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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學習培訓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8.27K

2020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多篇為本站會員“小敏”投稿推薦,但願對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幫助。

2020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中國民法典呼應了人民的呼聲,對那些看起來並不重要的民事主體,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並且制定了法律規範。下面小編整理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歡迎閲讀。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1

2020年度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此,我們邁入民法典時代。新編纂的民法典包括總則編 物權編合同編 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七編。民法典是對過去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傳承繼受和創新發展,一些與時俱進的新理念也體此刻民法典中。民法典的變化還體此刻,基於立法嚴謹性的技術要求,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表述不夠清晰或者不 夠準確的規定進行了 非實質性修正;基於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對其部分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非實質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與語言表述的改變,部分法律條文中個別詞語的改變,句子前後標點符號的改變等。作為我們法律人,不但要關注民法典中的實質性修改,還要關注非實質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實質性修正談幾點 學習心得:

民法典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部分法律條文中的“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立法機關之所以把“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一詞,這説明“要求”和“請求”二詞的含義肯定不一樣,二者有 細微的差別。“要求”是指提出具體願望或條件,期望得到滿足或實現。而“請求”是指提出要求,期望得到滿足。“請求”含有處於被動地位的意思,期望別人能按自己的意思辦。而“要求”是自己處於主動地位,帶有 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除了通過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用“請求”一詞外,立法機關用的都是“要求”一詞。看來,在立法者眼裏,家事是可以天經地義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麼“要求”,要麼“請求”。不 過有 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繼承編中,“請求”一詞只呈現了 一次,“要求”一詞一次也沒有 呈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個別語句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只是表達了當事人有 請求的權利,至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是支持還是不 支持當事人的請求這層意思並沒有表達出來。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表達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這層意思來。這前後的變化體現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表述的更清晰。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實質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個人的理解可能有 不 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學習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後再運用到實務中去,在實務中成熟運用民法典也需要一個過程。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2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將於2021年1月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 國家管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範,實現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佈,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 制 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 生產經營 個人信息保護 私有 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佈,讓公民更有 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 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 生命權身體權 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隱私權 婚姻自由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標誌着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誌着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台階。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繫”。[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法典,它關係着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温柔,守護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後,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 再保留。它充分體現了 人民的意志和意願。因為它完全來自於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拋物房屋價值想“提前變現”,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 “校園貸” “高利貸”;無論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 老人倒在地上不 敢扶,還是遊走在網絡中的Q幣網絡遊戲裝備等等,民法典都給出了 解答,豐富地展示了 與人民生活相關的點點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部自新中國成立70週年以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管理體系現代化提供給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時過境遷,生活變化反映社會發展,生活進步得益於科技發展,[民法典]為中國創新創新保障開路。[民法典]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伴隨着民法典的不斷完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中國製度優越性不 斷顯現,“中國名片”在世界範圍的影響力越來越強,中國車 中國橋 中國路等中國奇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式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汗水創新了 “中國力量” “中國精神” “中國效率”,一躍而上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成果來之不 易,其中和諧安定科學規範 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是要害,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 斷完善的體現,為中國創新創新提供了 不 斷成長壯大的優渥環境。民法典的出台,彰顯了“中國之治”的力量,記錄着中國法治的改革歷程,是中國人民一生守護的人民情懷。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3

結合貫徹落實依法治國重要論述 學習[民法典]的情況,談幾點 學習體會:

一 意義重大,[民法典]為管理現代化提供有 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點很多,的亮點就是為民立法以民為本,化地謀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羣眾的意願,保障私權,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同時,也被譽為“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它的誕生更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在中國法制具有 深刻的里程碑意義。

民法典能夠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國家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一方面,進入新時代,人民羣眾在民主 法治 公平 正義 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對民事權利的保障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廣泛的民事權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則各編由物權編 合同編 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構成,既確認了 個人享有 各項具體民事權利,明確了 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邊界,又保護個人能夠正常行使和主張權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設的居住權制度,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 所居”提供了 法律支撐;在產品責任制度中規定了 懲處性賠償,可以有效保護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鑑於高樓拋物行為頻頻發生,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專門規定了 高樓拋物致人傷害責任規則,強化了 有關機關在查找行為人方面的職責,有 力保護了人們“頭頂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過確認和保護私權,成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説,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 規範公權的作用,有 利於實現多層次多維度的社會管理,為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 力的制度保障。

二 堅持人民至上,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為民職責

“悠悠百姓事,兩會總關情”。“人民至上”是貫穿今年全國兩會的主線,國家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業”呈現了 39次,“民生”呈現了_次,眾多“熱詞”“新詞”“暖心詞”飽含着滿滿的民生温度,彰顯着黨和政府一以貫之的人民情懷。”我想,在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依法治國重要論述時,我們應該牢牢抓住“人民至上”這個根本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環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 伸張正義。人民至上,從來不是一句空話,作為黨和人民的幹部,我們需要將其落實在實際工作中,用實際行動踐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我們的為民職責與使命,比如:眼下,我們就需要用實際行動去答好“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這張大考卷!

三 堅持以身作則,領導幹部要發揮“要害少數”的作用

環繞全面依法治國理念,構建法治社會已成為了 時代的主旋律,我們領導幹部不 能僅僅滿足於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還應充分了解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原理,更好地樹立正確的法治價值觀,同時還應充分了 解法律立改廢釋的來龍去脈,深入理解國家管理的現狀和形勢。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結合我分管的公安 司法 城市管理 生態環境 交通運輸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樹立法治意識 法治思維,更需要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手段來解決實際問題,該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須履行 有 相關法律規定的就必須嚴格依照執行,決不 允許以言代法 以權壓法 逐利違法 徇私枉法等行為。惟獨這樣以身作則,才幹更好發揮“要害少數”的作用。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4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的“民法典時代”最終到來了。這是中國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於全方位 多角度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頒佈以後,我院以多種形式組織大家開展 學習,並要求中層以上的幹部在“微課堂”上主講其中一部分。我認為,學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邊學習邊實踐,在實踐中加強 學習 深化學習。

一 加強 學習,深刻領會[民法典]的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誌上發表重要文章[充分熟悉頒佈事實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已經充分闡釋了[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我們要深刻領會頒佈施行[民法典]的意義,才幹更好地指導工作開展。

二 加強 學習,深刻領會[民法典]的法律意義

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特殊是民商事法官,[民法典]的理解 運用關係到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關係到公平爭議的實現,因此,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前,一定要認真 學習,學明白[民法典]的體系法條內容,以便更好地運用到司法工作中。

三 在實踐中 學習,不 斷提升自身法律素養

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需要在實踐中不 斷的昇華,作為法官,通過司法實踐,發明問題,修正問題,更好更快地實現公平正義,以法治的陽光公平逐步增強人民羣眾對法治的認同 信服 尊崇與敬畏,從而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5

合同效力問題,從來都是合同簽訂 履行以及在爭議處理中的核心關注點和出發點。[民法典]頒佈後,有 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從邏輯結構 表述內容方面都發生了適度增減 汲取等調整和變化。本文嘗試通過梳理[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的規定,淺談[民法典]的 學習感受。

一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結構調整

[民法典]頒佈前,有 關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主要體此刻[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民法總則]沒有針對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規定,但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做出了 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包括合同行為,因此[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是對合同效力的原則性規定。除了 [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單行法律也有 在其各自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效力有所規定。但總的來説,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邏輯結構不 夠密切,產生的弊端是難以在頭腦中形成對合同效力規定的整體感和嚴密感。

而[民法典]對於合同效力規定在結構和邏輯上進行了 整合,使其更為嚴謹。[民法典]第三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過七個條文,分別對生效時間 需批准合同無權代理 越權訂立 超越經營範圍 免責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等進行了 一般性規定。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 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對合同效力做了 結構上的補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 [民法典]中的效力邊界

效力問題是合同要害,而法定無效情形是效力問題的邊界。把握了 法定無效的清晰邊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從兩個角度梳理和討論合同法定無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變化。

首先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原有 五種法定合同無效情形出發,看其內容在[民法典]中具體變化。

(1)[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傷害國家利益以及傷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無效的規定。

針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中有 其他相關規定分別體現,如第一百三十二條中概括規定為“民事主體不 得濫用民事權利傷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藉由合同編第五百零八條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編第六章中的相關規定),使得合同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和影響變得更加重要,體現了對於社會公共法益保護的核心。

[民法典]沒有 對公序良俗做出定義,也沒有做列舉式的説明。但值得注重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公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就是[九民紀要]第30條中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這條規定體現出人民法院認為金融安全 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屬於公序良俗範圍。如此看,假如合同內容違反有 關金融安全市場秩序 國家宏觀政策等規定,即使所違反的規定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也存在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風險。

(2)[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惡意串通,傷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實質內容,調整表述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五十二條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無效的規定,而將整合了該條實質內容的[民法總則]中關於通謀虛偽的規定體此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也就是先對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進行偽裝識別,再確認隱藏行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延續了[民法總則]中的相關表述。

再來看[民法典]對法定無效情形的直接規定和明確表述的變化。

[民法典]以第三編第三章合同效力專章規定了七個條文,但僅在該章第五百零六條將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及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這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直接規定為無效。另通過第五百零八條指引到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章節,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謀虛偽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反公序良俗 惡意串通傷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規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因考慮到合同效力的複雜性,對於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規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則放到[民法典]總則中有 關合同可撤銷 效力待定 部分性效力排除擔保從屬性效力判斷等相關條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節中另行規定,形成了 對合同效力靈便處理的緩衝地帶,體現了 使合同儘可能有 效的立法目的。

三 學習感受

從[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規定的行文結構 邏輯調整 內容增減 條文表述等細節之處,筆者感受到了 相比原有法律對合同無效情形更為寬泛的規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體現了 激勵交易 保護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對合同法定無效情形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它向我們清晰傳達的合同效力邊界的拓寬。

對於我們法律人,法條的細節當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續探究。[民法典]是通過已經寫進條文的內容,向我們傳達和揭示它沒法寫進條文的現實複雜性,向我們努力呈此刻激勵交易基礎上效力問題的複雜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輕心,需在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 交易效率與合同正義中探求各方真意尋求動態平衡。[民法典]可作為法律人執業道路的指南針,在未來面對特定情境的具體法律行為時,都能以客觀立場,對合同效力問題綜合分析和審慎判斷。

假如用一句話概括對[民法典]有 關合同效力規定變化的感受,那就是“邊界拓寬,而自由之地更加複雜。”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範文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