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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訴申請書【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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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訴申請書【通用多篇】

行政撤訴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趙偉、系陝西華聲商貿有限公司經理申請人與旬陽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於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訴至貴院,現請求撤回起訴,其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______縣房地產業管理局關於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一案,已於20___年___月___日訴至貴院。由於需要對本案相關證據予以補充,故向貴院依法申請撤訴,請法院准許。

此致

___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複議撤訴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XXx,X,XX年出生,X族,個體工商户,住xxx省xxx縣xxx鎮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x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於20xx年X月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複議申請。

撤回複議申請的理由

20xx年X月X日,xx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錶為理由,以xx工字第xx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請行政複議。在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xxx縣工商局委託xx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錶作了抽樣鑑定,鑑定結果證明該批電錶為質量合格的真表。xx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於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説明,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鑑於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並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複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xxxx省xx市工商局

申請人:xxxxx

xx年xxx月xxx日

行政複議撤訴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河北省樂亭縣X村張玉蘭等364户村民(名單附後)。

代表人張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新X村。

代表人吳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吳X,男,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張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吳瑞國,男,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長。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X號。

複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河北省建設用地批覆文件《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冀政徵函【20xx】X號具體行政行為。

二、恢復土地原狀並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河北省建設用地批覆文件《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冀政徵函【20xx】X號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批准徵收申請人集體所有土地34.9054公頃,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20xx年12月18日,申請人及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在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調取到該徵地批覆文件。

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當撤銷,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覆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體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土地、房屋、財產徵收為國有。

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的建設項目是國際旅遊島開發,建設項目屬商業開發,不屬為了公共利益,無權作出徵收申請人集體土地批覆。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土地用途認定錯誤。

被申請人批准徵收的土地系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xx)》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申請人的土地系蝦池,屬養殖水面,應屬農用地,但被申請人卻未核實申請人的土地類型,以未利用地進行審批,屬認定事實錯誤。

三、被申請人違背法律規定未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屬農用地,應當由被申請人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被申請人只辦理了徵地審批手續,已構成違法。

四、該建設項目徵地應單獨選址審批而不應當分批次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均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進行建設,應當單獨選址進行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屬分批次報批,違背法律規定。

五、該批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在建設用地範圍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才可佔用申請人的土地並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際旅遊島開發屬商業用途,不屬基礎設施建設,也就無權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出徵地批覆。

六、該建設項目系拆分報批。

該建設項目系國際旅遊島開發項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規定:"嚴禁規避法定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拆分報批"。該建設項目僅佔用新海一村集體土地就達2300餘畝,建設項目拆分報批,是為了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應當由國務院審批之規定。

七、被申請人徵地程序違法。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必須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批土地……徵地報批時,未附具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有關材料的,不批准徵地"

申請人在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調取到徵地批文前,對是否徵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對徵地不知情,更未組織聽證程序,土地調查結果也未經農户確認,徵地程序違法。

八、徵地補償標準過低,不能維持被徵地農民徵地前生活水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佈實施新的徵地樸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佈實施;已經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此次徵地適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xx】132號文,對申請人集體所有的土地以每畝2.8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未依照國務院辦公廳15號文的規定製定新的徵地補償標準。

三島旅遊開發佔用新海一村2300餘畝土地,除蝦池外還有部分稻田,蝦池養蝦類型以半截蝦為主,20xx年價格為每公斤240元,20xx年價格每公斤50元,價格上漲360%;稻穀20xx年收購價每公斤3元,20xx年每公斤2.2元,價格上漲36%,以20xx年的徵地區片價對申請人進行補償,村民的生活水平將嚴重降低,違背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不因徵地而使農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規定。

九、應核實用地面積。

在徵地過程中、申請人對徵地結果並不知情、調查結果未經申請人簽字確認,被徵收土地的測量結果申請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報批等因素,申請人對實際用地面積存有異議,應與申請人共同從新測量用地面積。

十、被申請人未落實社會保障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但被申請人未落實申請人的社會保障費用,就批准徵收了申請人集體所有的土地,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准行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依據不足,應予撤銷,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處提起行政複議,請貴機關依法全面審查,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恢復土地原狀,賠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簽名:xxx

日期:xxx

行政複議撤訴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x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説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户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覆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行政撤訴申請書 篇五

撤訴人:王______,男,_____歲,漢族,農民,住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二組。

委託代理人:曲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______訴______縣______鄉人民政府(______)___號文《關於拆除王______違章建築的處理決定》一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訴至你院,現請求撤回起訴,其理由於下:

我與______縣______鄉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糾紛一案,已訴至貴院。經人民法院和委託代理人反覆給我學習、宣傳法律知識和《土地管理法》,我終於明白了法律規定精神,認識到了我自己的錯誤,認為______鄉政府對我的處理是正確的、合法的,故向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訴,接受鄉人民政府的處罰,請法院准許。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撤訴人:王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複議撤訴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xxx

住所:xxx

負責人:xxx

被申請人:xxx

負責人:x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並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xxx年 xxx月 xxx日,申請人以 xxx方式,向 xxx購買了位於 xxx的土地 xxx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xxx ,土地性質為:劃撥)。xxx年xxx 月xxx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並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後,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三、據申請人瞭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於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於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x月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