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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專題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9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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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多篇

民法典繪就全面依法治國的嶄新畫卷,推動“中國之治”進入更高境界。小偏整理了2020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範文5篇,謝謝您的認真閲讀。

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一

6月16日,《求是》雜誌發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佈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文章從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個方面詳細闡釋了頒佈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民法典迴應了人民的期待,充滿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底色,習近平總書記這篇民法典“講義”,更是飽含人民情懷。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領會、宣傳,讓民法典的規章與精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從《法經》問世,到《唐律疏議》出台,歷史表明,法之盛衰關乎政之治亂,良法向來是治國之重器、善治之前提。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4次啟動制定和編纂民法典相關工作,但由於條件所限沒有完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羣眾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通過5年艱苦細緻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編纂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強大法治保障。民法典有着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實現了幾代人的夙願,既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更為維護人民權益織密防護網。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領域貫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講,“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羣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針對疫情期間家長隔離在外、孩子在家無人照料等緊急情況,民法典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為孩子們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怎麼辦?違反規定飼養動物、侵佔通道等引發的糾紛,相關方如何擔責……經濟社會在不斷髮展,生活方式在不斷變化,社會關係在不斷調整,調節社會關係的民法也需要與時俱進。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迴應社會關切,對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羣眾的所思、所盼、所急,實實在在地寫進了法律條文中,從法治層面推動痛點難點問題,這部鐫刻人民權利的“寶典”,有力度、有温度。有關部門要加強民事立法相關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適應技術發展進步新需要,在新的實踐基礎上推動民法典不斷完善和發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典共1260條,全文逾10萬字,大到產權制度,小到婚姻家庭,無不為人民而書寫。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民法典誕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過程,10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建議,因此,民法典的實施也要始終到羣眾中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羣眾身邊、走進羣眾心裏。”各級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通過專題講座、普法進社區、普法趕大集、在線答題等多種方式,線上線下相結合,引導羣眾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繪就全面依法治國的嶄新畫卷,推動“中國之治”進入更高境界。

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2020年是不同尋常的一年,突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讓中國人民飽受疫情的困擾,在這個萬眾一心度過疫情的時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謂是為人民打上一針“強心劑”。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迴應了民生的關鍵問題,具有里程碑意義。

黨和國家先後多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種原因一直沒能形成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將編纂民法典確定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經過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表決通過,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不僅僅是達成幾代法律人的夙願,更是對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一份圓滿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標,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對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與此相關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順應時代要求、反映人民意願的法典,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權的獨立成編是此次編篡的亮點,具有極為深遠的意義。早在1986年,我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明確規定了“人格權”。隨着時代的飛速發展,人格權的定義不斷豐富,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受到廣大人民的關注。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大數據、互聯網成了一把雙刃劍,個人隱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信息泄露引發的電信詐騙,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名譽權等現象層出不窮。法律從誕生那天起就具有滯後性,當現行法律還不能有效應對,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還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人格權保護需要。此次人格權編對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主體享有的各項人格權進行了明確規範,這意味着民法典的橫空出世對老百姓來説不僅僅是抵擋傷害的盔甲,更是奮起反抗的武器。讓以人為本真真切切的落實在生活中,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權獨立成編之外還回應了一系列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可以説,這是一部“社會活動百科全書“,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

當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總是形影不離的,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當民法典制定好後,司法者、執法者、守法者對其可能有不同的見解,出台相應的解釋、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就顯得額外的重要,但這只是後話,就把一切交給時間,讓我們一起去見證。

這一部盛世之典不僅僅凝聚着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寫滿了14億中國人對美好生活的夢想,它不僅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必將在人類法治文明史上畫出濃墨重彩的一筆。

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三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四

醫療險對社會基礎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它主要有四大好處:

第一、就是就醫直付。部分醫療險都有一張專屬的醫療卡,治療的費用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給醫院,這樣就不需要牽涉家庭現有積蓄。

第二、地域範圍比較廣。高端醫療險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中國大陸、港澳台地區、乃至全球保障等,當然保障地域越全面,價格也會相對比較高。

第三、醫院選擇更自由,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國任何一個公立醫院就醫都是一樣的報銷比例和報銷方式。

第四、保障更加全面。對於一個家庭來説,只要條件允許,它是可以配置足夠高的保額來全面保障自己的醫療問題。從保障的?度來説,也是對社會保險的一種補充,從這個?度來説,醫療保險有他特別珍貴的價值。

接下來我們舉個例子去思考,那就是在夫妻關係當中,誰應該首先配置醫療險?

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配置醫療險的是勞動力輸出較多的,主動收入較高的人。一般來説我們會發現夫妻雙方當中丈夫扮演着外出工作,獲得家庭主要財富的這樣的一個職責,而妻子更多的時候扮演相夫教子,穩定後方的這麼一個?色和職責。

從這個?度來説,首先是丈夫作為生產力主要輸出的人員,應當配置屬於自己的醫療保險。同時如果説家庭的條件比較好,還可以考慮丈夫和妻子都配置這樣屬於自己的醫療保險,為什麼?

第一、因為我們發現如果丈夫創造財富,自己出現醫療問題,他通過自己的醫療保險可以充分覆蓋自己的醫療險,同時還可以儘快的恢復自己的勞動力,重新走向工作崗位。反之,妻子如果患病,醫療費用的支出,也會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減損,所以妻子同樣需要配置醫療保險。

第二、如果説妻子是全職在家,丈夫創造財富,妻子的安全感可能會逐漸下降,這時候妻子為丈夫買醫療險,也能增加妻子的安全感。

在這裏再給大家做一個案例的補充,那就是我們每一個家庭都要為自己的孩子做好醫療保障計劃。因為孩子來到這個人世,其實我們做父母的是不能選擇孩子是否健康,孩子是否有疾病的。每一個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他們的每一次疾病都牽掛着父母的心,所以夫妻的任何一方對子女要盡到撫養的義務,孩子在出生之後應當擇機為孩子配置充分的醫療險。

這樣的話一旦孩子出現醫療問題,重大疾病,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至於將自己辛辛苦苦創造的主動收入用於孩子的救治,從而導致家庭生活質量急劇下降,而能夠是通過一份有效的醫療險,讓孩子得到最好的最充分的救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選擇。

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五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安排這次集體學習,目的是充分認識頒佈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今天,也非常高興能夠給大家分享我這段時間學習民法典的心得,希望能幫助大家以法典的思維和視?去重新檢視、審視自己的保單,從而做到補缺補漏,覆蓋險。今天我們要談的話題是醫療險和法典當中重要法條的關係。

 一、醫療險的基本概念

醫療保險它是起源於西歐的,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隨着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取代,出現了近代產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惡劣,流行疾病,工傷事故的發生,工人要求相應的醫療照顧,可是他們的工資較低,個人難以支付醫療費用,於是許多地方的工人便自發組織起來籌集一部分資金用於生病的開支,但這種形式並不是很穩定,而且小範圍抵禦?險的能力很低。18世紀末19世紀初,民間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並且成為國家籌集醫療經費的重要途徑。所以隨着醫療險的發展,最後它形成了以社會保障為基礎的基本醫療保險和以商業醫療保險為補充的這樣的一個個人可以購買的醫療保險制度。所以從這個?度而言,醫療保險的基本性質是補償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通過這段歷史,大家一定要關注兩個關鍵詞——

 第一個關鍵詞是生產力。

因為醫療保險是產業隊伍發展過程中是工人的醫療照顧的一種補充。所以,醫療保險是生產力因病患喪失的一種風險覆蓋。

 第二個關鍵詞是補償。

醫療保險是對醫療費的一種補償性的支出。所以從這個?度而言,我們發現事實上醫療險主要是在解決兩個?險的覆蓋,一個是人的?險覆蓋,一個是金錢的?險覆蓋,有了基本思考之後,我們來看看這次剛頒佈的民法典當中有哪幾條跟此性質有關。

二、民法典中關於醫療險的條文解讀

首先我們關注到民法典當中有一個重要的條款——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 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面對夫妻風險的案例診斷當中,很多高淨值客户和普通家庭都面臨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到底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今天重點講一講和醫療險密切相關的就是第1063條當中的第二項:一方因身體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剛剛我們關注到醫療保險有一個重要的屬性,就是一種補償性,所以補償這個詞在民法典當中的條款項當中也有充分明確的記載,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走入婚姻之後,其實都應當為自己去配置充足的醫療險,一旦夫妻一方人體受到損害,所獲得的醫療補償屬於一方財產。

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家庭生活當中遭遇疾病,遭遇醫療的問題,它會產生什麼樣的天平傾斜呢?

第一、夫妻一方失去勞動力的風險。主動提供勞動力的一方,會因為喪失勞動力,使家庭的經濟收入失去、中斷乃至終止。其實,在大部分家庭中,丈夫往往是主要的勞動力,喪失勞動力風險的概率是比較大的。

第二、如果丈夫作為主動勞動力喪失了,妻子就不能再失去自己的主動勞動力,因為妻子不僅要獲得主動收入補充家庭開銷,同時他還需要去照顧在醫療期內的丈夫,這個時候整個家庭的天平就會被打破,反之亦然。所以從這個?度而言,一個人在婚內配置醫療險,它的本質是一種愛的表現,我拿什麼愛來對得起我的愛人,那就是我給我自己配置充分額度的醫療險。因為一旦我受到了人身損害,所獲得的補償是一方財產,我把我的補償用於我的醫療費用,從而不給另一方添負擔,這就是很好的一個場景。

那麼在整個醫療險配置的過程當中,如果你配置一份醫療險,甚至是高端醫療保險,我們在任何保單填寫都離不開一個義務,就是如實告知的義務。

在民法典當中第1053條有這麼一個條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

那麼問題來了,在現實生活當中,兩個人正在兩情相悦的談戀愛,一方怎麼好意思去問另外一方,你有沒有重大疾病呢?如有你有,我可以是不會和你結婚哦。

所以這個時候一份醫療險的出現就能夠避免這種尷尬。因為我們都知道一個人去配置醫療險一定要做如實告知。所以在戀愛當中,一方當事人拿出了屬於自己的一份醫療保險,從另外一個層面已經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重大疾病,否則保險公司不會予以核保通過。所以,戀愛的雙方相約去各配置一份醫療險,也許也是未來不錯的場景。

其實在民法典中還有一個條文,跟我們的醫療險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但是一般人很難覺察,那就是: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為什麼跟醫療險有關呢?

這一條的本質夫妻一方必須要遵守的法律底線,就是不能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時候我們發現夫妻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配置醫療險本質,就是它不是隱藏財富的行為,這是夫妻任何一方對自己醫療補充保障性的一個安排,一旦一方出現疾病,出現醫療問題,他所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就是一方財產。所以從這個?度來説,我們不需要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該在合法的範圍內光明正大的給自己配足足夠額度的醫療保險,這個點值得我們去關注。

綜上所述,在民法典當中和醫療險有關的有三個條文,1063條,1053條和1092條,希望大家能夠充分重視這三條。

2020領導幹部民法典心得體會範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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