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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57W

++縣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黨委、各級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按照“管安全生產同時管職業健康”的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樹立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盤棋”的理念,主動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並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本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統領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部署,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各級黨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議事決策和學習制度,要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定期研究決定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從機構設置、幹部配備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系。

(四)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制定實施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追責辦法,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依據。

(五)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制定實施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工作意見,推動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

(六)推動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佈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專項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重大項目列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投資計劃中。

(二)各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會議,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基層基礎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職盡責。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實安全准入、安全風險管控和重大隱患督促整治制度,強化源頭治理。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六)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健全完善應急安全生產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重點督促落實問題整改。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八)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制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規劃,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共同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向本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製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以及與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

(三)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四)黨委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駐縣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委組織部職責

1.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作為領導幹部、新任職科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

2.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3.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與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鈎。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符合“一票否決”情形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落實相應的否決措施。

(二)委宣傳部職責

1.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縣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期規劃,指導全縣新聞單位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新聞、信息的發佈;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加強對新聞記者的職業教育,正確把握輿論導向,負責屬地網站安全生產相關輿情的監管工作,按照網上輿情處置流程,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置網上涉及我縣安全生產方面的虛假新聞和信息。把安全生產納入精神文明考核範疇。

(三)委政法委職責  

1.配合縣安委會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權重,增強考核工作的針對性、規範性和實效性。

2.把安全生產納入全縣平安創建及其考核重要內容。

3.指導安全生產維穩工作,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引發的信訪維穩事件,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四)編委辦職責

   1.在研究有關部門“三定”方案時,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

    2.審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職能關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

    3.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服務。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1.承擔縣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管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貫徹落實縣政府和縣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

2.負責發佈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各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和查處,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各類傷亡事故的複核結案工作。

3.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4.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衞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6.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7.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經營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辦理相關安全許可審批手續,加強日常預防性安全監管和檢查。

8.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縣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安全衞生工作。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

    2.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3.督促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電力行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1.負責指導工業、通訊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宣傳培訓工作,參與工業生產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准入管理;負責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審核工業、通訊業安全生產技改項目,參與審核工業行業和重點大型企業發展規劃。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協調。

    4..負責指導有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紡織、機械、建材、輕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冶金、有色、紡織、機械、建材、輕工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通過項目核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6.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監察部門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2.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3.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縣公安局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煙花爆竹運輸、焰火晚會燃放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的行政許可及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未經許可購買、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負責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工作;依法查處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管道企業的治安保衞工作;查處和打擊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及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建設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秩序維護工作。

(十)消防大隊

1.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2.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3.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火災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4.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縣交警大隊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違法行為。

3.依法組織或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4.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強危險路段隱患報告工作,落實分車型限速措施;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5.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及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及交通違法記錄傳遞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佈工作。

6.牽頭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7.加強公路巡邏管控,負責對客運、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路面執法檢查,負責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毒後駕駛、貨車違法佔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整治工作,負責查處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行為。

8.參與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縣交通運輸局(含運管分局、港航分局

1.負責所管轄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級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辦公室工作,指導城市客運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違法非法客運行為。

2.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違法非法渡運行為。

3.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管。

    4.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按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履行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職責。

5.負責公路、橋樑、碼頭等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安全監管,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和水上航標設置,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負責公路橋、所轄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7.依法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客運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牽頭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9.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揮除長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指導或參與道路運輸,公路、水運工程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對所屬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資產管理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監督考核、指導督促所屬企業進行安全管理。

(十三)長江九江海事局彭澤海事處

1.負責我縣境內長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我縣境內長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信息聯繫;

2.負責組織轄區內船舶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3.按照授權,負責實施轄區內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強制引航監督、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工作;按照授權,負責轄區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核、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負責長江沿岸渡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協助並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落實責任追究。

(十四)縣建設局

1.負責全縣城市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路燈,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重大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2.履行全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制定建設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規範管理建築市場,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管理等職責和監管手續時,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的,不得批准;實施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審查制度,嚴把施工企業招投標準入關;監督企業落實安全技措資金,嚴格執行投標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專項施工方案,確保安措經費專款專用,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3.組織行業內的安全宣傳教育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西省建設工程技術操作規程》;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安全防範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嚴肅查處;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責任追究。

4.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5.履行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建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6.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建設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對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應按《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將建設單位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參與調查處理重特大建築安全事故,指導、督促全市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城鄉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傷亡事故。

8.負責建築工程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佈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9.負責城市詳細規劃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設計文件審查等行政審批事項,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職責時,必須依照有關部門的安全審查文件,將安全要求、安全條件作為審批許可的前置條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的,不得批准。

(十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嚴格市場準入,把安全生產條件認可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登記註冊的審查內容之一,對未辦理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件的,不予登記註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類易製毒等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企業,嚴格進行安全條件前置審查後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以及依法對企業的經營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2.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配合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條件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研究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規範管理與監督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類易製毒等高危行業的市場經營活動;

4.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本縣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和檢驗單位實施安全監察,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對特種設備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6.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專項整治工作;整頓規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規範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安全管理。

7.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實施監督管理及無證企業的查處工作。負責有關事故上報工作,參與對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責任追究。

8.負責各類產品的質量技術監督。嚴格查處危及生產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材料、設備、裝置以及有損人民羣眾公共安全的劣質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9.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對上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藥物濫用進行監測;加強藥品市場稽查,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市場安全隱患;

10.依法對特殊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11.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六)縣旅遊發展委員會

1.指導、檢查、監督旅遊景區、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漂流、熱氣球、極限運動等特種旅遊項目及旅遊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3.負責旅遊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縣供銷社 

1.對政府授權的棉花等重要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社辦工業及農村商業、飲食服務業經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

2.負責煙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經營管理,完善運輸、銷售、儲存等環節安全管理機制,做好安全經營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八)縣國土資源局(縣礦管辦)

1.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建設誘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預報預警,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

2.負責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3.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

5.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九)縣房產局

1.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履行城市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險房屋和房屋安全鑑定等管理職責;承辦房屋的危險等級和完損等級的鑑定工作。

2.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進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驗查工作。

4.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區房屋安全檢查,監督和指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危房進行監護管理及排危工作;參與全縣危舊房改造,指導全縣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繕管理工作。

5.履行城區房屋的改變設計用途和擴建、改建、加層、加固、裝飾裝修,以及增設附加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6.指導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參與調查處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負責發佈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二十)縣環境保護局

1.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的環境違法行為。

2.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4.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5.牽頭協調相關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政府開展相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6.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環境污染、放射性物質輻射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貯等工作。

(二十一)縣教育局

1.負責指導全縣教育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縣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狀況,制定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範機制,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2.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將安全教育列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3.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類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特別是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組織、督促整改;定期佈置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師生安全防範與風險分擔機制。

4.指導學校加強對各項活動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各類學校、單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單位及時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以各種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勞動,或以各種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國小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學具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並及時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5.負責校園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訂全縣各類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校園安全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確保教學場地和有關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縣、鄉鎮校三級校園安全監管體系。督促學校建立安全機構,制訂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負責校舍、學生食堂、實驗室、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及附屬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監、衞生、建築等部門對校園進行學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衞生安全等專項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7.負責中、國小校春遊、運動會、文藝活動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管理工作,對直屬教育部門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8.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教育展覽會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二十二)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督促指導、監督檢查衞生計生機構安全、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負責直屬衞生計生機構的安全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援工作。

4.負責衞生計生機構安全生產信息(醫療性事故除外)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衞生計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職業健康方面的相關工作。

 6.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7.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8.指導醫療衞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9.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和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佈;負責醫療衞生機構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醫療衞生機構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醫療衞生機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縣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

1.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文化單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整治和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對公共聚集場所的有關管理條例,嚴把文化娛樂、網吧等場所的審核發證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事故防範工作。

4.組織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權限範圍內督促全縣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5.負責全縣廣播電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指導新聞媒體對全縣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教育。

7.負責本系統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

8.加強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重要活動、重要時期要制定專門的宣傳報道方案,並落實相關人員的責任和任務。

(二十四)縣農業局(縣農機局、畜牧局)

1.監督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監督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擬定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縣林業局

1.指導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木材運輸、經營、加工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安全責任。

2.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

3.指導、監督全縣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負責全市森林火災事故綜合統計、報告,發佈森林火災信息。

4.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景區、景點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對重大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六)縣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負責所管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涉河、涉水建設工程防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所管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所管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4.組織、協調所管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所管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牽頭組織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7.負責河道採砂活動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8.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十七)縣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佈天氣預警、預報信息;指導監督天氣防禦重點單位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參與氣球施放、雷電防護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防雷災害防禦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4.負責雷電災害、施放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八)縣郵政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二十九)縣糧食局

1.負責全縣糧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管理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的事故防範工作。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負責全縣糧油倉儲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佈局,並對基建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糧庫粉塵、殺蟲劑等燻蒸化學藥物的安全管理,制訂並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庫用電、用藥、防火、內部運輸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縣財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3.會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等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執行情況。

4.配合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三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加所出資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所出資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三十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指導有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用提取;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3.負責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檢查督促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明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4.負責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工傷待遇,負責勞動保護方面的爭議仲裁工作。

 5.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6.負責全縣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等場所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加強對技工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學校制定社會實踐活動的應急預案及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確保師生員工的安全;將安全教育作為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重要課程並納入教學計劃,開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三)縣水產局

1.負責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各鄉(鎮)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及時研究、處理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

3.負責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實施漁業生產“兩項登記、五項制度”。

4.負責加強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實施漁業船舶登記管理制度。

5.負責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及糾紛的調查處理。

(三十四)縣防震減災局

負責全縣地震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工作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按職責權限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協助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三十五)縣人防辦

負責全縣人防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全縣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參與人防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工作。

(三十六)縣總工會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康杯”等安全生產活動。

  2.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3.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衞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4.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衞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羣眾性勞動安全衞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羣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羣防羣治;指導督促企業將職業病防治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5.參加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七)團縣委

 1.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有關知識納入青少年宣傳文化活動內容,組織開展“青安崗”等安全生產活動,提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救援能力。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3.指導安全生產志願服務工作。

(三十八)縣婦聯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納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範圍。

2.加強婦女幹部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提高婦女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範技能。

3.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三十九)縣公路分局

1.負責國、省道主幹線公路、橋樑工程建設管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2.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公路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問題,督促落實公路、橋樑事故隱患整改。

3.參與重大公路橋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全縣公路部門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5.負責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公路搶險工作。

6.指導公路系統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縣民政局

  1.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災倉庫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羣眾清明祭祀期間的安全保障工作。

  4.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四十一)縣科學技術局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縣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2.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縣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3.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十二)縣司法局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採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援助。

(四十三)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1.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2.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章建築等違法活動的查處,及時消除違章建築等事故隱患。

3.負責轄區內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户外廣告的審批,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性審查責任。

4.負責城市園林建設及園林內各類遊樂設施和遊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建築垃圾、建築餘土的處置審批,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性審查責任;參加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十四)縣商管辦

1.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和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2.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成品油流通、餐飲業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四十五)縣房產局

1.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業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2.指導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健康狀況調查;組織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指導棄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澤港口分局職責

1.負責全縣港口和航運行業及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航運企業、港口企業等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受理水運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查檢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2.負責新、改、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負責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參與港口和航運行業及水運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四十七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責

1.負責審查指導有關部門起草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負責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備案審查;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方面規章的立改廢工作。

2.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負責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指導監督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複議工作。

4.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上述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章  領導幹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兑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覆意見。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並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託,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表彰獎勵、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完善安全生產考核表彰獎勵機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履職情況的考核結合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進行。縣委組織部和相關部門在評選先進或幹部職務晉升時,應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作為重要參考指標。對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地區和部門,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連續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連續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調整職務。

第十九條  縣政府每年與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並將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條 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衞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職責將隨着工作的變化和部門職能的變化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發佈的《彭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彭澤縣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彭府辦發〔2015〕8號)同時廢止。                                   

++縣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黨委、各級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按照“管安全生產同時管職業健康”的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樹立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一盤棋”的理念,主動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並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本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統領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政策部署,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各級黨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議事決策和學習制度,要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定期研究決定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三)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從機構設置、幹部配備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系。

(四)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制定實施領導幹部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追責辦法,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依據。

(五)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制定實施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工作意見,推動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

(六)推動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佈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專項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重大項目列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投資計劃中。

(二)各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會議,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監管執法裝備等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基層基礎工作。

(四)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職盡責。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組織、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五)建立落實安全准入、安全風險管控和重大隱患督促整治制度,強化源頭治理。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六)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健全完善應急安全生產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重點督促落實問題整改。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八)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制定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規劃,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共同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向本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製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以及與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

(三)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四)黨委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駐縣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委組織部職責

1.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作為領導幹部、新任職科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

2.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3.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與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鈎。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符合“一票否決”情形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落實相應的否決措施。

(二)委宣傳部職責

1.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縣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期規劃,指導全縣新聞單位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新聞、信息的發佈;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加強對新聞記者的職業教育,正確把握輿論導向,負責屬地網站安全生產相關輿情的監管工作,按照網上輿情處置流程,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置網上涉及我縣安全生產方面的虛假新聞和信息。把安全生產納入精神文明考核範疇。

(三)委政法委職責  

1.配合縣安委會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權重,增強考核工作的針對性、規範性和實效性。

2.把安全生產納入全縣平安創建及其考核重要內容。

3.指導安全生產維穩工作,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引發的信訪維穩事件,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四)編委辦職責

   1.在研究有關部門“三定”方案時,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

    2.審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職能關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

    3.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服務。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1.承擔縣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管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貫徹落實縣政府和縣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

2.負責發佈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各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和查處,參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各類傷亡事故的複核結案工作。

3.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4.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衞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6.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7.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經營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辦理相關安全許可審批手續,加強日常預防性安全監管和檢查。

8.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全縣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安全衞生工作。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

    2.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3.督促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電力行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

)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1.負責指導工業、通訊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宣傳培訓工作,參與工業生產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准入管理;負責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審核工業、通訊業安全生產技改項目,參與審核工業行業和重點大型企業發展規劃。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協調。

    4..負責指導有關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配合做好冶金、有色、紡織、機械、建材、輕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冶金、有色、紡織、機械、建材、輕工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通過項目核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6.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監察部門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2.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3.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縣公安局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煙花爆竹運輸、焰火晚會燃放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的行政許可及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未經許可購買、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負責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工作;依法查處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3.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管道企業的治安保衞工作;查處和打擊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及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建設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現場的秩序維護工作。

(十)消防大隊

1.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2.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3.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火災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4.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縣交警大隊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違法行為。

3.依法組織或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4.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強危險路段隱患報告工作,落實分車型限速措施;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5.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及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及交通違法記錄傳遞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佈工作。

6.牽頭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7.加強公路巡邏管控,負責對客運、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路面執法檢查,負責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毒後駕駛、貨車違法佔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整治工作,負責查處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行為。

8.參與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縣交通運輸局(含運管分局、港航分局

1.負責所管轄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轄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級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辦公室工作,指導城市客運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違法非法客運行為。

2.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違法非法渡運行為。

3.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管。

    4.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按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履行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職責。

5.負責公路、橋樑、碼頭等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安全監管,負責所轄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和水上航標設置,負責所轄公路危橋、危險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負責公路橋、所轄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7.依法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城市客運事故和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牽頭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9.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揮除長江干流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指導或參與道路運輸,公路、水運工程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10.履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對所屬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資產管理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監督考核、指導督促所屬企業進行安全管理。

(十三)長江九江海事局彭澤海事處

1.負責我縣境內長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我縣境內長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信息聯繫;

2.負責組織轄區內船舶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章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3.按照授權,負責實施轄區內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強制引航監督、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工作;按照授權,負責轄區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核、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負責長江沿岸渡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協助並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落實責任追究。

(十四)縣建設局

1.負責全縣城市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路燈,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重大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2.履行全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制定建設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規範管理建築市場,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管理等職責和監管手續時,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的,不得批准;實施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審查制度,嚴把施工企業招投標準入關;監督企業落實安全技措資金,嚴格執行投標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專項施工方案,確保安措經費專款專用,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3.組織行業內的安全宣傳教育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西省建設工程技術操作規程》;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安全防範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嚴肅查處;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責任追究。

4.負責城市燃氣的行業管理;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5.履行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建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6.履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建設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對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應按《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將建設單位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參與調查處理重特大建築安全事故,指導、督促全市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城鄉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傷亡事故。

8.負責建築工程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佈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9.負責城市詳細規劃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設計文件審查等行政審批事項,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職責時,必須依照有關部門的安全審查文件,將安全要求、安全條件作為審批許可的前置條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的,不得批准。

(十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嚴格市場準入,把安全生產條件認可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登記註冊的審查內容之一,對未辦理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件的,不予登記註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類易製毒等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企業,嚴格進行安全條件前置審查後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以及依法對企業的經營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2.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配合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條件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研究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規範管理與監督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類易製毒等高危行業的市場經營活動;

4.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本縣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和檢驗單位實施安全監察,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對特種設備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6.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專項整治工作;整頓規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規範遊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安全管理。

7.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實施監督管理及無證企業的查處工作。負責有關事故上報工作,參與對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責任追究。

8.負責各類產品的質量技術監督。嚴格查處危及生產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材料、設備、裝置以及有損人民羣眾公共安全的劣質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9.負責全縣藥品、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對上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藥物濫用進行監測;加強藥品市場稽查,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市場安全隱患;

10.依法對特殊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11.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六)縣旅遊發展委員會

1.指導、檢查、監督旅遊景區、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漂流、熱氣球、極限運動等特種旅遊項目及旅遊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3.負責旅遊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縣供銷社 

1.對政府授權的棉花等重要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社辦工業及農村商業、飲食服務業經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

2.負責煙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經營管理,完善運輸、銷售、儲存等環節安全管理機制,做好安全經營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八)縣國土資源局(縣礦管辦)

1.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除外)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建設誘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預報預警,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

2.負責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3.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

5.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九)縣房產局

1.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履行城市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險房屋和房屋安全鑑定等管理職責;承辦房屋的危險等級和完損等級的鑑定工作。

2.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進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驗查工作。

4.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區房屋安全檢查,監督和指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危房進行監護管理及排危工作;參與全縣危舊房改造,指導全縣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繕管理工作。

5.履行城區房屋的改變設計用途和擴建、改建、加層、加固、裝飾裝修,以及增設附加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6.指導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參與調查處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負責發佈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二十)縣環境保護局

1.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的環境違法行為。

2.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4.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5.牽頭協調相關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政府開展相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6.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環境污染、放射性物質輻射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做好放射源的安全收貯等工作。

(二十一)縣教育局

1.負責指導全縣教育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縣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狀況,制定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範機制,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2.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將安全教育列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3.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類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特別是各類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組織、督促整改;定期佈置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師生安全防範與風險分擔機制。

4.指導學校加強對各項活動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各類學校、單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單位及時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對以各種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勞動,或以各種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國小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學具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並及時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5.負責校園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訂全縣各類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校園安全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確保教學場地和有關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6.建立和完善市縣、鄉鎮校三級校園安全監管體系。督促學校建立安全機構,制訂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負責校舍、學生食堂、實驗室、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及附屬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監、衞生、建築等部門對校園進行學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衞生安全等專項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7.負責中、國小校春遊、運動會、文藝活動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管理工作,對直屬教育部門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8.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教育展覽會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二十二)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督促指導、監督檢查衞生計生機構安全、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工作。

2.負責直屬衞生計生機構的安全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援工作。

4.負責衞生計生機構安全生產信息(醫療性事故除外)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衞生計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職業健康方面的相關工作。

 6.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7.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8.指導醫療衞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9.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和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佈;負責醫療衞生機構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醫療衞生機構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醫療衞生機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縣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

1.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文化單位的安全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整治和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對公共聚集場所的有關管理條例,嚴把文化娛樂、網吧等場所的審核發證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事故防範工作。

4.組織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權限範圍內督促全縣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5.負責全縣廣播電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指導新聞媒體對全縣安全生產進行輿論監督;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教育。

7.負責本系統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

8.加強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重要活動、重要時期要制定專門的宣傳報道方案,並落實相關人員的責任和任務。

(二十四)縣農業局(縣農機局、畜牧局)

1.監督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監督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擬定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縣林業局

1.指導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木材運輸、經營、加工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安全責任。

2.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制定全縣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

3.指導、監督全縣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及負責全市森林火災事故綜合統計、報告,發佈森林火災信息。

4.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景區、景點等防火安全管理;

5.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對重大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十六)縣水利局(河道管理局)

 1.負責所管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涉河、涉水建設工程防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所管轄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所管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4.組織、協調所管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參與所管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牽頭組織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7.負責河道採砂活動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8.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十七)縣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佈天氣預警、預報信息;指導監督天氣防禦重點單位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參與氣球施放、雷電防護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防雷災害防禦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4.負責雷電災害、施放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八)縣郵政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二十九)縣糧食局

1.負責全縣糧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管理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的事故防範工作。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負責全縣糧油倉儲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佈局,並對基建項目“三同時”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糧庫粉塵、殺蟲劑等燻蒸化學藥物的安全管理,制訂並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庫用電、用藥、防火、內部運輸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十)縣財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3.會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安全費用提取等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執行情況。

4.配合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表彰有關工作。

(三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加所出資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所出資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三十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指導有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2.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用提取;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3.負責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管理,檢查督促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明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4.負責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工傷待遇,負責勞動保護方面的爭議仲裁工作。

 5.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6.負責全縣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等場所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加強對技工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學校制定社會實踐活動的應急預案及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確保師生員工的安全;將安全教育作為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重要課程並納入教學計劃,開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範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三)縣水產局

1.負責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各鄉(鎮)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及時研究、處理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

3.負責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實施漁業生產“兩項登記、五項制度”。

4.負責加強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實施漁業船舶登記管理制度。

5.負責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及糾紛的調查處理。

(三十四)縣防震減災局

負責全縣地震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工作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按職責權限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協助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三十五)縣人防辦

負責全縣人防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全縣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參與人防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工作。

(三十六)縣總工會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康杯”等安全生產活動。

  2.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3.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衞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4.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衞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羣眾性勞動安全衞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羣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羣防羣治;指導督促企業將職業病防治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5.參加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七)團縣委

 1.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有關知識納入青少年宣傳文化活動內容,組織開展“青安崗”等安全生產活動,提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救援能力。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3.指導安全生產志願服務工作。

(三十八)縣婦聯

1.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納入“五好文明家庭”考核範圍。

2.加強婦女幹部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提高婦女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範技能。

3.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三十九)縣公路分局

1.負責國、省道主幹線公路、橋樑工程建設管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2.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公路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問題,督促落實公路、橋樑事故隱患整改。

3.參與重大公路橋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全縣公路部門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5.負責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公路搶險工作。

6.指導公路系統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縣民政局

  1.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災倉庫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羣眾清明祭祀期間的安全保障工作。

  4.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四十一)縣科學技術局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縣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2.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縣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3.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十二)縣司法局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採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援助。

(四十三)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1.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2.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違章建築等違法活動的查處,及時消除違章建築等事故隱患。

3.負責轄區內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户外廣告的審批,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性審查責任。

4.負責城市園林建設及園林內各類遊樂設施和遊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建築垃圾、建築餘土的處置審批,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性審查責任;參加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十四)縣商管辦

1.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和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2.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成品油流通、餐飲業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四十五)縣房產局

1.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物業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2.指導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房屋健康狀況調查;組織指導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指導棄管房屋管理工作。

(四十六)彭澤港口分局職責

1.負責全縣港口和航運行業及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航運企業、港口企業等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受理水運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查檢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2.負責新、改、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負責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參與港口和航運行業及水運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四十七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責

1.負責審查指導有關部門起草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負責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備案審查;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方面規章的立改廢工作。

2.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負責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指導監督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複議工作。

4.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上述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章  領導幹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兑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覆意見。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並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託,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表彰獎勵、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完善安全生產考核表彰獎勵機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履職情況的考核結合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進行。縣委組織部和相關部門在評選先進或幹部職務晉升時,應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作為重要參考指標。對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地區和部門,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連續2年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連續3年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調整職務。

第十九條  縣政府每年與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並將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條 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衞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職責將隨着工作的變化和部門職能的變化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後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