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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黨的選舉制度

欄目: 思想彙報 / 發佈於: / 人氣:1.56W

第一篇:認識黨的選舉制度

認識黨的選舉制度

尊敬的黨組織:

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生活的一項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選舉黨的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和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時應遵循的各項原則、制度和程序的總稱。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取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黨內選舉制度的實施,應遵循三項原則:

(1)選舉權必須具有普遍性。在我們黨內,凡正式黨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每個黨員所享有的權利。

(2)選舉權的平等性。黨章規定正式黨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經濟條件的限制,都只有一個投票權,任何人不能特殊。

(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並用。直接選舉就是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黨員羣眾直接選舉產生。間接選舉是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級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各級委員會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黨的選舉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選舉資格的制度;行使選舉權無差別的制度;候選人的資格產生程序及其競爭的制度;關於選舉組織和程序的制度;黨員和選舉產生的代表相互關係的制度。選舉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預選,在正式選舉前對候選人進行一次選舉。預選時應進行差額選舉,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人的20%左右。根據預選結果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經主席團審議、各代表團討論通過後,進行正式選舉。

(2)直接選舉,召開黨員大會,由黨員投票選舉產生黨的基層委員會。直接選舉一般應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前醖釀和確定候選人。

(3)間接選舉,不是由黨員而是由黨員選出的代表進行投票選舉。

(4)等額選舉,是候選人名額和應選人名額相等的一種選舉形式。

(5)差額選舉,是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一種選舉形式。實行差額選舉可以使選舉人有所選擇,把自己認為最滿意的人選為代表或選進領導機構。這種選舉形式,能更好地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保障黨員行使黨章規定的選舉權。

選舉的各個環節都應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的名單應由黨員或黨員代表通過醖釀討論並取得多數的同意方可提出。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的權利,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向選舉人介紹清楚。選舉一律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不得強迫黨員必須選舉或不選舉某人,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的選舉權,使選舉流於形式。對於破壞選舉的行為,輕者給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以紀律處分。只有這樣,才能確立起強有力的、有威信的領導班子,才能選出真正代表選舉人意志的、有議事和參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體現選舉制度的優越性。

彙報人:haoword

2014年6月16日

第二篇:黨選舉制度的調查與思考

黨內選舉制度是按照選舉人的意志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基本規則和程序。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十六大對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出的新要求,是推進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關鍵環節,對於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導向作用。但在實踐中,黨內選舉還存在着較大的不足,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黨內選舉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長期以來,在黨內選舉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選舉往往不能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和意願而流於形式。換句話説,黨內選舉往往是有關領導人和上級黨委主導的形式性選舉,而不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和意願的實質性選舉,甚至還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變相的委任制沖淡或代替選舉的傾向。在黨內實際運作的選舉與黨章規定的選舉之間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從選舉所應有的本質特徵和黨章的規定來看,現行的黨內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選舉任用幹部的範圍不夠廣泛。目前我們採用的是任命制和選舉制相結合以任命製為主的方法,這種方法容易導致當選舉結果與上級意圖不相吻合時,往往以上級決定代替民主選舉的結果。這就會使選舉人的選舉流於形式,影響了黨員對黨內活動的積極參與,容易造成黨內幹部更多地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漠視黨員羣眾意願,甚至導致出現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凝聚力和戰鬥力。加之選舉產生的幹部在任期內頻繁調動、“交流”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也無異於是對選舉的否定或對選舉結果的改變。這樣一來,黨章關於“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就會在相當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或被虛化。這是在現實中存在的以任命制衝擊或代替選舉制,有礙於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選舉的範圍還比較小。黨內選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個方面。目前,直接選舉的範圍很小、層次很低,除總支和支部實行直接選舉外,甚至連基層黨委包括各部門的機關黨委,也幾乎都實行間接選舉,一般都是先選舉代表,再由代表選舉黨委。這不利於發展黨內民主。

3、候選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是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以來,在黨內過於突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委成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選舉人或黨代表聯名推薦提名,更沒有建立起候選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結合的制度。國家的人大選舉已經有了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但在黨內迄今為止還沒有,這是黨內民主的發展滯後於人民民主的一個表現。

4、差額選舉的範圍和差額比例還比較小。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內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實行了差額選舉。但迄今為止差額選舉的層次仍比較低,範圍比較有限,差額比例也比較小。而且,近年來的差額選舉,幾乎都是預選差額而非正式選舉差額,預選差額選舉不實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額選舉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額候選人的安排上還屢有搞“陪選”候選人的情況,使差額實際上變成了等額。實踐中,稍有政治常識的人都清楚,在黨委會選舉中,候選人的排名並不是按姓氏筆劃而來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額的對象。

5、有關選舉程序的規定不盡合理。近年來,各級黨代會的選舉在正式等額選舉時規定,選舉人在選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視為贊同,而且又不是祕密投票。這在民主不充分的現實環境中,選舉人在眾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對着攝像機,多數人往往由於有顧慮而不敢動手在選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對票、棄權票或另寫他人)。這就必然會造成相當多的選舉人按所謂黨的旨意辦而不敢有所違抗,這實在有違選舉的民主本質。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選舉制和任命制的關係還不明確;人們對選舉的權威性程序性認識還不足;選舉的實際操作同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還有一定距離;選舉程序缺少具體化的監督環節;長期以來養成的和為貴的傳統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黨內民主與集中的失衡、對黨管幹部原則的誤讀等等,都會影響黨內選舉制度的健康發展。

上述問題的存在,都有違黨內民主選舉的規律。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的關鍵,就是要通過有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選舉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和意願,真正實現民主選舉。

二、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的對策建議。

黨內選舉的有關制度,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等中都有明確規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了實現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

1、擺正選舉制和任命制的關係,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

一是逐步擴大選舉的範圍,縮小任命的範圍。要改革幹部任用制度,使目前事實上以任命製為主轉變為以選舉制為主,並理清選舉制與任命制的適用範圍。一般而言,基層黨內主要負責幹部,“兩委”書記、副書記必須是選舉產生,黨組織的職能部門負責幹部,如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等可採取任命制。“兩委”書記、副書記對黨代會負責,黨的職能部門負責幹部對書記負責。這樣使得授權明晰,責任分明。另一方面,必須嚴格遵守選舉制的操作規範,涉及到黨內幹部異地交流問題,宜在任屆中期進行,交流的幹部在程序上先進行“代理”,後經過黨內選舉正式任用。如果該區縣實行了黨代會常任制,則由年會黨代表選舉確認,沒有實行年會制的區縣可以由全委會通過“票決制”確認。

二是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都是選舉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目前基層黨代會的選舉,一般黨代表和“兩委”委員選舉是由選舉人直接選舉,“兩委”常委和書記、副書記是間接選舉,即由直選出來的全委會委員選舉常委和書記、副書記。黨內選舉實踐中,黨代表選舉權的這種限制,使黨代會選舉的權威性打了一個折扣。根據逐步推進黨內民主的原則,直接選舉可以逐步擴大到區縣黨代表大會代表,鄉鎮黨委會成員和書記,直至區縣黨委會成員和書記。目前,雖然直接選舉鄉鎮黨委會成員和書記還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但各地的試點實踐證明,我們黨還是具備一定的條件、能夠充分駕馭的。

2、完善選舉競爭機制。

完善競爭和監督機制的目標就是要使選舉活動公開、公正、合法進行,增強當選者的競爭和責任意識,激發選舉人的參與熱情,保障其選擇權的落實。

一是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和範圍。一方面,要實現由低比例的差額選舉到較高比例的差額選舉轉變。目前黨內選舉候選人差額比例是黨代表20%、“兩委”委員預選時10%、常委差額1人,顯然過小,應該擴大到黨代表30%,預選“兩委”委員候選人20%,常委候選人不少於2人,從而使選舉人的選舉意志表達較有餘地;另一方面,要實現由部分差額選舉到全差額選舉轉變。“兩委”委員的正式選舉和“兩委”書記、副書記選舉不再實行等額選舉,也進行差額選舉。“兩委”委員正式選舉實行20%的差額比例,“兩委”書記、副書記分別實行多1人的差額選舉。

二是實行競選制。我們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就倡導和實行過競選制度。1939年制定和實行的《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就有專章關於實行競選的條款,明確規定要開展“競選運動”。競選制可在區縣黨代會選舉中全面推開,競選形式可採取張榜公示、見面活動、競選演説、責任承諾、接受質詢,把候選人的德、能、勤、績、廉置於“陽光”之下,使選舉人全面瞭解候選人的各方面情況,而不是僅憑一紙“千孔一面”的履歷表。在黨內實行競選制度,可以使選舉人對候選人有更多瞭解,從而減少投票的盲目性,增加選舉的透明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激活黨員政治參與熱情和積極性。

3、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選舉監督機制。

一是改革和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有兩種,即有關黨組織自上而下提名和一定範圍的黨員、黨員代表或選舉人自下而上提名。比較合理可行的應是實行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結合的制度,並對二者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當前,尤其要建立健全黨員提名的有關操作規則,進一步加大黨員提名的力度,保證候選人的產生更加廣泛地反映黨員的意見。在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中,要嚴格經過民主推薦,由各級黨員代表大會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獲得足夠黨員提名的決不能作為黨代表的候選人。“兩委”委員、常委和“兩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的提名應增加黨代表提名環節,並且規定適當比例,改變現行選舉條例中僅由上屆常委會提名的規定,避免提名權壟斷、自我提名和近親繁殖。

二是設立選舉監督委員會。選舉監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應由普通黨員、黨代表和上級領導機關代表三方推選出來的,其地位獨立於本級黨組織,也不隸屬於選舉大會主席團,只對出席黨代會的選舉人負責,接受他們的監督。選舉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就是對選舉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對選舉中的違法違規現象有權宣佈其無效,對選舉過程、選舉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權確認。

4、建立健全與黨內選舉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積極營造各方面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制度環境。

鄧小平同志説:“制度問題,是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我們始終不要忘記制度建設。建立和健全完備的制度是發展黨內民主、有效實行黨內選舉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期制。鄧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包括選舉產生、委任和聘用的)職務的任期,以及離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況,作出適當的、明確的規定。任何領導幹部的職務都不是無限期的”。現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都有明確的任期,但隨意性較大,在任期內調動過於頻繁。有些領導幹部從黨委退下來,到人大、政協,把各級人大、政協當成了黨委領導幹部的退水渠,這是一種領導職務變相終身制的表現。因此,要建立領導幹部離退休制度與任期制,在領導幹部選舉產生的同時,就要明確規定在同一領導職位任期內,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隨意調動、調整,從而維護任期的嚴肅性,也有利於保持領導班子的活力和戰鬥力。

二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彈劾罷免制度。彈劾罷免制度與選舉制度一樣,是實現黨內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一是儘快建立黨員代表大會聽取、收集和反映黨員羣眾意見的聽證制度,建立黨員領導幹部向黨員代表大會代表提供其活動的檔案制度,以利隨時瞭解、掌握領導層活動細節,為彈劾制、罷免制的實行奠定基礎。二是儘快建立和實行嚴格的彈劾和罷免制度。要制定實施細則,對彈劾、罷免的內容、程序以及適用範圍和對象等作出具體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要將彈劾、罷免權下放到下級機關或下級紀檢部門,下級機關或下級紀檢部門對上級機關的某個部門提出彈劾,上級機關必須受理,彈劾必須到位,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只有建立和完善彈劾罷免制,才能與選舉制度相配套,使選舉產生的不稱職的黨代表或領導人及時得到撤換或調整,而不至於非等到任期屆滿不可。這實際上是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補充,是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制約監督在任期間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槓桿和有效利器,對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無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辭職制度。領導幹部辭職制度是辭職方式、辭職條件、辭職程序等方面的規定和規範的總和。凡是任期內實績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現重大失誤,羣眾意見很大,本人綜合素質已達不到領導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須採取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的方式,辭去該領導幹部的現行崗位職務。實施辭職制度,既要強化領導幹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的公僕意識;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剛性約束機制;還要創設對辭職者不歧視、不報復、多關懷的輿論氛圍。

與黨內選舉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彈劾罷免制和辭職制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積極營造各方面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制度環境的迫切需要。只有有效形成黨內選舉制度體系而發揮整體合力作用,才能形成廣納羣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才能把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中來。

第三篇: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選舉制度基本知識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選舉制度基本知識

黨的代表大會:黨的組織的領導機關。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堅持和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對於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促使黨內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進一步提高黨的戰鬥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黨的代表會議: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根據工作需要,由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和召集的會議。黨章第十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黨的代表會議的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黨的當前工作的重大問題,也可以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調整和增選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不超過各自總數的1/5)。黨的代表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必須經過負責召集它的委員會批准(如通過重要決議,還須報告上級黨委批准),方能生效。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堅持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

黨員大會:黨的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的領導機關。黨員大會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1)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和措施。(2)定期聽取、討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3)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4)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5)討論和決定其他需要有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層

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4/5。

黨的委員會的任期:黨的各級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期限。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每屆任期均為五年。黨章第十三條分別對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每屆任期作了原則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根據黨章的原則規定,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作了如下具體規定: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黨的委員會的換屆:黨的各級委員會任期屆滿,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按期換屆選舉,是黨的組織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途徑。黨的委員會換屆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須嚴格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選舉工作條例辦事。

黨的選舉制度: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醖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這些規定,對於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內選舉方式: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選舉;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預選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黨內選舉的程序:黨內選舉的具體規則和實際工作步驟。主要包括:選舉單位的劃分、候選人醖釀提名、產生候選人、介紹候選人情況、規定投票方式和當選計票方法、進行選舉、公佈選舉結果和確定當選人等。上述各個程序,不是黨內所有選舉工作都必須完全採用的程序。如黨代會或黨員大會的選舉程序一般是:宣佈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缺席人數,並説明會議是否有效;宣佈選舉內容並由大會舉手通過選舉辦法;舉手表決通過總監票人、監票人;檢查票箱,核實人數,領取、清點、分發選票;説明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後,填寫選票;宣佈投票順序和進行投票;宣佈清點投票和選舉是否有效;進行計票;由總監票人或監票人宣佈選舉結果,由大會主持人宣佈當選人名單。健全選舉程序,認真按選舉程序辦事,有利於防止選舉過程中發生錯亂現象,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必須保證黨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候補代表:是便於在正式代表出缺時進行遞補而設立的,其產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但在會議期間只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黨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

特邀代表: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可設特邀代表。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黨,“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有貢獻、

有威望的同志。確需設特邀代表的,由黨的委員會提出特邀代表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

列席人員:列席黨的代表大會的人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由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範圍一般是: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幹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主要負責人;不是代表的直屬黨委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等。

第四篇:選舉制度

第一節 基本知識

一、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發展

(1)1953年——第一部選舉法基本特點

①體現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②提高選舉制度的民主性

③無記名投票與舉手表決並用原則

二、我國選舉制度的歷史

①1979年7月——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②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改

③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改

④1995年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

⑤2014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

三、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

(2)是建立與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與出發點

(3)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調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基本形式

四、選舉制度的主要原則

(1)普遍性原則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員、某些特殊人員、華僑除外)

(2)平等性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體現、是一種相對平等)

(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原則(縣級以下直選,縣級以上間接選舉)

(4)無記名投票原則(提高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選民自由選擇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額選舉原則(提高民主程度)

第二節 主持選舉的機構與選舉程序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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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2)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二、選委會(選區選舉工作小組)

(1)選委會的成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任命,並

受其領導。

(2)選委會的職權

①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②規定選舉日期

③進行選民確認工作

④劃分選區及代表名額

⑤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⑥派人主持選舉工作

⑦確定選舉結果、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3)選委會的機構:①祕書組、②聯絡組、③宣傳組、④組織組、⑤選民登記

及選舉事務組、⑥派出機構

三、劃分選區與選民登記

(一)選區劃分

(1)農村

1)選縣級人大代表 (幾個村,或大村,或小鄉成為一個選區)

2)選鄉級人大代表(幾個村民小組,或大村民小組,或小村成為一個選區)

(2)城鎮

1)獨立選區

2)聯合選區

3)混合選區

(二)選民登記過程:登記——資格審查——編入選民名單——公佈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選民名單公佈日期是選舉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確定與介紹候選人

㈠ 提名、推薦候選人

(1)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推薦

(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推薦

(3)選民10人以上聯合推薦(提名數量不多於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 ㈡ 公佈提名候選人名單——選舉日的15日以前

(1)確定、公佈正式候選人名單(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差額),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佈)

(2)介紹、宣傳候選人(錄象、宣傳材料、展板、見面會等等)

五、投票與宣佈選舉結果

(一)投票

(1)地點:投票站、選舉大會、流動票箱

(2)人數: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

(3)方式:無記名投票

(二)計票

(1)確認投票有效

(2)統計投票結果 (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

(3)當選

(4)再投及另選

(5)確認選舉結果有效

六、宣佈選舉結果

第三節 間接選舉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1)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推薦

(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推薦

(3)代表10人以上聯合推薦

二、選舉方式

(1)直接投票選舉

(2)先預選再正式投票選舉

三、介紹代表候選人

四、投票

(1)地點:本級人大會議

(2)人數:本級人大代表的過半數參加投票

(3)方式:無記名投票

五、計票

(1)確認投票有效

(2)統計投票結果 (本級人大代表的過半數參加投票)

(3)當選

(4)再投及另選

(5)確認選舉結果有效

六、宣佈選舉結果

第五節 特殊代表團選舉

一、香港、澳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間接選舉

1、香港、澳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國人大確定選舉辦法

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港、澳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港、澳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分別為36名和12名,有選舉權的,分別是各自居民中年滿18週歲的中國公民

(2)成立選舉會議( 包括各界人士,有資格者)

1)參加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

2)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

3)不是上述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4)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3)經申請、審查、確認後公佈

(4)選舉

1)選舉產生選舉會議主席團

2)提名代表候選人

3)預選和選舉

二、台灣省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通過協商選舉產生

1.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協商選舉方案:名額13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約三萬三千人)中選舉產生。

2.成立協商選舉委員會:成員120人,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分佈情況分配。

3.選舉: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節完善選舉制度

一、提高直選程度

二、候選人的確定

三、競選與候選人介紹

四、代表名額

五、選區劃分

六、提高對選舉的認識

第五篇:淺談選舉制度

淺談選舉制度

姓名:曹明

學號:1149025

班級:11級公共管理一班

關鍵詞:選舉,十八大

一、 選舉制度的歷史發展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各種不同形式的組織政權的形式,選舉作為組織國家政權的古老的政權組織形式之一,反映了人類在治理國家中積累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現代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羅馬國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繼承和發展。

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選舉活動從純粹的社會性向階級性轉變,開始成為統治者組織與分配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選舉活動被限制於非常有限的範圍,只是少數人的民主,缺乏選舉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會基礎。

選舉制度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開始具有自身的價值體系與廣泛的社會基礎。資本主義經濟、政治與文化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選舉制度理念與社會顯示相互脱離的現象,使選舉制度成為政權組織的基本形式。

選舉活動在社會主義社會得到了廣泛的發展,擴大了社會基礎。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偉大嘗試,實現了民主的選舉。

二、 選舉制度的概念

選舉制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係。

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和標誌,在現代社會選舉制度已成為組織與調整國家權力活動的基本形式。選舉制度的性質決定於一個國家的國體。我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產生與存在的目的是適應國體的要求,實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為人民羣眾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提供廣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徑。我國選舉制度體現了人民性、民主性、與科學性。

三、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對選舉權享有主體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體應該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選舉權不應被剝奪。我國選舉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見,我國公民的選舉權沒有資格限制,保證了足夠的廣泛度。

身處一個民主國家,用用選舉權應該是以為成年公民的基本權利,選舉權的普遍性的實行可以説是民主的極大的體現,這使人們有種人民當家作主的感覺。但是普遍性的實行過程中勢必產生盲目與跟風。就舉一例,我校選舉地區人民代表,身為成年公民擁有一神聖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沒有什麼莊重的感覺,因為我對被選人根本不瞭解。就在這種迷茫的狀態下隨便投下了一票,當時和我類似的同學還有很多。

(二)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意味着選民在每次選舉中應一人、一地、一次、一票,這一般稱為選舉權的“形式上平等”。 在我國還有所謂“實質上平等”一説,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顧各方利益。選舉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要依據“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加以決定,還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數為基礎,這都反映(更多精彩內容請訪問首頁:)了它着重實質上的平等。第二,兼顧城市特點。

選舉法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規定了在城市和農村之間(1:4)、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這種規定如果單純從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這樣規定是為了達到實質上的平等。第三,重視軍隊地位。軍隊佔9%(265名)僅代表幾百萬軍隊。

我國憲法規定的選舉的平等性並不是絕對意義的平等,它着眼於實際民主,從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與可能性出發不斷擴大實質民主的範圍。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將原來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為四比一,體現了選舉權價值向實質平等發展的客觀要求。這一比例的調整雖然沒有完全解決選舉權價值不平等的現實問題,但畢竟向實質平等發展了一步。

(三)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直接選舉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間接選舉指由下一級國家代議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級國家代議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間接選舉的,很多人大代表説得好:“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為人民辦事,要為人民服務。十八大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各地區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最大的會議,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區的選民的意見。

(四) 無記名投票原則

無記名投票也稱祕密投票,它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並將選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

在近期開的十八大代表大會上,就是在會場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讓各代表祕密的投票。實行祕密選舉,有助於選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預和影響的情況下,更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選舉自己信任的人。

四、 選舉制度在十八大上的體現

黨的十八大代表大會應該是選舉制度的最終體現,他擁有極為開闊的選民基礎,由來全國40個選舉單位總共2270名代表組成,龐大的選民基礎體現了中國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個選舉單位本着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進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個地區都有選民。2270名代表充分體現了選舉權的普遍性,幾乎是人人都有選舉權,人民當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區很多人民的意見,我國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每位代表的選票都是不記名的,絕對的保護了選民的隱私,是選民能夠表達自己最真實的意識。選舉權利在人大代表大會上的保障,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第52條規定“國家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給於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五、 個人對中國選舉制度的理解

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應該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必有的屬性。中國的民主制度應該還不是純粹的民主,應該説現在沒有任何國家能夠達到純粹的民主。中國的選舉就沒有達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區的代表還是不能夠按人數均分,還存在這不平衡的比例。1:4這個數字什麼時候變成1:1的時候就應該是純粹的平等了。純粹的平等,絕對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國農村的選舉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習,選舉的無記名投票原則被徹底的轟塌,選民

毫無保密性可言,絕對的暗箱操作導致誰錢多誰當選的現象。金錢成為了農村選舉的最大依靠,村民們手上的選票不再是那麼神聖不可侵犯,因為他印上了金錢的符號。就拿我所在的村子來説吧,上次村民代表選舉大會上的一張選票最高的居然價值1000元,這還不算上其他的物質補助。不知道是該悲該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選舉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選舉知識選舉的一方面,畢竟農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較低,城市的選舉制度還是相當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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