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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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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施工現場各參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確保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始終有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特制定此協議。

二、範圍

本協議適用於福建神華羅源灣電廠新建工程項目參與#1機組凝汽器除鏽、安裝作業交叉區域內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三、相關施工單位

1、天津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羅源灣項目部

2、哈爾濱汽輪機電站輔機總廠

四、交叉作業管理原則:

1、同一作業區域內應儘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儘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影響時,應根據該作業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和管理。

2、任何一方對方施工區域從事交叉施工作業活動,都必須提前3天以聯繫單形式書面告知協調方,同時報送對方。經對方批准同意後,在採取了有效安全措施後,方可進入該施工區域內從事交叉作業活動。

3、交叉作業過程中發生衝突和影響一方施工作業的,雙方要先停止作業,由雙方負責人或聯繫人進行協商處理。作業中雙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確保施工安全。

4、雙方應定期組織對所轄施工區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管轄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及時整改閉環,以防事故發生或影響別的相關方。

5、在施工中因一方原因傷害到另一方,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所有損失和費用。

6、任何一方到對方區域從事交叉作業活動,必須對每一個進入該區域的施工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和設置專職安全人員監護,確保作業不影響相關方正常施工,同時應接受相關方的安全管理。

7、明確規定,在垂直方向有交叉的,由上方作業隊伍負責做好符合國家規範的硬防護,同時做好警示警戒工作,否則不允許下方施工。上方或其他方位動火的,由動火單位負責清理過火通道及落火點的清理和巡查,防止發生火災。

8、任意一方因私自安排進入交叉作業區域進行作業活動人員,(包括:私自穿越、跨越、逗留、流動進入交叉作業區域者)造成一切不良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五、具體安全管理事項:

1、雙方在各自區域建立屬地界限,有明確的標識、警戒、維護,便於雙方現場人員區分確認。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起重作業、腳手架搭設或拆除時,作業方應在施工作業前對作業區域採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示、警戒線,並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臨時用電等危機交叉區域內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時,施工方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作好防護,清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並配備合格的消防器材。無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與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並採取隔離和防護措施。

4、雙方應共同維護作業環境,加強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做到現場環境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及羅源灣港電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