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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約談辦法

欄目: 公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67W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強化責任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江門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約談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市擔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第一副組長、副組長約見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各市(區)和各鎮(街)黨政主要領導,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誠,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進行的約談,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

第四條  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擔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約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1.不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貫徹掃黑除惡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未切實履行擔黑除惡重大政治責任的;

2.對本部門、本系統涉黑涉線索沒有開展集中、液動摸排或有線索不及時通報和移交的;

3.沒有結合自身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本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4.不配合或組織開展打擊整治行動的;

5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各市(區)、各鎮(街)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約談市(區)黨政主要領導,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約談鎮(街)黨政主要領導。如鎮(街)黨政主要領導為處級幹部的,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第一副組長負責約談:

1.不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本地區基層工作薄弱,黨政主要領導未切實履行掃黑除惡第責任人責任的;

2.涉黑涉惡線索摸排不紮實深入,有效線索不多,對羣眾舉報線索不迴應的;

3.打擊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兩個一律”的要求,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

5.未對涉黑涉惡同題突出的軟弱渙散村(社區)黨組織進行整頓的律共後肉円;對黑活努力“天系網”“保護”,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

5.未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軟弱渙散村(社區)黨組織進行整頓的;

6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的約談,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序。

第七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市掃黑除惡辦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原因分析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説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説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第十條  整改措施落實和督促:

(-)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

(二)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辦公室對約談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對工作不力的成員單位和重點打擊間題牽頭單位發提醒函。

(四)落實整改措施不力,導致黑惡勢力坐大成勢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對間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接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對其第一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道責問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抄送: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強化責任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江門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市擔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第一副組長、副組長約見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各市(區)和各鎮(街)黨政主要領導,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誠,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進行的約談,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

第四條  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擔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約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1.不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貫徹掃黑除惡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未切實履行擔黑除惡重大政治責任的;

2.對本部門、本系統涉黑涉線索沒有開展集中、液動摸排或有線索不及時通報和移交的;

3.沒有結合自身職能,加強日常監管,對本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4.不配合或組織開展打擊整治行動的;

5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各市(區)、各鎮(街)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約談市(區)黨政主要領導,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約談鎮(街)黨政主要領導。如鎮(街)黨政主要領導為處級幹部的,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第一副組長負責約談:

1.不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本地區基層工作薄弱,黨政主要領導未切實履行掃黑除惡第責任人責任的;

2.涉黑涉惡線索摸排不紮實深入,有效線索不多,對羣眾舉報線索不迴應的;

3.打擊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兩個一律”的要求,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

5.未對涉黑涉惡同題突出的軟弱渙散村(社區)黨組織進行整頓的律共後肉円;對黑活努力“天系網”“保護”,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的;

5.未對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軟弱渙散村(社區)黨組織進行整頓的;

6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的約談,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掃黑除惡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序。

第七條  約談經批准後,由市掃黑除惡辦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被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原因分析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説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説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第十條  整改措施落實和督促:

(-)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

(二)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辦公室對約談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對工作不力的成員單位和重點打擊間題牽頭單位發提醒函。

(四)落實整改措施不力,導致黑惡勢力坐大成勢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對間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接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對其第一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道責問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抄送: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