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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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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XX省遺體捐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XXX市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試行)

第二條  XXX市設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救助資金(以下簡稱救助資金),主要是對户籍為南昌市轄區的實施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困難家庭進行人道救助。

第三條  救助資金主要為政府財政撥款,也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捐贈。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救助資金指定救助對象的,嚴格按照捐贈者意願執行。如需改變用途,需徵求捐贈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四條 人道救助的申請由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或捐獻者生前委託的合法執行人提出,填寫《XXX市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困難家庭人道救助申請表》,經捐獻者家庭所在縣(區)紅十字會初審,報市紅十字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 申請人道救助的捐獻者家庭須符合以下條件:

1. 享受我國低保待遇的家庭;

2. 失獨家庭;

3. 家庭主要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4. 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家庭困難的。

第六條 人道救助實施一次性救助原則,標準為每户3000元。

第七條 人道救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的原則,接受財政和審計機構的檢查審計。

第八條  實施人道救助,充分尊重受助人的隱私,不得違背受助人的意願,泄露相關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