/起。

第87條      計量員未按上級要求下達本單位計量器具送檢計劃,處罰計量員100元。

第10章    其    他

第88條      以上被處罰項如對生產影響較大、性質惡劣將加倍從重處罰。

第89條      本處罰條例如與上級處罰發生衝突,則按上級處罰執行。

第90條      對以上被處罰項所涉及的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予以獎勵。

第91條      處罰項目由設備能源科按月(每月10日前)向綜合科提供,綜合科在計算工資時落實到責任班組(人)。

第92條      設備能源科提交方案前,向各被處罰單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