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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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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調研報告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調研報告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需要“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這是黨和政府審時度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維護社會穩定的切實舉措,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黑惡勢力在不同時代、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特點,為此,必須要精準分析、因時制宜。當前,人民羣眾對社會穩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個人權利的訴求日益明顯,黑惡勢力作為平安社會的毒瘤,在現實生活中不斷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秩序。同時,涉黑“保護傘”的出現助長了黑惡風氣,更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基於此,《通知》將這次專項鬥爭提到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基層治理、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舉措,體現了黨和政府向黑惡勢力“開刀”的勇氣和決心。同時,在實際運行中也利於在社會上形成高壓態勢,有效震懾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營造和諧安定有序的生活環境,充分保障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因此,掃黑除惡是時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時代意義。

本文將從當前黑惡勢力所呈現的新特徵,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當前黑惡勢力的新特徵

(一)黑惡勢力向政治領域滲透,企圖操控、把持基層政權,踐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羣眾與基層政權的矛盾。在部分農村、城市基層,一些黑惡勢力通過威脅、賄賂等手段,逼迫、引誘國家黨政機關幹部及工作人員參加其組織的非法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政治庇護和幫助,更有甚者利用組織的財力和勢力進行形象包裝,騙取政治資本,撈取政治光環,直接進入基層政權。

(二)黑惡勢力向新行業、新領域擴張,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隨着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變化,黑惡勢力已從傳統的採砂、建築等行業,轉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貸放貸平台等領域。

(三)黑惡勢力向隱蔽化轉型,逃避打擊能力增強。

1、黑惡勢力從明顯的暴力特徵轉向“軟暴力”。早期的黑惡勢力,具有明顯暴力特徵的殺人、傷害、搶劫、強姦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從近幾年盛行的校園貸、現金貸、等網絡貸款平台引發的一系列追討債務的案例來看,有的是由黑惡勢力操控,進行“軟暴力”催債,如言語恐嚇、跟蹤騷擾等,他們對違約的借款人採用在學校鬧事、電話騷擾親友等方式給借款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借款人還錢,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

2、黑惡勢力已經從幫派化向公司化、企業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轉變。如我院1月23日宣判的婁某、馮某等十人涉惡系列案件,被告人婁某、馮某、王某、劉某、彭某、孫某、張某、王某、邢某、於某等人為獲得非法經濟利益,自2017年以來,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漸形成了以婁某垚為首要分子,馮某、王某、劉某、彭某、孫某、張某、王某、邢某、於某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通過向他人發放高利貸,收取高額利息、“好處費”、“實地考察費”和“違約金”等方式非法獲得經濟利益。為實現這一目的,上述被告人通過暴力討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拿硬要、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被害人無家可歸,甚至被逼無奈服用農藥自殺,嚴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嚴重破壞轄區內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3、黑惡勢力的組織頭目轉向“幕後”。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組織不再直接實施暴力犯罪,有的臨時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流動人員作案。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具備的四大特徵之一就是組織特徵,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具備組織特徵,要看該犯罪組織是否“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定”。因此實踐中,一些黑惡勢力被抓獲後,往往以實施犯罪的並不是組織成員來否認組織機構的穩定性,進一步逃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二、關於黑惡勢力犯罪的情況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意見》)第14條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三個基本特徵:

(一)組織特徵: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並且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踐中,通常聚合隨機,組織鬆散。

(二)行為特徵:主要表現在以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三)危害性特徵:主要表現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雖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但也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惡勢力”具有四個方面的特徵:組織的相對固定性、行為的多次違法性、危害的社會影響性以及發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雛形”性。

根據本院歷年審理刑事案件情況,以下幾類案件易轉為惡勢力組織犯罪。

1.尋釁滋事性質的惡性犯罪事件,易轉化為惡勢力組織犯罪。在本院審理的惡性犯罪案件中,發現尋釁滋事案件較容易轉化為惡勢力犯罪。如多人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的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或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嚴重擾亂和破壞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此類危害性大,突發性和不可控制性高。

2.聚眾鬥毆等團伙性犯罪頻繁發生,性質惡劣。

本院審理的多數聚眾鬥毆案件,犯罪手段兇殘,影響惡劣。此類犯罪參與人數多,規模大,有時還有持械鬥毆,在區域範圍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眾鬥毆,給交通和社會秩序造成混亂。例如聚眾鬥毆罪。  

如被告人張某哲、焦某、張某玉、許某等九人尋釁滋事一案,被告張某哲等九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東昌區範圍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三、法院對涉黑惡性質犯罪的司法建議

1.司法機關聯動執法,強力打擊犯罪分子。駐村工作隊員、駐村民警、村級警務助理、基層黨組織等要及時排查矛盾糾紛源點,並逐級上報處置。司法機關對於涉嫌違法犯罪行動的,要堅決予以處置,體現法律的威嚴。尤其要加大對違法宗族活動的打擊力度,但亦注重慎重處理羣體性事件。對於被煽動人員以調解和教育為主,打擊為輔。嚴格控制事態升級和發酵,將事態解決在萌芽狀態。而對於已經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檢法要及時計入,並開展聯動配合,將案件做紮實;讓那些涉黑惡勢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訴時,能夠予以有罪判決。做到在迴應社會關注震懾的同時,展現法律嚴懲犯罪的決心。

2.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部門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建設力度,選派優秀幹部到村委掛職,強化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同時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黨員在掃黑除惡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繼續推進和執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基層選舉的公平公正。加強圖書室等農村村民活動場所建設,將農民的興趣吸引到健康豐富的娛樂休閒活動中來。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司法機關多深入基層,送法下鄉,為羣眾普及法律知識,開展以案説法等多種形式的法律諮詢和服務,使他們認清違法犯罪的危害,共同營造一個學法、懂法、守法並且用法的良好環境。多在校園開展法制宣傳,在教育學生的同時,通過學生影響家長,達到共同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實掃黑除惡專項工作的具體舉措

1.依法履職,嚴格審判。法院在注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時,要依法履職,用法律手段,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和法律的威嚴。對於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發現涉黑惡勢力犯罪線索的,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於移送的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處;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對於涉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並在量刑時與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已經認定的危害社會安定的黑惡勢力犯罪,要堅決嚴懲,從重處罰,鏟黑惡勢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開展巡迴審判。積極開展巡迴審判活動,不僅限於在法院機關開庭審判,還有將一些案發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發地進行開庭審判。做到以案説法,實踐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積極展現法院對維護社會安定的決心。

3.強化協同配合,建立長效機制。加強與組織部、公安機關、檢察院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新媒體平台,做到整治黑惡,震懾犯罪、擴大影響、鼓舞羣眾。建議請示報告制度,派人負責對涉黑惡勢力案件相關情況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政法委報告,確保案件審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