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2.61W

第一篇: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精選多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xx市xxxxxxxxx局______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複議請求:

1.撤銷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於_________向我公司送達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我公司認為該行政處罰_________________具體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的經營行為並不違法,被申請人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請求市xxxxx局複議予以撤銷。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址:現住地址:郵政編碼:聯繫方式:*************************** 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工作單位:聯繫方式:郵政編碼:被申請人名稱:

行政複議事由及請求內容:

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複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份

4、授權委託書(有委託代理人的)

第三篇: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漢族,現住重慶市武隆縣白馬鎮沙台村爛田村民小組(久居)。委託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漢族,鐵礦鄉人民政府職工,現住鐵礦鄉人民政府職工宿舍,電話: 13996718535 。

被申請人:武隆縣白馬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鎮長。

案由 :因對白馬鎮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馬府行處 [2014]2 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事實: 申請人彭世英現擁有的武隆縣林權證(武林權字第壹拾柒號,是 1980 年武隆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給權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農轉非後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沙台村爛田村民小組),屬於永久性居民。 2014 年 3 月白馬修建垃圾處理場徵佔了申請人《林權證》上核定的 6.089 畝林地,申請人的 7 萬餘元林地徵用費被全部剋扣。 2014 年 10 月申請人在萬般無賴的情況下向武隆縣白馬鎮政府遞交了《林權爭議申請書》,要求白馬鎮政府依法對申請人持有《林權證》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權進行處理。然而白馬府行處 [2014]1 號卻處理林地屬於爛田小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為了這張後來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定性為牛頭不對馬嘴的處理決定,讓

申請人一家四處奔波鳴冤,導致申請人本人 過分的悲傷、失望和積勞沉積,現已患上非常嚴重的腦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權爭議期間,白馬鎮政府還利用全國第二次林權改革將申請人持有《林權證》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權證》的方式重新確定給了另三家農户和集體。 2014 年 11 月申請人的兒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請人的名義通過武隆縣林業局向武隆縣白馬鎮人民政府遞交了《林權爭議申請書》: 1 、請求白馬鎮政府依法處理持有《林權證》的就地農轉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2 、依法處理彭世英自留山兩幅被白馬垃圾處理廠徵用的七萬餘元的徵地補償款究竟該誰擁有。 武隆縣白馬鎮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馬府行處 [2014]2 號作出了以下處理決定:一、彭世英對自己持有的農轉非前的林權證所載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權。

二、彭世英農轉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佔有,集體收回林地後其他主體管理的林木,彭世英無權主張所有權。對於該府的 [2014]2 號處理決定,申請人及其丈夫為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與毀損黨的聲譽污官做堅決的鬥爭,曾一度在白馬鎮鎮長辦公室門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縣檢察院下鄉白馬鎮政府,經過檢察官和自己兒子的再三勸解,才離開鎮政府,再走司法維權路。

理由:

一、申請人彭世英現擁有的武隆縣林權證(武林權字第壹拾柒號,是依法經武隆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給權利人,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林權證》書中明確了林地所有權擁有者、林地使用權擁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權屬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所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彭世英擁有的《林權證》上確認的林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馬鎮政府和爛田村民小組沒有任何理由和資格剝奪武隆縣人民政府確認給申請人的林地使用權;

二、申請人農轉非後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沙台村爛田村民小組),作為農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從何而來?如果是一個各方面都發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個家庭近 20 年需要多少燃料。顯然,白馬鎮政府説申請人沒有管理《林權證》上核定林地的林木,與事實完全相違背;

三、申請人農轉非後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沙台村爛田村民小組),是永久性居民,國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全家農轉非後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繼承;辦理了農轉非户口但並非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村承包户,仍視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外,任何一級人民法院都根本無權在行政判決書裏定論任何公

民是否屬於哪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能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處理林權爭議必須以《林權證》為依據。第二次林權改革也明確規定:必須保證《林權證》的法律效力,林權改革必須以第一次核發的《林權證》為依據。然而,被申請人在處理林權爭議期間,借全國第二次林權制度改革之機,無視黨紀國法,任意篡改《林權證》,將申請人持有的《林權證》核定的林地重新確認給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組,妄想以此證明申請人現持有的《林權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違法行為已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馬府行處 [2014]2 號中明確寫到:申請人在其農轉非前的林地中,相當部分面積無植被,部分地塊雖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後一名成員農轉非時,對其進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請人家最後一個農轉非後,爛田村民小組的組長派人將其種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籠竹子進行了剷除,同時還剷除了申請人家院壩地上種植的葡萄樹。我就想問問:有什麼依據證明申請人砍毀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難道白馬鎮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違法的事嗎?另外白馬鎮政府難道現在還不知道爛田村民小組的組長派人將申請人種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籠竹子進行了剷除,同時還剷除了申請人家院壩地上種植的葡萄樹是殘無人道的侵權行為嗎?因此我有理由懷

疑和相信現在的白馬鎮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員是一羣烏合之眾,害羣之馬。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充分説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白馬府行處 [2014]2 號沒有以事實為依據,沒有以法律為準繩,無視黨紀國法,是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根據規定現提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具體要求:

一、依法撤銷白馬府行處 [2014]2 號違法行政行為;二、儘快讓申請人得到林地補償款,最大限度的減少申請人

的損失;

三、及時制止和糾正白馬鎮政府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林

權證》的法律效力,維護縣人民政府的權威;

四、嚴肅查處白馬鎮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黨紀國法,以撫

民心。

此致

武隆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彭世

二 00 八年七月

二十五日

附: 1 、申請書副本一份;

2 、原處理決定書複印件一份;3 、《林權證》複印件一份;4 、申請人户口簿複印件一份。

第四篇: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毛忠榮,男,漢族,家住四川省犍為縣玉津鎮鳳凰路596-1-4-202號,身份證號碼:511123195303240014,電話:18383369699。

被申請人: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地址:,負責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撤銷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樂公交認字(2014)無編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請求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實事和理由:

2014年1月7日,申請人駕駛川l79305號轎車(搭載毛越)從樂山市市中區棉竹鎮往金水灣方向行駛,12時13分,當行駛至樂山市市中區棉竹鎮張鋪兒村村道時,與相對方向超速行駛而來由呂智佳駕駛的川lbz658號轎車(搭載徐莉)相撞,造成毛忠榮、毛越、徐莉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出事後,申請人暈過去了被120車送到醫院搶救治療,至出院,沒有任何交警來取證問情況。出院後20天左右便收到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的一封信,限申請人3日內到該大隊事故中隊接受處理,若不來後果自負。緊接第二日就到該中隊去了,去沒有找到辦案民警郭志興、袁權,該中隊警察告訴申請人講郭志興、袁權去學習,要20天左右才能回來。20天后郭志興便電話通知申請人前往事故中隊處理,第二天我和我兒子便到了事故中隊,到事故中隊後,郭志興就叫我們雙方協商,郭志興

講該事故是申請人的全責。我們講,該事故怎麼能是申請人的全責:

1、呂智佳嚴重超速行駛把申請人車撞來側體;2、呂智佳的車未進行車輛檢測。我們認為呂智佳的車沒有剎車而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智佳應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郭志興聽後叫我兒子出去,便把門反鎖,郭志興親自在電腦裏製作了一份協議叫申請簽字,並且講你不是全責了,我聽清楚不是全責便把字簽了。我回家後,戴上眼鏡仔細一看,嚇了一大跳,我還要付出36842元。為此,第二天我就全權委託我兒子到事故中隊找郭志興,郭志興講,你及你父親不要説該協議是我打的,等幾天我叫對方把字簽了就發事故認定書給你們,發了事故認定書後,該協議就作廢。申請人和兒子於2014年6月3日到該事故中隊找白隊長反映該事故後便找到郭志興,郭志興就將該事故認定書發給了申請人。申請人見後當面向郭志興提出異議,郭志興講你們不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既不調查核實,又不按程序對事故車輛進行車檢,並且作出的認定書無編號。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隊申請行政複議。

此致

樂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月日

第五篇: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 住所:宜陽縣北城區李賀大道路北

負責人:霍黨獻,經理。

被申請人:宜陽縣文化局

住所:宜陽縣城

負責人:高紹祥,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宜文物(處)字(2014)第005號宜陽縣文化局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處罰),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宜文物(處)字(2014)第005號宜陽縣文化局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

申請理由:

一、 處罰對象主體不明、不恰當

1、 由於合同書已經丟失,與孫紅超訂立合同的另一方具體對象不明,無法證明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就為另一方。法律中“誰主張,誰舉證”,你沒有證據,無法證明處罰對象為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

2、 孫紅超明知道該地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護單位。卻將土地

賣給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是否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3、 建設施工的設計圖紙非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

司宜陽營業部所設計,具體的設計與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轉載需註明來源)司宜陽營業部無關,責任在於設計方。

4、建設施工也非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具體的設計和施工都與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主體上存在嚴重錯誤。

5、申請人不是建設通信基站的主體,也沒有建設移動通信基站的技術和投資能力,雖然曾經受委託對於基站用地進行過商談,但是對於建設移動通信基站卻沒有決定權和投資、建設能力,也沒有實施建設基站的行為。

6、 被申請人沒有盡到法定的文物保護義務,不能因自己的失職行為要求申請人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説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的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

劃。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對於自己不作為的行為產生的任何後果,都應當予以改進,並且沒有權利處罰不知情的當事人。

一、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1、在沒有舉行聽證,沒有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的情況下就主觀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是一種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本案被申請人在2014年1月27日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申請人1月28日提出聽證申請,2014年3月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定於2014年3月18日上午9時,在文化局二樓辦公室舉行聽證會”。聽證時,申請人準時參加了聽證會並提出自己的陳述申辯。但是,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卻在沒有舉行聽證的2014年3月2日作出。這説明被申請人根本不在意申請人是否陳述申辯,根本對於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視若無物,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處罰是無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請人完整的複議申請程序。

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的是:“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宜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經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根據這些規定,申請人可以向洛陽市文物局申請行政複議,而洛陽市文物局是專業的文物管理機關,對於這一類糾紛更能夠作出正確的處理。這就説明被申請人是故意剝奪申請人的權利,不僅在程序上違法,而且在處罰的目的上,也説明被申請人不是從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而是為了自己的部門私利。

三、 處罰不當、過重。

1、 在處罰前調查人或單位錯誤,宜陽縣文物局私自調查,而非

省級的文物局調查,違反相關規定。

《文物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規定文物的鑑定,應當以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所在地省級文物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為準。國家文物鑑定機構可以根據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的申請,對省級文物

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進行復核。

2、 處罰金額為35萬元,這是很嚴重的處罰。而這並未有鑑定機

構的鑑定意見證明應當這有根據,所以這屬於不當的行政行為。

四、 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其進行以下行政處罰”非確切法律依據。 此致

洛陽市文物局

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部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