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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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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異議申請書精品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XX,男,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電話號碼。

請求事項:

________汽車是申請人使用擁有的財產,貴院對該車輛的執行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特提出異議,並且請求法院撤銷對________汽車的保全。

事實與理由:

_____與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為生意需要向申請人借款11萬元,為此把________汽車作為抵押交付給了申請人,同時交付的還有該車輛的行駛證。雙方借條約定車輛違章由申請人負責,為此申請人在拿到車後處理該車輛的違章,花費1萬多元,該情況有借條、違章記錄單據作為證明。

申請人自以來一直使用該車輛,申請人為該汽車做了年審,年審手續費用都是由申請人辦理。另外,該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都是由申請人辦理的,保險金也一直申請人繳納。

近年來,申請人一直沒有間斷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沒有歸還,後來借款人電話無法聯繫,申請人四處打聽借款人下落無果,由於借款人xx與xx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導致申請人權益受到侵害損失很大。現在申請人佔有使用該車輛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綜上,申請人請求貴院立即停止執行,依法撤銷對________汽車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的權利。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__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申請人:吳某

20XX年7月9日

有關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河南__置業有限公司

地 址:鄭州市金水區__號院__號樓東X單元

法定代表人: __X 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1、中止對鄭州市金水區__路西A7-2104、

A7-2105、A7-2106、A7-2109號四套房屋的拍賣。

2、解除對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貴院在辦理周某某執行案時,查封了周某某僅在房管局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的四套房屋,並擬對上述四套房屋進行拍賣。由於申請人與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房屋自始沒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貴院拍賣該四套房屋將嚴重侵犯申請人作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請人希望貴院執行庭立即中止拍賣行為並解除對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權自始歸申請人,不屬於周某某,法院雖有權查封,但無權拍賣

周某某於20__年3月20日購買申請人開發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僅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房屋並未交付,更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這種合同備案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兩賣,但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備案不同與預告登記,更不同與權屬登記,預告登記僅具有準物權的效力,即物權效力待定,只有權屬登記才具有物權登記的效力。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權屬登記之前,如果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導致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則買受人的準物權效力消滅。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而導致申請人解除合同,則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權一直都在申請人名下沒有變更,更不屬於周某某。因此,貴院查封的周某某僅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產,貴院雖有權查封,但無權拍賣。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並未進行物權登記,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申請人解除後,房屋的物權仍在申請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終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

二、周某某對申請人嚴重違約,申請人已於20__年6月16日向其發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並於20__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確認合同解除之訴

周某某在購買上述四套房屋時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銀行銀行貸款465萬元後,由於資金鍊斷裂,出現“斷供”,致使光大銀行自20__年2月份開始從申請人賬户扣劃近100萬元保證金,而且該扣款行為還將繼續。由於周某某沒有償還能力,合同已經根本無法履行,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申請人被迫於20__年6月16日向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解除了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20__年8月22日向鄭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確認合同解除之訴。周某某也沒有在申請人發出解除通知三個月之內提出合同解除的異議,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從法律上已可以認定。目前,只是由於周某某不主動協助申請人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解除手續,應房地產管理局的要求,申請人向法院起訴,以取得確定合同解除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三、金水法院雖然預查封《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狀態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該房屋並不具備拍賣處分條件,貴院應中止拍賣程序,並解除對上述房屋的預查封措施

1、預查封與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佈的法發[20__]5號文件,即《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創設了“預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關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待該房地產權屬登記完結時轉為正式查封。之所以創立預查封這樣一項制度,是因為被執行人對未經登記的物權或者預期物權享有的僅僅是一種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夠成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權利主體,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所以,參照房地產買售過程中的預告登記制度,經與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創立了該項制度。《通知》第十八條規定:預查封的效力等同於正式查封。即“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應當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2、本案因周某某的嚴重違約行為,申請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對上述四套房屋的“預查封”也不可能轉為“查封”

《通知》第十六條: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在預查封期間,一旦房地產權屬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則預查封就自動轉為查封。由於周某某的嚴重違約行為,申請人已於20__年6月16日通過郵政局的特快專遞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於20__年7月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解除之訴。申請人已不可能將上述四套房屋的權屬登記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為周某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對上述四套房屋的“預查封”也不可能轉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權現在不屬於周某某,以後也不會屬於周某某,在以周某某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該房屋不具備拍賣條件,法院應當中止拍賣程序,並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

金水法院執行局在不知曉申請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因以周某某為被執行人的其他案件,預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轉移合同權利,這並沒有錯誤,申請人不持異議。但法院執行局擬對這種預查封的房屋進行拍賣,該拍賣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是違反《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預查封狀態下,拍賣仍屬於申請人所有的房屋,這種做法,將成為全國首例,應是違反法律規定。

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請人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應退還給周某某的款項協助法院執行

目前申請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周某某對上述四套房屋已沒有交付請求權和所有權轉讓請求權,周某某隻有對四套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針對已付購房款在申請人扣除相關款項後所剩餘款項享有請求權。

作為執行局只能依據申請人與周某某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對申請人的債權,讓申請人協助執行應退還給周某某購房款,而不是執行屬於申請人所有的房屋。對於周某某所欠銀行貸款,應從周某某房款中退還銀行。由於申請人為周某某銀行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申請人已通知光大銀行解除《個人貸款合同》。餘下房款申請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應對申請人承擔的損失(如申請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銀行貸款、違約金等)後,可根據法院向我們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應退給周某某的款項交予金水法院執行局指定賬户。

對周某某的執行案件,法院可以通過這種合法的方式來要求申請人對周某某剩餘房款協助法院執行,而不是通過違法拍賣尚屬於申請人的房屋(僅有合同備案)來完成對周某某其他案件的執行。

本案中,申請人同意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周某某的購房款在扣除銀行還款、申請人被扣的保證金及周某某違約金後,協助法院執行庭將剩餘全部款項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結此案,維護周某某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人作為案外人特向貴院提出明確的執行異議,請貴院立即終止此拍賣行為,解除對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特向貴院提出異議申請。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集團·河南__置業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四

異議人:

在申請執行人樑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xx區xx街xx大道x號x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區南沙街xx大道xx號xx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區xx大道xxx號xxx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