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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實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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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實用多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住所地:__縣__鎮__號。

負責人:__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__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__]__號關於認定__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__]__號關於認定__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__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__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__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__年10月8日上午__x受傷當時,__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__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__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__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__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__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__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__x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__x操作旋切機,__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__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__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__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__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__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__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__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__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__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xx,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20xx年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01122366495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01122366495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

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01122366495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繫方式

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

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説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xx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xx區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x

聯繫電話:xxxx

委託代理人:xxxx

被申請人:xxxx區國家税務局

法定代表人:xxxx

請求:

責令被申請人退還金税卡,發還發票,賠償違法行政導致的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xxx年4月對我公司進行納税評估並提出評估處理建議,因與被申請人的評估建議存在較大分歧,我公司遞交了對評估建議的陳述材料,在等待結果期間,被申請人未下達任何文書,未預先通知我公司就於xxx年8月10日收繳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對外開具增值税發票,造成我公司合同違約,產生直接經濟損失。

對此,我公司認為:

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未違反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出具任何文書,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嚴重違反《税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令362號《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收繳金税卡之日起、退還金税卡之日止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xx元給予賠償。

為此請求貴局依法受理和處理,撤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

書證五份

xxxx有限公司

二Oxx年xx月十五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牡丹江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x年2月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出租車___據年月日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着東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條路,由於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__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身邊駛過,發現不見了,然後下車查看。申請人馬上就將扶起,__便側卧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__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__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據現場目擊者稱,__在__x年6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為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黑龍江省交通廳

申請人: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的申請條件 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