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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考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42W

企業員工考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企業員工考核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和本公司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公司獎懲有所依循,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

1.總則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據。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負責,各部的考勤管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報人事部備案。

1.3各部、處(班組)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錄考勤。

2.考勤員職責

2.1按規定及時、認真、準確地記錄考勤情況;

2.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存在的問題;

2.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2.4及時彙總考勤結果,並做出報告;

3.考勤記載符號

出勤:∨事假:×

病假:○曠工:◎

婚假:+ 喪假:±

產假、探親假:□

工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門應在28日前將當月考勤彙總報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季初5日前將該季度考勤彙總報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員工遇事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該事先請假。如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報、電話、書信、口信等方式請假。如果假期不夠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5.2一般員工請假4日內,由其直接主管審批,5日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一般主管請假,由部門主管或總經理審批;部門主管請假,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5.3員工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4日者照發工資,同時帶薪事假日數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帶薪事假的日數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帶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數不足應享受帶薪事假日數者,不足的日數按加班處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傷,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批准,也可給予病假。

6.2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其工齡滿9年的員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4年(合4年)的員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4年的員工按65%計發工資。6.3到醫院看病,給假半日,記“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日記事假考勤。

7.工傷

7.1因公負傷、因工緻殘,持醫院診斷證明並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工傷假記考勤,工傷假期間工資照發。7.2因公負傷的職員,傷愈復發,經鑑定後,以工傷處理。

8.婚假

員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4日。男女雙方都到晚婚年齡(男26週歲、女24週歲)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9.喪假

員工配偶、子女、父母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給喪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10.產假、計劃生育假

10.1產假一般為57日,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為30日,雙胞胎產假為70日,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10.2符合晚育年齡(女24週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70日。女員工生育無人照顧者,經女方單位出具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日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記錄考勤。

10.3女員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絕育手術後需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3日的計劃生育假。

10.6員工如果1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記。

11.探親假

11.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滿1年的正式員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其父母或配偶團聚且同父母或配偶異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11.1.2員工喪偶已滿1年且未重新結婚者,如有未成年(18週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現仍與其保持經濟關係的員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開具證明,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11.1.4領取結婚證書的員工,可在當年再享受最後一次探親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職員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11.2.1各種學校畢業生,在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試用期滿,方可享受探親待遇。

11.2.2員工在培訓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培訓期滿後,方可享受探親待遇。

11.2.3喪偶、離婚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親假的待遇。

11.2.4家居遠郊區縣,已按規定給予了交通補助費的員工,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2.5員工與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1個月,未婚員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20日者,不享受探親待遇。

11.3員工探親假期

11.3.1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1個月。

11.3.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日。

11.3.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起始時間是結婚第二年;

11.3.4探親假期是員工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員工探親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日。

11.3.5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

11.3.6探親假原則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員工經批准也可分兩次使用探親假,但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11.4探親假管理

11.4.1員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表,經部門領導批准並報人事部審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准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11.4.2各部門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員工探親,員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應經公司領導批准。

12.2主管人員平時加班3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時間存休,不足3小時的加班加點,不累計加班存休。

12.3員工平時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時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150%計發加班工資。

12.4公司員工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12.5員工有特殊事務,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時各部門應加強存休的記錄管理。

13.曠工

13.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3.1.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13.1.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13.1.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13.1.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13.1.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13.2曠工扣發相應工資。

14.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員工考核管理制度 篇二

為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和本公司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工的工作積極性,使本公司之獎懲有所依循,並使廣大員工能全面遵守廠規,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賞罰分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而制定此考核制度。

績效考核針對員的在廠表現。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和臨時工。

考核方法

公告:獎懲之公佈於每月一次

評級考核辦法

〈一〉分為主管幹部和一般人員兩種考核,主管幹部依據該主管部門績效衡量其

1.部門工作專業能力。

2.對工作的計劃推動能力。

3.對工作的組織能力。

4.對工作上團隊運用之協調能力。

5.對工作問題上的改善能力。

6.對平日工作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的責任感

7.自我開發能力

〈二〉一般從業人員考核其

1.作業效率。

2.作業品質。

3.作業配合性。

4.服從管理度。

5.出勤狀態

6.行為狀態

〈三〉考核等級通常分a.b.c.d.四等,原則上依比率分配

〈四〉考核結果再併入出勤狀況,作最後核定考核等級。

〈五〉考勤扣分:

1.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等

a.曠工記錄。b.除公假外有其他請假記錄者c.警告三次以上者(含)

2.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等

a.請假兩日(含)以上的或遲到。早退兩次(含)以上,b.記小過一次(含)

3.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c等

a.曠工一天以上三天內的,b.記小過三次者。

底分為50分

獎勵種類區分如下:

評分項目及分數如下:

項目嘉獎小功大功工資上調晉級

10分20分30分。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10分:

a.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且沒有差錯

b.良品率指標穩步達標以上

c.拾金不昧呈轉交公司

d.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活動,表現突出的

e.愛護公司財物,並有具體事蹟者。

f.積極主動維護公司制度並有具體事蹟者

g.主動參與各項援助工作,精神可嘉者,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20分:

a.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進展或改革績效者

b.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表現優秀者

c.檢舉重大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

d.參與緊急救援工作,主動承擔,並處置得宜者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加30分:

a.對主辦業務有重革新,提出方案,經採用後成績卓越者

b.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報或防止,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c.遇意外事件或急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不顧自身安危,勇敢救護而保全人身及公物而減少損害者。

d.研究改善工程制辦法,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有顯着功效者

e.對於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後的確具有成效者

懲罰的種類

懲罰項目及懲處罰分如下:

項目警告小過大過降級違紀辭退

扣10分20分。30分。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給予警告並扣10分

a.上班忘記帶識別證或工作時間不按規定佩掛識別證,發現一次即以警告處分(識別證一律掛在左胸前)

b.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c.上班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工作以外之工作者。

d.在車間吃東西者

e.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衞生者,亂丟紙屑、隨地吐痰等。

f.各人工作機台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g.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h.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i.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j.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k.下班後在廠內大聲喧譁者

l.浪費材料或不愛護公物,屬情節尚輕者

m.不按規定亂粘膠帶者

n.上班時坐姿或站姿不端正者

o.不按規定報不良或廢料者

p.塗寫牆壁、機器設備或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

q.違反其它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

對於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記小過並扣20分:

a.對上級交待的任務,執行不力或處理不當者

b.辦事拖拉、積壓文件、影響工作處理不當者

c.在工作場所喧譁,妨害他人工作情節嚴重者

d.未經許可擅自帶人入廠者

e.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作偽造,製造事端者

f在工作時間偷懶,睡覺,閲讀書報或做其它私人事情

g.違反上級指示,情節尚屬輕微者

h.在非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工作場所者

i.言行失檢、態度傲慢、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j.被指派加班,加點,藉故推脱不辦理請假手續者

k.非機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產量標準者

l.攜帶物品出入工廠拒絕警備人員查詢檢查者

m.放長流水,開長明燈,並與管理幹部頂撞者

n.擅自利用公司電打私人電話者

o.故意拖延或藉口搪塞上級指派的工作者

p.屬警告事項,但拒絕認錯者

q.遇到意外重大問題而隱瞞真相,不向上級報告者

r.下班鈴及休息鈴未響前擅自停工者

對於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記大過並扣30分:

a.在上班時間喝酒者

b.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影響本職工作者

c.報告不實,矇蔽上級者

d.違反工作方法,嚴重影響生產或產品質量者

e.捏造不實記錄,報表或口供矇蔽上級者

f.投機取巧,牟取非份利益者

g.接受與職務有關的饋贈者

h.造謠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i.利用公司設備製作私人或委託他人制造

j.拒絕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督導或無理取鬧者

k.破壞設備,工具或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l.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未完成衞生規定,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者

m.作精神散漫又是故意不按規定時間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者

n.故意撕毀工廠的公告,文件者

o.在禁煙區內吸煙者

p.未經許可者,擅自進入管制區域者

q.有小過行為之一,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錯誤者

r.有本條款行為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後知道悔改的可減為記過處分

s.故意怠工作者

職工在同一年度累計有二個大過(含)以上者,可給予降級,降職處分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開除

a.對上級領導及其家屬或其它職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者

b.被法院判有徒刑以上的或確定被判勞動教養者

c.廠內聚眾鬧事酗酒,同事間爭吵打架或以煽動怠工罷工,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

d.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害者

e.侵佔公款公物者

f.故意泄露公司技術上的祕密或未經許可擅自翻閲、抄錄、影印資料者

g.故意破壞設備、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者

h.在廠內聚賭或重大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i.偽造或盜用公司賬單,偽造公司文件者

j.在同年度內記大過三次者

k.偷竊公司或他人財物者

l.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它也非經營活動者

m.偽造工作證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證或將工作證借給他人矇混入廠者

n.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導的工作分配調動者

o.違反技術操作規範或安全衞生分配調動者

p.有記大過各款行為之一,經記大過處分後,仍不知悔改並重犯錯誤

q.有本條各條款行為之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後尚知悔改的商議處分

獎懲案件的公告提報

a.受獎勵或被懲罰的職工,應當按上列標準調整發當月份的工資

b.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c.對於職權濫用,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對應處分的職工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處置

本辦法與其它辦法合併執行(出勤狀態等)

本辦法未涵蓋的方面,由管理部根據情節之輕重適當處理

所有獎懲處理按相關層級核准,並經管理部正式公告

獎懲案件者須由人事登記錄入個人檔案

本辦法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規為準

職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或其它法律法規的,送當地執法部門處理

考核分等

等級得分分配比例獎金係數備註

a90以上10%須於考核表內註明理由

b75-9060%

c60-7525%

d60以下5%須於考核表內註明理由

企業員工考核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員工個人才能,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公司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考核小組,考核小組負有監督、協調和仲裁職能。人事部門為具體的執行部門。

第四條考核採用100分制。考核結果分為五檔,分別對應考核得分如下:優秀91-100分;良好81-90分;稱職71-80分;基本稱職60-70分;不稱職59分(含59分)。

第五條員工的工作包括日常工作和例外工作。日常工作考核比重佔80%,例外工作佔20%。直接主管對本部門的工作進行分配,將各崗位的日常工作構成崗位職責,崗位職責是績效考核的主要參考依據。部門主管根據各崗位職責,對所述工作確定權重分值。根據公司特點,除崗位職責的日常工作外,員工還有例外工作,董事長和總經理安排的工作(包括部門主管對下屬員工安排的工作),視為職責人的例外工作,列入績效考核表,列入例外工作的績效考核最多不超過四項。

第六條對於部門正副經理級別員工在考核時除日常工作外,還包括其計劃、協作、督導和培訓指導四個方面的潛力進行考核。

第七條每週的部門周工作總結計劃應細化,各部門需將各項工作落實到具體的執行人,工作完成的結果和及時性作為其考核的主要依據。各部門的周工作總結計劃表需在每週一報送行政部,未按時報送的每次扣部門負責人當月績效考核分2分/次。

第八條在月未考核時,未完成的主要工作按該項工作分值的80%扣分,未按要求完成按50%扣分,未及時完成按20%扣分;例外的工作未完成按3分/項扣分,未按要求完成按2分/項扣分,未及時完成按1分/項扣分。

第九條根據公司制度的規定,每違反公司制度中的一項,扣0.5分/次。個性地,對於上班時間玩遊戲、大聲喧譁、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網站者,每違反一次扣1分;遲到、早退每次扣0.5分。

第十條考核流程:

(1)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人事部將各職位的《員工月度考核表》發放到各部門經理處,部門經理分發給員工。

(2)員工對照自己的工作完成狀況進行自評,並填寫未完成的工作及其原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善措施、工作體會及對公司部門的要求與推薦。員工應在每月2前將《員工月度考核表》報送直接部門主管處。

(3)直接主管依據員工崗位職現,並結合員工實際工作狀況,根據《員工月度考核表》進行考核,於5日前交人事部。

(4)人事部負責審核、彙總各部門員工的業績考核狀況,將考核狀況於每月8日前彙總報總經理核批。

(5)人事部將經總經理核批的考核結果於10日前反饋到各部門負責人處,各部門負責人應透過面談的形式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員工,並與員工共同針對不足進行分析,指明今後努力方向,為員工實施績效改善計劃帶給幫忙,並跟蹤改善效果。

(6)每月的考核結果在最近的一次公司例會上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員工只有在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和臨時安排的例外工作的前提下方可評為良好,只有在具有突出表現時方可評為優秀,評為優秀時考評人員應列出具體事例。對績效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員工,考核人務必進行説明,並經該部門的經理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公司績效工資結合崗位工資發放,計算辦法為:

崗位績效工資=[(最終績效評分-80)/80+1]+崗位工資

第十三條如員工表現個性優秀,為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除評為“優秀”外,公司還將另行獎勵。如員工犯嚴重錯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除扣除全部工資外,將視損失大小追究其賠償職責。

第十四條員工如對當月考核結果有重大疑義,能夠向部門經理或人事部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如考核結果調整,本月仍將按原考核結果發放工資,在下月發放工資時再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員工自評和部門經理在對下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對照其工作計劃的完成狀況,認真客觀地評分,不得敷衍應付。如敷衍應付的,扣除其當月績效考核分3分/人次。

第十七條人事部於每年1月份綜合全體員工上一年度各月績效考核結果,協同考核小組對員工上年度之工作績效進行年終綜合考評。

第十八條人事部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將作為獎金髮放、評選先進、薪資調整、職務調整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對貼合以下條件者,給予“考核辭退”處理:

1、一個考核年度內有三次月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

2、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三次月度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和年度績效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的,又無適合的空缺崗位可調配或不服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的;

3、每個年度績效考核結束後,對全體員工進行考核成績排序,除上述2項產生“考核辭退”的條件外,對排序處於尾端的人員實行績效考核的“尾端辭退”;年度的考核辭退率(包括尾端辭退)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

公司同時與被考核辭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部。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