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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新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析論文(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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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新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析論文(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家創新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析論文第二篇:知識產權制度還在保護創新嗎第三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第四篇:總結陳詞 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利大於弊第五篇: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國家創新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析論文

文章標題:國家創新體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體制的適宜性對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形成和成功有重大影響,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動力,它作用於技術創新的全過程。必須重視新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權衡問題,過於嚴格的知識產權規制同時可能會阻礙知識的傳播。

關鍵詞:知識

產權制度;國家創新體系;技術

(一)國家創新體系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興起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巨大變革[1]。創新已經成為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成為保持和提高國家長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世界各國都把自主創新作為主要方向來考慮,但各國的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態勢和水平,因此各國紛紛尋求適合本國自身的創新道路。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發佈了改善其創新績效的國家技術創新戰略,具有強大創新能力的美國提出了在科技前沿全面領先的戰略,日本提出了科技立國、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韓國提出了以科技為基礎的發展戰略,這些國家的技術創新水平發展十分迅速。考察這些國家技術創新的發展歷史,不難看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是創新成功背後的強大的驅動力。於是,國家創新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發展理論被提出,首次提出這一理論的是英國著名學者freeman。他在1987年研究日本時發現,日本在技術落後的情況下,以技術創新為主導,輔以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只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時間,就使得國家經濟出現了強勁的發展勢頭,成為工業化大國。這説明,制度因素在推動技術創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認為,人類歷史上先後出現過的技術領先國家,從英國,到德國、美國,再到日本,這種追趕、跨越,不僅是技術創新的結果,而且還有制度創新、組織創新的作用,從而是一種國家創新體系演變的結果。

(二)國家創新體系的範圍引申

國家創新體系迄今都難以得到準確的定義,它是一個國家複雜的制度和政策激勵體系的統稱[2]。有關這個體系的研究,不同的學者運用了多種不同方法,而每種方法的重點不同,並且都提出了許多問題,有些已經解決,但仍有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它們唯一的共同點就是運用了完全相同的方法論假設“國家體系的分析水平不能完全還原到每個要素”,換句話説,即整體不等於部分的簡單加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開開展了對國家創新體系的研究。1996年,該組織在一份報告中提出,國家創新體系可以定義為:公共和私營部門中的組織結構網絡,這些部門的活動和相互作用決定着一個國家的知識、技術擴散能力,並影響着國家的創新業績。國家創新體系的提出和研究是技術創新研究的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是對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關係認識深化的結果。國際上,國家創新體系較通用的定義是:國家創新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的公共和私有部門組成的組織和制度網絡,其活動是為了創造、擴散和使用新的知識和技術。其中政府機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是這一系統中最重要的要素。國家創新體系中包含着各種相互作用的要素,就是具有經濟效用的新知識的產生、傳播和應用,以及它們的相互作用力。之所以強調國家體系,而不是區域或國際體系,是由於公共政策的設計和執行仍然是一國政府部門的功能。國家創新體系的利益反映了一個信念:國內公司的創新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政策。其次,任何政策的成功實施,都取決於當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所以,當一個國家的國際責任同國內優先權利以及當地環境相沖突時,給政府帶來了挑戰。

所以創新體系、生產體系以及制度背景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種國家現象,它們根植於特定的社會、歷史和文化背景。所以,分析知識產權對任何一個行業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影響時,都不能夠脱離該體系的實施背景。在國家創新體系下,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為了尋求一系列共同的社會和經濟目標而建設性地相互作用,並將創新作為改革和發展的關鍵動力。國家創新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協調國家的創新活動。具體而言,國家創新體系具有國家創新資源(包括人力、財力、信息資源等)的配置功能、國家創新制度與政策體系構建功能、國家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功能和部分創新活動的執行功能。國家創新體系有系統性、網絡性、制度創新性、組織學習性等幾個基本特性。必須意識到,國家創新體系並不是有意構建起來的,它的組成要素也不是以一成不變的形式發揮效用。毫無疑問,如果這種國家體系想要保持並不斷吸收國內外的創新活動,必然需要將一致性和穩定性保持在最低水平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科技的發展使知識經濟在國民經濟生產中的地位越來越高,所佔比重也越來越大。隨着經濟和技術的全球化以及企業間國際競爭的升級,發展中國家單純依靠利用本國低成本的勞動力製造侵權、仿製產品的可能性大大縮小。因此,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有利於本國企業創新和獲得專利

的知識產權制度,改變在國際競爭中的被動局面,以期獲取經濟增長的長期收益。

(三)知識產權制度在國家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促進作用

國家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能力,表現為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3]。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動力,作用於技術創新的全過程。知識

產權制度促進了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資本化和產業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進而推動經濟發展。

創新成果本身不具有物質形態,不能像普通財產那樣受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對智力成果的有效產權安排。它是在對公有知識繼承基礎上的創新,其創新點與公有知識往往交融在一起,產權邊界不易判斷;同時,它具有轉移和擴散容易,不易識別,難以控制,以及複製成本很低的特點。因此,創新成果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加以界定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創新成果進行科學審查、產權界定,明確產權的範圍和歸屬,實現創新成果產權化,為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中,對於技術創新成果,除了著作權從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成立之外,其它的專利權、商標權等都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審批程序才能生效。技術創新活動是一種複雜的、高風險的智力勞動。技術創新成果可以非常容易地共享、易於擴散和傳播,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屬性。因此技術創新成果具有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代價地享有利益而權利人卻不能得到回報。如果這種外部性問題不能得到解決,人們就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創新成果,創新成果的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其繼續進行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挫傷,社會整體創新活動就會受到抑制,從而阻礙了科技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推動技術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創新成果的產權化使創新成果的權利人有了獨立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佔權,從而使權利人與創新成果的產權發生最直接的經濟利益的聯繫,同時使得創新成果的外部性減弱,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變小,可以獨佔一方市場,獲得超額利潤,最大限度地發揮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知識產權制度的市場價值取向使創新成果的權利人和發明人的利益與創新成果市場價值的實現緊緊連在一起。創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場需求,對社會的貢獻越大,權利人和發明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大,從而使人們從創新的開始到產業化的全過程,都始終瞄準市場,把創新活動與市場需求緊密聯繫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環,促進了技術創新與經濟共同發展。

技術創新取得的成果,必須及時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智力財產權,這使得它極易受到侵犯,出現他人不付任何代價就可使用的“搭便車”現象。因此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使得權利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獲得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利。只有獲得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和保證對其的權利,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獨特的競爭優勢。創新成果的產權化,可以使所擁有的科技優勢轉化和提升為市場競爭優勢。科技優勢只表明在科技的制高點上可以達到的某一高度,但並沒有佔領這塊陣地。要佔領這塊陣地,就必須通過獲得知識產權來實現。在現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知識產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如製藥產業素有高風險、高投入、高回報的“三高”之説,大型跨國製藥公司一般會把利潤的10-20用於研發。國際製藥業巨頭輝瑞每年投入研發的費用超過50億美元,阿斯利康公司每個工作日的研發費用高達1400萬美元。與此相反,仿製一種藥品只需要很少的投資和很短的時間。再如,開發一個大型的軟件系統要投入上千人長年的工作量,而複製一個軟件只要點按一下鼠標就可完成。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有投資者對高新技術進行前期的鉅額投入,就難以形成各種高新技術產業。產權化的技術創新成果,不僅代表了科技水平,而且代表了市場的競爭水平。衡量一個企業的競爭水平,常常看企業擁有的專利數量,而衡量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綜合實力,同樣要看國家整體擁有的知識產權。世界上所有的經濟和科技強國都是知識產權大國。

(四)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對知識產權制度種種缺陷的超越

stiglitz(2014)的研究表明,必須重視新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權衡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如此,在發達國家亦如此[4]。一旦由於過於嚴格的知識產權規制使得知識的代價過高,就會阻礙知識的傳播,結果就是無法發揮它在改善生活水平上的積極影響。雖然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理論以基礎研究為基礎,但是它並不一定是鼓勵研究最恰當的工具。1980年美國的baye-dole法案通過之後,大學就可以為自己開發出來的技術申請專利,所以這些研究機構為了保護研究成果,開始越來越頻繁地運用專利權。然而對於這種趨勢頗有爭議,由於大學研究越來越多地轉向了商業價值,所以這樣做無法激勵基礎研究和知識的共享。

實際上,許多研究發展中國家模仿行為的人們發現,發展中國家的模仿過程就好比是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一樣。實際上,知識具有一部分的隱性特質,這就決定了模仿和創新都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其中都包含着探尋的過程,這種探尋不完全區別於為了取得新發展而進行的探尋,並且往往需要花費較高成本(有時候甚至比初試的創新還昂貴),這個觀點不僅可以運用到有專利的創新活動,而且可以運用到無專利的創新活動。同樣為了更好地理解、解釋並評價基礎知識和應用知識,必須具備研究能力。因此,引進或者改進外國的科學技術本身就帶有很多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實際上,從企業進行這些活動的角度來看,改進現有技術的決策在本質上同創新決策沒有區別。因此,發展中國家的模仿同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有着很多共同的特徵,雙方都具備獨創性、科學技術能力、運用特殊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組織效率和靈活性。這些特徵接下來會影響生產成本、市場競爭特徵以及整個行業的進化發展。不僅如此,這兩種活動都可以增強企業的技術吸收能力,所謂技術吸收能力,就是企業通過無形資產的投資過程而學習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自我加強的累積過程,這個事實也強調了創新和模仿之間的緊密關聯。正是上述特徵最終將創新和模仿如此緊密地聯繫在了一起。實際上,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雖然工業化水平和基礎研發水平比較低,但是在工業化過程中,製造商掌握了很多新產品和新的生產技術,因此積累了很多科學技術能力。之所以可以獲得這樣的發展,關鍵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非常寬鬆或者甚至不存在知識產權,所以才能夠使得科學技術更自由地傳播開來。

(五)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知識產權體制的適宜性對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形成和成功有重大影響,但是要想一直保持成功,仍然需要建立一個適當的支持性框架,避免經濟陷於混亂的不均衡狀態。因此,激進的財政預算縮減、貨幣貶值、由投機性兼併和收購帶來的不穩定性都有可能摧毀積累的知識和科學技術能力。實際上,不利的政策和環境因素都可能輕易導致業績蕭條和學習停滯。如果在專利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沒有考慮它的國內背景,那麼它很有可能以失敗告終。從歷史的觀點講,工業化國家的政府在逐步引進更強的知識產權政策時,同時也必須大範圍內實施相應的補充政策和制度改革才能夠增強本國的技術能力,保證國內產業的持續發展。我國2014年已經成為wto成員,所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不僅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和營造投資環境的基本方針和重大舉措,更是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深層次需求。當前,我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十分複雜:(1)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基本完備,知識產權執法不斷加強,知識產權普法也已廣泛開展;(2)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最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還亟待全面提升。因此,提升我國的經濟實力和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以知識產權戰略為導向的自主創新體系,加強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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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知識產權制度還在保護創新嗎

知識產權制度還在保護創新嗎?
gavin_x 2014-09-13 17:20:19

今天,蘋果發佈了 iphone5,其中的 lte 技術讓擁有此項專利的三星摩拳擦掌,準備對其提出專利訴訟, 報一箭之仇。知識產權制度的本意是保護創新,但現在,它為何變成了大公司之間的遊戲?

今年, 各大公司間的知識產權訴訟進行的如火如荼, 連一貫當被告的中國公司都成功訛到蘋 果 6000 萬美金的商標賠償。今天,蘋果公司發佈了新一代 iphone,而其中的 lte 技術則涉 及三星公司的專利,也讓吃過蘋果虧的三星摩拳擦掌,準備反擊。於是,有一種觀點認為, 我們還需要這樣的知識產權制度嗎? 有這樣一個笑話:有人問英語老師“山寨”的中文翻譯應該是什麼,英語老師説:made in china。這不僅僅是笑話,如果沒人在意知識產權的重要,用不了多久就不會有人創造了, 人類的科技樹也就不會再點亮新的枝葉。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在發展越來越靠科 技和創意的今天尤為重要。

為什麼要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英文叫“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台灣地區被譯為“智慧財產權”。顧名 思義, 知識產權就是我們的智力成果所能變成的一般等價物。 腦力勞動其實是非常消耗卡路 裏的,一些高級別的創造者在前期必須接受長時間的訓練,才能有高素質的產出。從商業上 講, 那些消耗掉的大腦“燃料”和受訓和創造過程中消耗的時間金錢, 都是腦力勞動成果的 成本。

在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以前, 商人和手藝人們為了保護生意的門道可謂是想盡辦法, 比如中國 的傳男不傳女、殺雞燒香入行會,中世紀威尼斯的玻璃器皿商人如果在別的城市建立分店, 甚至還會招到其他行會暗殺。 隨着時代的發展,為了不至於讓廣大動腦子的傢伙們血本無歸,人類發明了知識產權制度, 對於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給予法律 形式上的保護。 以專利權為例, 專利制度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激勵發明創造的, 而是讓創造者可以以某種 遊戲規則與公眾進行交換。 發明人需要在專利的詳細説明中將自己的創造品一字不漏地描述 出來, 並且要承諾在自己的壟斷權失效後該發明要歸大眾所有, 以此條件換取某期限內對這 一發明創造的壟斷權。 (知道為什麼汽車越來越便宜了吧,因為汽車的大多數技術方案都過 了保護期了,誰都能 copy 一個底盤加四個輪子能跑的盒子)。 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對知識產權有着十分清楚的規定: “發明説明書應該對發明、 製作與使 用該項發明物的方式和工藝過程,用完整、清晰、簡明而確切的詞句加以敍述,使

在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以前,商人和手藝人們為了保護生意的門道可謂是想盡辦法,比如中國的傳男不傳女、殺雞燒香入行會,中世紀威尼斯的玻璃器皿商人如果在別的城市建立分店,甚至還會招到其他行會暗殺。

隨着時代的發展,為了不至於讓廣大動腦子的傢伙們血本無歸,人類發明了知識產權制度,對於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給予法律形式上的保護。

以專利權為例,專利制度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激勵發明創造的,而是讓創造者可以以某種遊戲規則與公眾進行交換。發明人需要在專利的詳細説明中將自己的創造品一字不漏地描述出來,並且要承諾在自己的壟斷權失效後該發明要歸大眾所有,以此條件換取某期限內對這一發明創造的壟斷權。(知道為什麼汽車越來越便宜了吧,因為汽車的大多數技術方案都過了保護期了,誰都能copy一個底盤加四個輪子能跑的盒子)。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對知識產權有着十分清楚的規定:“發明説明書應該對發明、製作與使用該項發明物的方式和工藝過程,用完整、清晰、簡明而確切的詞句加以敍述,使任何熟悉該項發明所屬的或該項發明密切相關的技藝的人都能製作及使用該項發明。”也就是説,在專利保護期失效後,任何智力正常受過相關教育的公眾和公司都能通過説明書製造這一專利產品。舉個例子:這是美國第6285999號專利,內容是google搜索引擎所採用的核心算法,發明人登記為哈里?佩奇(這不是被授予專利的內容,而是對這一技術方案的具體描述)

google搜索引擎所採用的核心算法。

直到2014年以後,別的公司才能在搜索引擎中採用這一數學公式背後的技術,在這之前,即便是bing

、百度、騰訊搜搜的程序員發現相同的算法可能使搜索效率更高,也必須另外換一種別人沒有註冊過的算法。

在美國第7812828號專利中,是蘋果公司最引以為豪的多點觸控技術,其技術描述一部分是這樣的:

蘋果的多點觸控技術。

它闡述了一種在多點觸摸表面上,跟蹤多指觸摸以及手勢輸入並且正確過濾它們的機制。正是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目前為止蘋果能製造出觸控效果最好的屏幕,總是在和三星和google的專利大戰中略佔上風。

所以,專利制度在一個公司的戰略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特別是製造業的企業,在產品研發前都要先了解類似技術的專利申請情況,如果別人已經有專利了就必需繞開。其實專利的本意應該是為了保護創新,但是,現在感覺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跟不上技術的發展速度了。 1790年,華盛頓就任總統的第二年,就讓托馬斯?傑斐遜儘快確立專利保護制度。在華盛頓總統任內,美國通過了保護創新和發明的專利法,傑弗遜這個發明狂成為美國第一任專利局長。從此,美國成為世界上保護創新最嚴格的地方。

但對於科技工業而言,現在的知識產權訴訟已經帶來了越來越多的負面影響。因為大公司掌握了越來越多的話語權和專利資源,進行開發的小公司被某些根本什麼事情也不做的大公司

當做訴訟的目標,業界大拿們如蘋果、htc和三星則沉溺於專利訴訟不能自拔,adobe和ptc這樣的公司被譏諷為版本更新緩慢,但法律部效率最高。而三星剛剛被美國法院判決要賠償蘋果公司10億美金的專利侵權賠償金。很多人悲觀的認為,就算專利帶來了再多的利益,也無法彌補它產生的巨大消耗。

手機界大拿們早在2014年的訴訟關係網是這樣的,基本上沒有哪家圈內的公司省的了這部分的律師費,完全可以用貴圈真亂形容:

2014年10月各家公司之間的訴訟關係。圖:衞報

現在,他們的關係越發複雜,一份波士頓大學(boston university)發佈的研究報告稱,2014年,美國專利訴訟直接耗費290億美元,這些錢對於蘋果這種大財主可能不算什麼,甚至訴訟是一種很好的打擊對手的武器。即使不要三星的賠償金,一紙海關的禁令足夠讓韓國人賠得血本無歸。

但對於小公司而言,鉅額的知識產權維護和訴訟費用無疑是巨大的負擔,這種負擔不僅不會保護創新,反而會扼殺萌發於中小型新興企業的創新。波士頓大學的這份報告中還説:

82%的專利被告企業營收不到1億美元,而這些營收中有50%都用來進行專利訴訟辯護。

另外,真正需要專利技術生存的小公司無法維持代價高昂的專利專業服務機構,而大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資源,有能力成立一個大型專業團隊來處理專利問題和進行專利情報分析。這樣的現狀,讓本意上保護創新的制度可能帶來新的壟斷。

在我曾經手的案件中,也有那種事先持有專利或者商標卻什麼產品都不生產的公司,他們等待看上的大公司實施了他們的專利和商標已經大規模生產後再委託律師狠敲一筆,業界一般稱之為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他們的行為看似不勞而獲的敲詐,但是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都是合法的。

也有很多中國公司為了獲得政府補貼申請大量的重複、無效的專利,由於政府的制度是一旦進入初審階段就會給予申請人不菲的補貼,哪怕該專利最後未能通過實質審核也不會退回補貼款項。所以導致了雖然專利數量增長很快,但對於社會和科技樹而言並沒有什麼價值。 我們當然不希望在十年之後,所有的電子產品上都有一個啃了一口的蘋果logo,更不希望那時候的產品經理在開發一項互聯網產品時還會被問道:“你打算怎麼防某公司?”不過悲觀的是,按照現在的趨勢,有可能我們吃飯的叉子和筷子都被大公司變成知識產權的戰場。 另一方面,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會變得更加困難,技術的發展必然使信息的分發變得更加快捷和更難追蹤。妄圖像電子藝界那樣,採用技術方式保護自己的遊戲不被複制在商業上是很難實現價值的。

有一種理想主義的觀點是:“所有這些不足最終都會解決的”,不過這很可能不是事實。以軟件專利的問題為例:專利局需要一段時間來理解新的技術。如果是這樣,那麼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因為技術更新的速度在增加,30年內,專利局可能可以理解我們現在提交的軟件專利申請,但很可能會有更多新的技術型式出現而大多數不被理解。實際上大公司們根本不關心所申請專利的具體內容,而是申請一大堆及其寬泛的專利,堵死競爭對手的路或者換取更多的政府補貼。

知識產權制度某種意義上説其實就是一系列妥協的結果,既要保護創作者的利益,又不能因為此扼殺創新和數據的傳播。而平衡這些利益,需要考慮文化、技術、法律上的各種現狀與選項,無論對於哪個國家的立法者都將是個艱難的工作。

(本文編輯:mo)

第三篇:知識產權保護論文

知識產權自我見

摘要:當今社會在科技,經濟和綜合國力方面的競爭日益激烈,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厲創新,促進科技投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中具有重要地位,當然也給個人乃至社會帶來更多的利益。本文通過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商標權對知識產權進一步分析,理解。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利益。

世界上的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知識產權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

著作權是一種權利,是以“作品”作為唯一客觀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完全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概括來講,著作權是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作品上誕生的一種法定性的權利。,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准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佔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一旦超過法律

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專利法》①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

商標權是指能夠將不同的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並可為視覺所感知的顯著標記。它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所組成以及由上述諸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標誌。

發展中國家似乎把保護知識產權看作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區分文明人和野蠻人的標誌。我猜想,在人們的潛意識裏,似乎保護知識產權就等於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分子。

首先我們承認,保護知識產權能夠提供激勵機制,激發出更多的創新。林肯曾經説過,“專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創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這種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謬誤。知識產權並不是惟一的添加劑,與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譽和好奇心或許是更好的燃料。知識產權甚至不是讓創新者獲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説,我們可以用懸賞制度獎勵創新者,而市場本身就已經發明瞭相當精妙的激勵機制。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了創新者的利益,但是保護知識產權一定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很多學者擔心:專利體系導致發明者努力改進已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4年12月27日通過.

有專利,而不是創造出真正的新知識,因而資源被浪費。考慮到科技進程的積累性和互動性,對關鍵創新的強有力的保護可能會延誤競爭者創造出對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許多人還問為什麼所有的發明儘管其社會價值不同,卻都獲得同樣期限的保護及為什麼保護期限長達17或20年。

在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能否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更值得懷疑。實際上,最近在發展中國家所作的關於對科技問題的研究表明,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識不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那種。發展中國家最需要的知識並不是從世界角度來説真正新穎的知識,而是更適合當地情況的知識。為了進一步吸收更高級的科技知識,發展中國家必須首先模仿和複製,在這種模仿和複製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學習並掌握新的生產過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蹤新的技術發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評價和選擇適用的技術業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術應用到本國的生產條件中,需要在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組織安排做出調整;這些努力均表現為對技術能力的投資,並導致本國有效使用技術知識的能力的提高。遺憾的是,這些在模仿和學習的過程中積累的知識進步卻無法得到專利體系的保護。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國家不得不用幼稚產業保護和其他工業政策措施來鼓勵這種科技發展。與發達國家過去的做法相比,當代發展中國家在許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隨着經驗的積累,發展中國家將

日益明白trips②並不是為它們的利益服務的,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或許有一天也會明白,這一體系也不是為他們的利益服務的。當世界專利97%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時,使用這些專利所支付的成本要遠遠大於從這些專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

最後,我闡述自己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首先知識產權法在賦予專有使用知識產品的基礎上激勵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第二它以壟斷換“公開的機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第三它適當的限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四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當然知識產品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更是一種社會財富,知識產品的推廣和應用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國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要兼顧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達到兩者的平衡。

②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的簡稱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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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琛.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5.馬曉莉.知識產權客體“學説”的比較分析.中國知識產權報,2014.

6. 楊翰輝、剛、陳三坤。《wto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衝突與規避》。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14年1月。

7. 劉劍文,《trips視野下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

第四篇:總結陳詞 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利大於弊

總結陳詞

謝謝主席,大家好。

我們已經看到,今天的辯題,是一個複雜的現實問題,遺憾的是對方辯友未能充分尊重它的現實性。

首先,對方辯友對今天辯題的主體發展中國家缺乏現實瞭解,而我方立論中已經清楚闡述了,中等收入國家才是今天辯題的範疇,它們面臨的問題是經過長期抄襲盜版山窮水盡後如何擺脱山寨、華麗轉型,最終柳暗花明,實現經濟的又一次騰飛。而那些國內戰亂頻繁、社會矛盾尖鋭的貧困國家,缺乏產業模仿能力,盜版侵權問題無從談起。

第二,對方辯友不着眼於國民經濟的大局全局,片面的關注局部特殊行業。對方辯友談過藥品、食品、教刊等領域的問題,它們由於關係國計民生,和普通商品自然不同,因此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有責任和義務共同合作,保證民眾的基本需要;知識產權則以市場機制促進這些行業創新發展,從根本上造福人民。

第三,對方辯友對我們面對的現實困境和現實選擇缺乏瞭解。發展中國家面對“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戰,對方辯友卻還要我們走那條抄襲山寨的老路,但這樣一條路已然是走不通了。它正在打擊着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成長力,破壞着行業的生命力,甚至磨滅着民族的創新力,這樣一條路走到黑,只能是頭已撞南牆,徹底沒希望。

對方辯友辯友犯下以上三點錯誤,根本在於缺乏對現實背景的宏觀把握。

二十一世紀發展中國家蓬勃崛起,金磚五國的成就更是舉世矚目,但發展模式單一、遭遇技術瓶頸等等問題擋在了這批世界新貴面前,這正是成長的煩惱。還好理論和事實已經為我們指出了一條跨越險阻之路,那就是尋求科技進步。温家寶總理知識產權就是競爭力,因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內在動力層面,從根本上激發了企業的創新熱情,鞏固了經濟發展的基礎,為國家進步注入了持續的活力。而在外在環境層面上,它為各國技術交流轉移搭建了一個有序的市場平台;它營造了一個更好的投資環境,引入外資的同時帶進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企業戰略;它減少了貿易壁壘貿易報復,構建了一個更開放的貿易環境。因此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無論是模仿創新還是原始創新,無論是為了塑造一個創新的靈魂還是強壯一雙創新的臂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利大於弊。

進入新世紀的第二個十年,發展中國家迎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江學長曾深刻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新的時代,我們更應本着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胸懷,肩負起造福國民造福人類的歷史責任,自強不息,奮鬥不止,去開創一個和諧多元的嶄新世界,去書寫一段發展中國家崛起的偉大歷史。

九層之台,起於壘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心懷夢想,腳踏實地,我們的未來需要我們自己去創造。

第五篇: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正 文]

在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當中,創新(innovation)和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話題格外引起學者們和宏觀管理的決策者們的關注。那麼什麼是創新?其內涵和外延是怎

樣的,創新和知識產權二者之間存在着什麼樣關係?

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橋樑,通過對創新者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進而促進中國的現代化。(注:劉春田在“創新:知識產權和中國現代化論壇”的講話,中國人民大學和飛利浦公司主辦,2014年6月。)該論述將創新和知識產權設定為二者,即創新設定為前提,知識產權制度設定為保護創新進而促進創新、鼓勵創新的制度手段。在創新和知識產權的關係中,創新是形成知識產權作為權利存在的重要基礎,應運而生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反過來成為鼓勵創新的重要保障。也有學者認為:創新的概念是個不斷髮展的過程,認為創新本身指引入或者產生某種新事物,並且造成變化。同時認為創新分為三種類型:技術創新、管理創新

和制度創新。(注:成思危:“經濟大講堂”,http: //news. xinhuanet.

com/fortune/2014-10/13/content_3613140_2. htm,2014年10月13日。)在其論述中,知識產權是包含在制度創新裏面的,知識產權為制度創新的一部分。在這裏,創新為宏觀概念或上位概念,而知識產權在其演進的過程中被吸收。事實上,本文認為這兩種觀點是對創新概念切入的角度不同,比如對其從微觀和宏觀角度的思考。決策者們更進一步認為: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全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全社會的科技進步,關鍵是要加強和不斷推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注:江澤民在國務院全國技術創新大會上的講話,1999年。),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注:温家寶視察海爾、海信、青島啤酒等大型企業集團時的講話,2014年6月。)。這些表述説明決策者們將創新作為一個內核,而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分屬於創新的不同環節。追求這個內核,實際是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原動力的探尋,或是探尋促進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內生力並追

求今後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因此決策者們的話題已遠在法學研究之上。

在眾多的學説面前,本文僅嘗試性地對創新的發展脈絡以及創新和知識產權的關係進行描述並論述創新的最初發展環節:小傳統知識的存在以及社會對小傳(請幫助宣傳好範文 網)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

的忽略。

一、創新概念動態過程的嘗試性描述

提到創新,人們習慣於將技術和創新連結在一起。事實上技術創新只是創新概念所涵蓋的層面之一。對於創新的概念討論,往往是不同的詞語和創新的連結,比如思想創新、科學創新等等。學者們也從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等視角明確了多種創新的定義,比如有學者從社會學角度認為,創新是在人類社會生產勞動實踐中取得的那些對人類社會進步及人的發展具有長遠而巨大的促進與加速作用的一類傑出成果。創新在本體上是一個系統的發展與結構的優化過程。(注:陳玉和:“創新的概念、創新的發生與創新教育模式”,載《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3月,第69頁。)創新在經濟學上的含義,是指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把

一種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因此經濟發展的“創新理論”就是指不斷地實現這種新組合的經濟發展過程。(注:林晶:“創新概念進入科學哲學論域的認識論意義”,載《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這些概括有其意義,

但是我們仍然試圖將創新和其前綴分開,從創新的本義入手。

在本質上,創新實際上指兩個含義:一是拋開舊的,創造新的。二是指創造性、新意等。(注:引自《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出版,第198頁。)在這兩個含義中,前者傾向於宏觀上的指代,暗含着精神,更具有抽象意義,後者則指向具象化的實物,往往和具體事物的評價指數結合在一起。當討論創新和知識產權的關係時,我們更為關注的是前一個層面的含義,即當今中國需要的多種層面、多種意義上的創新以及如何完善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來鼓勵創新。對於後者,由於可以用現有的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加以涵蓋,比如著作權要求的獨創性、專利權要求的創造性等,因此,本文不作重點討論。着眼於第一個含義,拋開舊的,創造新的,即宏觀意義上的創新,創新實際上體現了一個動態的從無到有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首先產生精神上的藍圖和意願,其次着手實施這種意願,並多次完善直至得到成果,最後當整個成果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形成社會現象時,制度隨之誕生,對這種新產生的社會普遍現象予以規範調整,並從中抽象出具有普適性的規則,建立對違反制度行為的相應處罰措施。對這個動態的過程加以分析,創新的過程實際上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動態結合。結合創新概念的動態過程,我們可以對已存在的

創新的定義進行梳理。

創新的概念最早由熊彼特(j. a. schumpter)在1912年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首次提出。由於他在提出這個概念時主要以企業為研究對象,並對技術和經濟的互動關係進行了深入研究,該概念又被認為是技術創新的始祖。(注:劉慶有、卜琳華、鄒衞東:“論企業技術創新的概念、原則和模式”,載《科技與管理》1999年第1期,第60頁。)這也是導致人們提到創新時最先思考技術創新的原因之一。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概念論述頗豐。1962年伊偌思(j. l. enos)指出技術創新是幾種行為綜合的結果。以及技術創新是作為創新主體的企業在創新環境條件下通過一定的中介而使創新課題轉換形態、實現市場價值的一種實踐活動。(注:歐陽建平、曹志平:“技術創新定義綜述及定義方法”,載《中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12月,第350頁。)英國學者弗里曼認為創新包括與新產品(或改良產品)的銷售或新工藝(或改良工藝)、新設備的第一次商業性應用有關的技術、設計、製造、管理以及商業活動。美國學者繆爾塞認為技術創新是以其構思新穎性和成功實現為特徵的有意義的非連續性事件。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認為技術創新是將新的或改進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引入市場。我國學者傅定驥認為技術創新就是企業家抓住市場的潛在盈利機會,以獲得商業利益為目標,重新組織生產條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強、效率更高和費用更低的生產經營系統,從而推出新的產品,新的生產(工藝)方法,開闢新的市場,獲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給來源或建立企業的新的組織,它是包括科技、組織、商業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動的綜合過程。我國政府的官方定義認為技術創新是指企業應用創新的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採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產品質量,開發生產新的產品,提供新的服務,佔據市場並實現市場價值。(注:繆沾:“關於技術創新概念的研

究”,載《雲南科技管理》2014年第5期,第23頁。)

從上面多種定義不難看出,學者們在研究創新的概念時往往將創新的動態過程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混合在一起進行側重點不同的詮釋,把所有層次的創新都以技術創新的概念來統稱。僅就單純的技術創新層面的定義來看,英國學者弗里曼和我國政府的官方定義較為合適。而美國學者繆爾塞的定義最符合本文對於創新的動態完成過程的思考。本文認為,創新是知識創新在實踐中技術手段的實現並最終形成社會制度的動態全過程,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是創新活動發生、發展直至完成的重要環節,是創新定義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三者的動態結合構成完整意義上的創新。在探討創新和知識產權的關係時,必須將三者結合在一起加以分析。創新作用與知識產權上的關係實際上就是從知識創新到最終形成知識產權制度的全過程。如果將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法學概念來理解,知識創新是使知識產權權利存在的基礎。如果將知識產權作為一個制度來理解,那麼應該説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就是人類的知識創新。而科學創新、管理創新等分屬各個領域,和知識產權並不發生法

學意義上的聯繫。

二、知識創新的兩個系統

在創新的三個層面中,知識創新是創新的最重要的層面,是“智慧之火”,是水之源,木之本。知識是人類對客觀世界的基本認識。有學者認為首次出現的知識創新詞語組合是十多年前entovation international公司註冊的商標“知識創新”——knowledge innovation.(注:馬馳等:“也談?知識創新?”,載《華東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頁。)知識創新的首次結合出現在知識產權的視野裏,似乎預示着知識創新對知識產權制度創新的呼喚。通常認為,將知識創新進行完整定義的是畢業於麻省理工學院(mit)的學者debra m. amidon於1993年提出的見解,他認為知識創新是:通過創造、演進、交流和應用,將新的思想轉化為可銷售的產品和服務,以取得企業經營成功、國家經濟振興和社會全面繁榮。1997年,該學者在其專著《面向知識經濟的創新戰略——認識的覺醒》中將知識創新上升

為知識創新戰略。(注:見註釋(11)。)

在知識創新中,各類知識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從無到有、去粗取精的發生和發展過程,正是這種知識創新特有的前進過程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及創新,知識創新並不以其主體的社會層次為劃分標準。但是,在知識創新和制度創新相結合完成制度創新動態全過程的時候,制度這一上層建築的抽象系統卻人為地按照知識創新主體的社會層次的不同對知識創新的完成區別對待。因此有學者也稱來自於社會不同階層的人羣的知識所形成

的文化分別為精英文化(上層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層文化)。

本文采用芝加哥大學人類學家雷德斐爾德(redfield)在《鄉民社會與文化》(1956年)中的提法,將這些來自於不同社會層次的知識劃分為大傳統知識(great tradition)與小傳統知識(little tradition),分別代表着知識中制度化的正統品格、民間化的民眾品格。(注:範軍:“中國文學的菩薩世界”,載《中華讀書報》2014年4月20日。)在多層社會結構中,從知識創新到知識產權制度創新的最終完成,必須包含大傳統知識知識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小傳統知識知識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兩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們習慣於將大傳統知識視為知識,對大傳統知識進行的知識創新視為創新。因此,對大傳統知識的制度保護以及大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的制度保護均已在我國多個領域發展完善。對小傳統知識,由於其所具有的民眾品格,在我國既有的文化中,存在着財

產權利個體歸屬指向的先天困難或者這種指向易被人們忽略。因此這部分知識,儘管其價值性得到社會的認同,但因其財產所有權主體不明確、知識價值性難以量化等諸多原因,以及長期以來在生活中被人們普遍使用的社會現狀,因此被漠視為自然的和共有的。這類知識的形成和創新最後融入社會常識和社會習俗,往往處於自然傳播和無償使用的習慣之中。對小傳統知識認識的欠缺直接導致了其制度保護兩個層面的欠缺,即對小傳統知識的制度保護和對小傳統知識知識創新的制度保護。本文筆者的思路是思考知識創新的保護應當同時思索兩種知識體系的保護,即已形成制度化的知識的創新保護和具有民間品格的非制度化

的知識的創新保護。

事實上,小傳統知識恰恰是最活躍和最能體現我國民眾文化特色的知識。作為小傳統知識的組成部分之一,201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它把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納入到文化的視野中並提出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強調:一向不被視為知識的口頭傳統,以及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用於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均應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注:“編者按”,載《人民日報》(海外版)2014年4月27日。)這種概念對於推動將小傳統知識,即具有民眾品格知識的創新和知識成果納入到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實現兩個知識傳統和知識結構的保護一體化和保護標準整合,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對具有小傳統知識創新能力的我國民眾極具激勵作用。對小傳統知識的肯定和鼓勵,也是對知識概念的創新,對知識創新的認知把小傳統的知識創新納入視閾,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制

度體系構建方面更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小傳統知識創新帶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思考

首先,小傳統知識創新在當代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意義。因為從知識產權法的本質上説,只有智力成果體現了財產所有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存在發生經濟關係的可能,才有在知識

產權制度框架內對其討論的必要。

在我國以往的知識環境中,生產的方式和制度的設定決定了我國兩個系統的知識所產生的價值轉換是有限的,消極承認和消極保護私權導致不易確立由知識帶來的權利,並阻礙了由權利帶來的經濟上的巨量升值。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儘管很豐富,人們只認為其是生活的點綴或對生活的一點點改進,同時由於這些改進所附屬載體的傳播,知識創新極易被利用,因而民間不存在對於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引發的價值思考。對於大傳統知識,我國傳統的上層社會由於和生產的相對脱離因而形成了重道德輕技藝的價值觀念,如君子言義不言利,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等等,直接與物質利益相聯繫的知識創新不僅沒有得到承認,反而被認為是“奇技淫巧”而被排斥。在早期的社會主流意識之下,大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不僅更多地關注於文史哲等形而上的層面,較少產生與直接生產相關的知識。建國後,小傳統知識情況依舊,在遠離法學家視野的角落裏自生自滅。對大傳統知識的認知則不斷地發生改變,所欠缺的是社會對大傳統知識知識創新主體的經濟利益思考,往往以精神鼓勵作為替代。無論哪種情況,兩類知識的知識創新在共享和無償傳播過程中並不涉及過多利益,客觀地説,在傳播能量有限的忽略私權的社會中,兩類知識在創新上的傳播無形提高了全民族的生產技

能,有利於社會生產知識和生活知識的普及與提高。但是,更為重要的是,當制度沒有被構建,在沒有形成鼓勵並保護知識創新的制度創新的社會條件下,人們會忽視知識創新的財產

價值,特別是忽視小傳統知識的財產價值。

自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生產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私權保護的制度創新為知識轉化為直接的物質利益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簡單的財富積累在知識創新後變成了呈幾何級數的跳躍式發展。知識創新作為生產發展的原動力正式進入了社會大眾的視野。一項小傳統知識的開發,比如傳統工藝的開發會帶動出口,創造數倍的經濟效益。而一項傳統工藝成為專利也會給工藝持有人帶來滾滾財富。同樣,一個口頭流傳的民間笑話經過加工之後成為小品製成光碟,改成動畫,形成了文化產業,同時創造了無可估量的財富。在這樣的環境下,相對於發展成熟的大傳統知識,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被提高到保護中華

民族民族知識財富的高度,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法理意義得以成立。

其次,當下對於小傳統知識認識的轉變。我國於2014年由文化部正式提出保護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程,這本身就是一個知識觀念上的創新。事實上,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是小傳統知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文化遺產保護列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僅僅是一個起步。並且,這一政策的着眼點在於“遺產”,即已經完成的知識創新。嚴格地説,這種保護僅僅是針對以往知識的創新而不是對當下和未來小傳統知識的確認和創新保護。這種從國家立場出發的政府行為,在現實的市場經濟的生存環境下並沒有體現該知識的自身價值和財產意義,因而嚴格意義上説,上述啟動的工程只是文化意義的保護而不是知識產權制度意義上的保護。因此,從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到制度創新的動態完成過程這一立場來説,本文着重強調的是對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以及最終形成保護小傳統知識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創新。如前所述,一方面小傳統知識由於其知識創造的方式不易形成飛躍,另一方面,實現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完成之後在技術創新層面上容易實現。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制度加以保護,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極易在短期內為公眾知曉,成為一個新的社會常識,不能直接為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人帶來經濟利益。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制度並未對小傳統知識創新形成共識,小傳統知識在知識創新時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門類存在爭議,甚至小傳統知識應否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支持仍在學術探討之中,這些都不利於小傳統知識的知識創新,也對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出挑戰,更是造成我國小傳統知識財富大量流失

的根本原因。

總之,關於知識創新流程的認知和兩個系統的知識創新問題,是一個令人思索的話題,在論述創新和知識產權的關係時,這個話題應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從某些方面來説,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本身就是一種創新。正因為如此,本文的思考顯然還需要進一步論證和完善,如果説,提出問題的本身具有意義,那麼本文的意義也許僅限於此,探尋解決問題的途徑和理論的完善將是未來研究的目標。在此,謹以此文歡迎知識產權界的同仁不吝給予

支持、詰難和辯駁,使之豐富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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