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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價監分局關於《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向用户計收電費案》的建議

欄目: 工商質監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72W

XX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稽查分局:

市場監督管理局價監分局關於《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向用户計收電費案》的建議

我分局接到我局法規科轉交你分局正在辦理的《XX市商業城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向用户計收電費案》相關材料,現將相關建議説明如下,供參考。

20XX年X月XX日,XX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X發改價格字〔20XX〕}X號)中明確“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公共空調、停車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電費)、線變損耗、峯谷差等與目錄銷售電價的價差,應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的方式收費。”

我分局認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X發改價格字〔20XX〕}X號)文件規定與現行法律規範中的強制性規定並無牴觸,是本案中信賴保護的基礎。該公司基於對該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的善意信任而產生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屬於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阻卻責任。其以基礎電費+電損耗服務費的形式收取電費,但總額不變,認為電價執行了目錄電價,電損耗服務費由主體自主定價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基於信賴保護的行政原則應該依法給予保護。且該公司向業户以基礎電費+電損耗服務費的形式收取的電費遠低於其向國網XX省電力有限公司XX供電公司繳納的總電費;其中電損耗服務費,如包含的峯谷差及線變損等費用在轉供電成本中未產生利潤;該公司此次違法行為屬於對政策理解有偏差導致,並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20XX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局執法機構應落實黨中央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明確要求,積極響應國家對企業復工復產政策支持的號召,研究做好20XX年X月XX日XX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20XX年度第X次會議(擴大)傳達的優化營商環境、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批評教育、第三次從嚴頂格處罰)事宜,審慎包容監管,推行柔性執法。

我分局在對本案有關材料仔細閲讀後,認為該公司此次系初犯,此前無行政處罰記錄;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於對政策理解有誤導致的;該公司(商場)效益因20XX年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受損。據此,該公司雖然存在違法行為,但根據其違法原因、動機以及現在國家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政策,望你分局充分考慮下述建議:

我分局建議對該公司責令退款,該公司如果不退或未及時退款,那麼對其行政處罰;該公司如果及時退款,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第二款對其不予行政處罰,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該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