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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交接單精品多篇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94W

人事檔案交接單精品多篇

檔案提取流程 篇一

(一)提檔需要工作接收單位(具人事管理權限的)或人才中心、職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商調函”。

(二)想偷偷把檔案調離本市,就先到它市找到工作接收單位(即找好下家)。該“下家”如有人事管理權限,直接開具“人事檔案商調函”,你持該函到“開發區人才”提檔後交聘用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如“下家”不具有人事管理權限,你可持該接收單位的聘用合同書或錄用證明、身份證、照片等相關材料到當地人事局所屬的人才中心申請個人檔案人事代理託管。“人才”接受託管申請後開具“人事檔案商調函”,你同樣持該函到“開發區人才”提檔後交給發函的“人才”就可以了。

(三)檔案和户口不一定要一齊動,只動檔案而不動户口是完全可行的。户口歸公安機關管理,户口遷移比檔案轉移難度大。以為找到工作接收單位,檔案既可轉移;而户口就不一定了,很多單位,如私營、民營等小型單位(企業),他們可以聘用你,但不能給你解決户口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很多人才紛紛參加報考國家公務員(公招)的關鍵原因所在。公務員的户口肯定沒問題,而且待遇高,如能堅持到退休,那退休待遇也比社保退休人員高很多。

(四)暫時動用檔案,年後再還回可以。前提是檔案可以隨着工作走。辦法參照上述(二)。

檔案存放流程 篇二

第一條 管理部門

1、公司客户服務中心為檔案管理部門,設置檔案專管崗位,由一人全權負責。

2、文書結案後,原稿由檔案專管人員歸檔,經辦部門視實際需要留存影本。如為特殊案件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者,應經客户服務中心部門主管同意後妥為保存,客户服務中心以影本歸檔,原稿用畢後仍應送客户服務中心歸檔並換回影本。

第二條 文件點收

文件結案移送歸檔時,依如下原則點收:

1、檢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應即追查歸入。

2、文件如經抽存者,應有客户服務中心部門主管及檔案專管的籤認。

3、文件的。處理手續是否完備,如有遺漏,應即退回經辦部門補辦。

4、與本案無關的文件或不應隨案歸檔的文件,應即退回經辦部門。

第三條 文件整理

點收文件後,應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寫文件以右方裝訂為原則,中文橫寫或外文文件則以左方裝訂為原則。

2、右方裝訂文件及其附件均應對準右上角,左方裝訂則對準左上角理齊釘牢。

3、文件如有皺摺、破損、參差不齊等情形,應先整補,裁切摺疊,使其整齊劃一。

第四條 檔案分類

1、檔案分類應視案件內容、部門組織、業務項目等因素,按部門、大類、小類三級分類。先以部門別區分,部門別之後依案件性質分為若干大類,再在同類中依序分為若干小類。

2、檔案分類應力求切合實用。倘因案件較多,前款三級不敷應用時得於第三級之後另增第四級“細類”。如案件不多,亦可僅使用“部門”及“大類”或“小類”二級。

3、同一“小類”(或細類)之案件以裝訂於一檔夾為原則,如案件較多,一個檔夾不敷使用時,得分為兩個以上的檔夾裝訂,並於小類(或細類)之後增設“卷次”編號,以便查考。

4、每一檔夾封面內頁應設“目次表”,案件歸檔時依序編號、登錄,並以每一案一個“目次”編號為原則。

5、檔號之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A1A2為經辦部門代號,B1B2

為大類號,C1C2為小類號。D1為檔卷卷次,E1E2為檔案目次。

第五條 檔案名稱及編號

1、檔案各級分類應賦予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檔案內容 性質為原則,且有一定範疇,不宜籠統含混。

2、各級分類、卷次及目次的編號,均以十進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位數使用視案件多寡及增長情形而斟酌決定。

3、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編制“檔案分類編號表”,即將所有分類各級名 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閲。

4、檔案分類各級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繁時,隨時增補之用。5、檔案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一經確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確有修改必要,應事先審

慎研議,並擬具新舊檔案分類編號對照表,以免混淆。

第六條 檔號編定

1、案件如系新案,應就“檔案分類編號表”,查明該案件所屬類別及其卷次、目次 順序編列檔號。

2、案件如可歸屬前案,應查明前案之檔號予以同號編列。

3、檔號以一案一號為原則,遇有一案件敍述數事或一案歸入多類者,應先確定其主 要類別,編列檔號。

4、檔號應自左而右編列,右方裝訂的案件,應將檔號填寫於案件首頁的左上角;左方裝訂

者則填寫於右上角。

第七條 歸檔與檔案清理

1、歸檔文件,應依目次號順序以活頁方式裝訂於相關類別的檔夾內,並視實際需要 使用“見出紙”註明目次號碼,以便翻閲。

2、檔夾的背脊應標明檔夾內所含案件的分類編號及名稱,以便查檔。

第八條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關法令或本企業其他規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東名簿;(3)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4)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5)財務報表;(6)政府機關核准文件;(7)不動產所有權狀及其他債權憑證;(8)工程設計圖;(9)其他經核定須永久保存的文書。

2、10年保存:(1)預算、決算書類;(2)會計憑證;(3)事業計劃資料;(4)其他經核定須保存10年的文書。

3、5年保存:(1)期滿或解除之合約;(2)其他經核定保存5年的文書。

4、1年保存:結案後無長期保存必要者。

5、規章由規章管理部門永久保存,使用部門視其有效期間予以保存。

第九條 檔卷清理

1、管檔人員應隨時拂拭檔案架,維護檔案清潔,以防蟲蛀腐朽。每年年度更換時, 依規定清理一次,已屆保存期限者,得予銷燬,銷燬前應造冊呈總經理核准,必 要時向主管官署報備,並於目錄表之附註欄內註明銷燬日期。2.保管期限屆滿的文件中,部分經核定仍有保存參考價值者,管檔人員應將“ 收(發)文登記單”第五聯附註在其保留文件上,並在第五聯上註明部分銷燬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