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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房屋徵收工作實施方案

欄目: 住建城建房產 / 發佈於: / 人氣:1.2W

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房屋徵收工作實施方案

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房屋徵收工作實施方案

(徵求意見稿)

西延高鐵是振興革命老區延安、帶動我縣旅遊發展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為確保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延安段)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辦被徵收房屋屬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實際情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徵收範圍:正式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共65院。其中虎尾村康崖底組11院,梨園村堯坡組49院,梨園村梨園組5院。

第二條徵收面積:以實際測量簽約面積為準。

第三條動遷人數:以實際簽約的户數和人口數為準。

第四條 簽約期限:自《徵收公告》發佈之日起****日內,被徵收人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五條 產權認定:被徵收房屋原則上以產權登記證件(房屋產權證)為準。若出現合法證件遺失、村鎮規劃統一建房但未辦理建房手續、實行建房審批制度之前建設使用的房屋等情況,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認定。

第六條 自《徵收公告》公佈之日起,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係;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徵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自《徵收公告》公佈之日起,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户籍的遷入、分户等手續;國土部門停止辦理用地審批及不動產登記手續;規劃部門停止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徵收範圍內的商業網點一律停止經營。

第八條以下情況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二)自《徵收公告》公佈之日起,擅自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第二章房屋徵收實施步驟

第九條 被徵收人須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配合房屋徵收工作人員進行房屋的勘測、登記、評估。因被徵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勘測認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房產部門提供被徵收房屋的產權資料或組織評估機構、公證機關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勘測、登記、公證後,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築面積。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依據《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由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公佈的備案名錄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採取投票、抽籤或搖號的方式公正確定。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複核評估或作答疑解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日內要將複核結果出具書面報告給申請人予以答覆。

被徵收房屋評估時間為《徵收公告》發佈之日起。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根據房屋評估報告,按照《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騰空房屋,同時將房產等手續交房屋徵收部門備檔,按照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被徵收人補償費。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拒絕領取補償費且拒不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將該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且拒不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徵收部門就被徵收房屋等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又不搬遷的,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房屋徵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五條結合被徵收房屋實際情況,採取實物(產權調換)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安置房地點位於堯坡安置房小區(沮水小區)。

(一)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以户為單位,每户可置換一套安置房。若出現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過6口,住房確實困難的,可置換第二套安置房。

2.被徵收房屋為磚混、駁殼窯結構的按照1:1的比列進行置換;磚窯、石窯按照1:0.8的比列進行置換(1平方米磚窯(石窯)置換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體建築及附屬設施不予置換。

3.產權調換按照面積相近原則,安置房面積可以大於被徵收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10平方米,同時對超出部分的面積,由被徵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購買。

4.徵收單位向每户被徵收人提供不超過100平方米的產權調換面積,被徵收人實際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大於100平方米時,超出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購買。

5.安置房的選擇方式,依據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按照騰空被徵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價款的先後順序進行綜合排名,由被徵收人選擇樓層及面向。若排名並列,通過抽籤確定順序。

(二)貨幣補償

1.被徵收人產權調換後剩餘合法面積,進行貨幣補償。自願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在協議簽訂後不再進行產權調換,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

2.根據《陝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徵地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第78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根據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劃分類別、等級,確定補償單價。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延安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等規定,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3.徵收單位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拆遷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每户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

4.室內裝飾裝修、其他臨建、畜舍、大棚及附屬設施,依據黃陵縣人民政府印發的《西延高鐵(黃陵段)項目建設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5.被徵收人的房屋除建(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佔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積,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

6.對經營性商業用房,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並按照營業用房補償費的10%對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經營性商業用房的認定:房產證件註明為商業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證照;連續三年的納税證明。

7.對從事生產經營的非商業用房,在《徵收公告》發佈前實際經營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務證件齊全並依法納税的,按照營業用房補償費的2%對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四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本次房屋徵收所涉及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房屋徵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配合房屋徵收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採取違法手段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徵收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敲詐勒索財物的;

(2)煽動羣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項目建設的;

(3)拒絕、阻撓甚至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十九條在規定期限內被徵收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和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被徵收單位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徵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方案由橋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