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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讀本》

欄目: 信訪維穩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9.49K

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什麼時候開始?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讀本》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

 

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藍圖”是什麼?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3年。

2018年:治標。啟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羣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羣眾;

3.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4.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

5.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四、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1.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2.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3.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五、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是什麼?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六、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掃黑除惡要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要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七、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一案三查”指什麼?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八、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兩個一律”指什麼?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九、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是什麼?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十一、“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打,打的只是一個點;掃,掃的就是一大片。雖然一字之差,但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十二、“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麼?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十三、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六個圍繞、六個重點督導”中“六個圍繞”指什麼?

圍繞政治站位、圍繞依法嚴懲、圍繞綜合治理、圍繞深挖徹查、圍繞組織建設、圍繞組織領導。

 

十四、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徵”?

1.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經濟特徵。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五、“惡勢力”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十六、“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十七、“軟暴力”具體表現是什麼?

1.暴力、威脅色彩不明顯;

2.實施者有暴力威脅的可能性;

3.會使人產生恐懼、恐慌;

4.影響他人正常生產、工作、生活;

5.通過 “談判”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實施。

十八、“村霸”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哪5個?

1.干擾基層政權,通過“拳頭”、欺騙、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爭當村幹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層公共事務;

2.欺壓村民百姓,強拿硬要、隨意毆打、尋釁滋事,甚至僱黑傭黑形成幫派勢力;

3.破壞經營秩序,在土地流轉、礦產開採、工程建設、客貨運營等過程中暴力打壓競爭對手;

4.侵佔集體資產,非法侵佔、騙取國家項目資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礦產資源;

5.農村宗族勢力依仗人多勢眾,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九、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二十、紀檢監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點查處的3類問題指的是什麼?

1.發生在羣眾身邊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

2.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3.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二十一、2018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麼?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兩委候選人。

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未滿五年的,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立案調查的,被判處刑罰正在執行期間的,因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五年的;

③欺壓羣眾、橫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惡勢力、黑惡勢力,羣眾反映強烈的;

④有違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行為的,組織或參與邪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的;

⑤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參選,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為村兩委候選人:

①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內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多生育行為被查處的;

②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或長期無理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③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未撤銷的;

④因聚眾賭博、嫖娼等被處以治安拘留及以上處罰,或有涉毒問題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響較壞,在羣眾中沒有威信的;

⑥現任村“兩委”幹部長期外出,連續時間超過6個月,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刑法原文)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龍巖市什麼機構負責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工作?

龍巖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

 

二十四、龍巖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什麼?

全面負責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統籌謀劃、組織實施、工作協調、督促指導、總結表揚等,研究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十五、龍巖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由哪些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委政法委;同時設綜合督導組、摸排打擊組、違紀查辦組、組織建設組、輿論宣傳組5個專門工作組。

 

二十六、掃黑除惡的宣傳口號有哪些?

    1.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無亂創安(龍巖特色)。

    2.紅土地上容不得任何黑惡毒瘤(龍巖特色)。

    3.堅決掃除黑惡勢力,增強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把掃黑除惡與反腐結合起來,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

    5.強力掃黑,鐵腕懲惡,重拳治亂。

    6.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

 

二十七、涉黑涉惡線索舉報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各掃黑除惡相關部門只受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方面的來信來電舉報,對於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信訪問題,將按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歡迎廣大幹部羣眾積極反映與掃黑除惡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受理範圍包括(含11類打擊的重點,詳見第五知識點):

1威脅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組織干擾政治安全;利用網絡散佈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政治謠言;發佈恐怖言論、圖片、視頻進行恐怖宣傳;利用熱點問題、敏感事件聚眾衝擊黨政機關,影響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工作秩序;未經批准成立非政府組織,強迫他人蔘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動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層政權:採取“霸選”“騙選”“賄選”等手段插手、破壞農村基層選舉,採取“拳頭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縱基層政權;扶持代理人,搞“小山頭主義”,拉攏腐敗、操控要挾黨政、鄉村基層幹部為其“保駕護航”,貪污、侵佔農村集體資產,強行入股分紅。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利用家族宗族勢力、封建幫派稱王稱霸,以大欺小,大姓壓小姓,霸佔他人山林、農田、水面,侵犯他人權屬利益;挑起事端,干擾案件依法處理;無法無天,阻礙村民集體決議。

4煽動羣眾鬧事:借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其他糾紛煽動、組織聚眾鬧事;在徵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策劃集體非訪、羣體性(械鬥)事件,挾持羣眾與黨和政府對抗,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交通秩序;以維權為名組織非法上訪、鬧訪、纏訪及上訪“專業户”“代理人”;惡意誣告、誹謗、陷害他人。

5強攬工程:借工程項目落在本地之機,強攬工程、強送材料、阻工擾工;工程建設領域阻礙投標、串標圍標、項目壟斷、哄抬房價。

6欺行霸市:實施區域、行業壟斷,包括村霸、路霸、街霸、鄉霸等行霸;地痞羅漢稱霸一方、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損壞財物、破壞安全生產;企業豢養地痞羅漢,非法處置經濟糾紛、工商糾紛;客運、貨運、倉儲物流場所控制運營路線、強拉客源、搶佔貨源、非法經營、暴力打壓競爭對手;無證開採礦山、非法侵佔國有資產和礦產資源;汽運業和二手車市場欺詐、坑蒙拐騙、強迫交易、組建“執法隊”扣車索債、非法改裝、嚴重超載。

7操縱經營黃賭毒:操控娛樂場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利用勢力非法組織、引誘、介紹、容留、強迫賣淫或色情敲詐;利用勢力開設賭場,賭場放貸,組織專門人員黑吃黑、惡吃惡,利用掩護經營從事賭博的電子遊戲機室、動漫電玩城;與境外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組織內地人員到境內外賭博並在放貸後拘禁參賭人員;在賓館、夜總會、旅社縱容販毒吸毒;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

8非法高利放貸:非法融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各種“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貸。

9插手民間糾紛:逞強好勝、非法牟利,暴力討債、追債,強拿硬要、非法拘禁;採取滋擾、恐嚇、威懾以及“談判”“協商”等“軟暴力”方式非法處理民間糾紛。

10跨國跨境: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非法組織出入國(境)務工,利用“越南新娘”等進行詐騙犯罪。

11涉槍、盜搶和傳銷、拐賣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儲存、攜帶、運輸槍支彈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網絡販賣槍支及槍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多發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團伙性、跨區域盜竊團伙犯罪;入室盜竊,盜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和電瓶,砸汽車玻璃等犯罪;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詐騙犯罪,特別是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職業化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案件;以拐騙、欺詐、綁架、販賣、收買等手段拐賣人口。

12“食藥環”領域:非法添加、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小作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製假售劣、非法經營;環保違規建廠、排放,非法經營煤焦油、非法銷售成品油。

13阻礙執行公務:違法違章建設,不聽勸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4“保護傘”: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15其他涉黑涉惡情形。

 

二十八、龍巖市公安局關於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舉報黑社會性質組織情況及其主要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檢察機關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提起公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20000-100000

舉報惡勢力犯罪集團情況及其主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提起公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5000-50000元。

舉報惡勢力犯罪團伙情況及其主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檢察機關以惡勢力犯罪團伙提起公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2000-10000元。

舉報惡勢力個案具體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檢察機關以常見涉惡罪名提起公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1000-5000

公安機關根據具體舉報線索抓獲在逃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的,每名獎勵人民幣5000-50000元。

抓獲在逃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每名獎勵人民幣2000-20000元。

抓獲在逃的涉黑涉惡一般成員,每名獎勵人民幣500-2000元。

舉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什麼時候開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

 

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藍圖”是什麼?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3年。

2018年:治標。啟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羣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三、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羣眾;

3.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4.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

5.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四、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1.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2.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3.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五、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是什麼?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六、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掃黑除惡要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要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七、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一案三查”指什麼?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八、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兩個一律”指什麼?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九、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是什麼?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十一、“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打,打的只是一個點;掃,掃的就是一大片。雖然一字之差,但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十二、“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麼?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十三、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六個圍繞、六個重點督導”中“六個圍繞”指什麼?

圍繞政治站位、圍繞依法嚴懲、圍繞綜合治理、圍繞深挖徹查、圍繞組織建設、圍繞組織領導。

 

十四、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徵”?

1.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經濟特徵。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五、“惡勢力”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十六、“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經常糾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十七、“軟暴力”具體表現是什麼?

1.暴力、威脅色彩不明顯;

2.實施者有暴力威脅的可能性;

3.會使人產生恐懼、恐慌;

4.影響他人正常生產、工作、生活;

5.通過 “談判”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實施。

十八、“村霸”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哪5個?

1.干擾基層政權,通過“拳頭”、欺騙、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爭當村幹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層公共事務;

2.欺壓村民百姓,強拿硬要、隨意毆打、尋釁滋事,甚至僱黑傭黑形成幫派勢力;

3.破壞經營秩序,在土地流轉、礦產開採、工程建設、客貨運營等過程中暴力打壓競爭對手;

4.侵佔集體資產,非法侵佔、騙取國家項目資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礦產資源;

5.農村宗族勢力依仗人多勢眾,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九、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利用手中權力;

3.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二十、紀檢監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點查處的3類問題指的是什麼?

1.發生在羣眾身邊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

2.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3.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二十一、2018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麼?

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兩委候選人。

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未滿五年的,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立案調查的,被判處刑罰正在執行期間的,因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五年的;

③欺壓羣眾、橫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惡勢力、黑惡勢力,羣眾反映強烈的;

④有違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行為的,組織或參與邪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的;

⑤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參選,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為村兩委候選人:

①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內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多生育行為被查處的;

②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或長期無理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③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未撤銷的;

④因聚眾賭博、嫖娼等被處以治安拘留及以上處罰,或有涉毒問題的;

⑤道德品行低劣,影響較壞,在羣眾中沒有威信的;

⑥現任村“兩委”幹部長期外出,連續時間超過6個月,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