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公文 > 公文精選

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管理辦法

欄目: 公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1W

**縣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管理辦法

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管理辦法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金融扶貧服務,防範扶貧信貸風險,增強扶貧貸款資金使用績效,提高金融扶貧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脱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等六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85號)和《***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扶貧小額貸款使用管理辦法和金融支持農業新型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參與脱貧攻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季度貼息審查辦法的通知》(鎮政〔2016〕83號)文件

一、貸款主體要求

(一)准入條件

1.貧困户准入條件

(1)信用良好,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户。

(2)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無重大不良記錄。

2.帶貧經營主體准入條件

(1)重點支持專業大户、家庭農場、農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帶貧效果明顯、帶動能力強、有一定產業基礎的企業。

(2)有切實可行的帶貧方案,能充分利用我縣資源,貸款用於符合我縣主導產業發展方向,與政府簽訂帶貧協議並帶動貧困户脱貧致富。

(3)在工商註冊管理部門依法註冊並實際運營2年以上,有相關生產經營的必備證件。

(4)有基本的會計核算,能提供較為清晰、可識別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相關財務資料。

(5)從事種養業的主體借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應購買農業保險(無對應保險產品的除外)。

(6)擁有“三品一標”認證的合作社優先准入。

(7)符合合作銀行的企業貸款或農民合作社貸款條件。

3.經營項目要求

(1)具有一定規模,經營穩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對全縣農村經濟和農民致富有較強帶動作用。農業資源優勢明顯,項目市場前景廣闊,銷售渠道暢通。

(3)貧困户貸款主要用於培育發展特色農業、家庭簡單加工業、休閒旅遊業、電子商務等符合產業導向、綠色高效的創收項目。

(二)貸前審查

1.貧困户貸款。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對貧困户的信用評級、貸款用途等申貸信息逐級進行審核、公示、推薦,並對申貸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貧困户不得重複申報(包括同一貧困户不得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複申報、貧困户家庭成員不得重複申報)。

2.帶貧企業貸款。鄉鎮金融服務站對帶貧企業的申貸資料進行審核、推薦、公示;縣金融服務中心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帶貧企業標準;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進行盡職調查、貸前審查,重點審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經營風險控制等,加大對跨行業、混業經營帶貧企業的風險識別力度,合理控制貸款規模。帶貧企業不得將已直接獲得扶貧小額信貸的貧困户作為帶貧指標申請貸款。

二、貸款金額及期限

1.為符合貸款條件貧困户提供5萬元以下,3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扶貧小額貸款。

2.參與脱貧攻堅的農業新型經濟組織和龍頭企業必須保證貧困户每年收益不低於3000元。額度單户掌握在300萬元以內,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對農業企業(含龍頭企業)的借款額度單户掌握在500萬元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對示範帶貧作用突出的龍頭骨幹企業,額度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可續貸,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三、利率及貼息

1.執行利率。建檔立卡貧困户貸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帶貧經營主體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最高上浮不超過10%。

2.貼息標準。建檔立卡貧困户5萬元以內小額扶貧貸款由縣財政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全額貼息;帶貧經營主體符合貼息條件的,財政按年貼息率4%給予補貼(統籌整合資金2%,縣財政資金2%)。

四、貸款流程

1.建檔立卡貧困户

(1)貸款申請。建檔立卡貧困户自願申請,村、鄉(鎮)兩級金融扶貧服務機構受理審核,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確認推薦。農户填寫貸款申請書、承諾書→村金融扶貧服務部初審→鄉(鎮)金融扶貧服務站審核→向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申報。

(2)貸款審核。省農信擔保公司、合作銀行對推薦貧困户提出貸款意見。

(3)貸款發放。合作銀行與借款主體簽署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2.帶貧經營主體

(1)貸款申請。帶貧經營主體向鄉(鎮)金融扶貧服務站或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組織受理、審核、推薦。

(2)授信、擔保審批。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省農信擔保)按照各自相關制度要求,提出終審意見。

(3)簽訂借款合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審核一致通過的項目,借款主體與合作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與縣扶貧辦簽訂帶貧協議。

(4)貸款核保、出具提請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逐筆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提請放款通知書》。

(5)貸款發放。合作銀行依據《提請放款通知書》為借款主體發放貸款。

3.貸款備案

合作銀行每月4日前,將上月放款情況報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備案,農户小額扶貧貸款數據報扶貧辦,並錄入扶貧貸款數據庫。

4.貸款結清

合作銀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貸款到期足額清償的借款主體向有關擔保機構出具《解除擔保責任通知書》。

五、貸後管理

成立由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牽頭的扶貧信貸資金監管組。負責扶貧信貸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各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監管;負責扶貧信貸資金帶動貧困户增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貧困户的貸後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符合條件的貧困户,對所推薦貧困户的真實性負責;負責督促轄區內貧困户將貸款資金真正用於發展產業脱貧增收,發現風險要及時向金融機構反饋。農商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是放貸責任主體,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要求,負責調查核實貧困户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負責對貧困户所提供資料的審查,負責貸後資金用途的跟蹤檢查。縣金融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貸款用途跟蹤監督情況等進行抽查。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貼息資料,及時做好對貧困户貸款的貼息工作。貧困户貸款到期後,各鄉鎮要協助金融機構督促貧困户做好還款工作。

鄉鎮金融服務站至少每兩個月對貧困户貸款進行現場抽查,貧困户核查比例不低於50%(最低5户);縣金融服務中心每三個月按比例進行一次現場抽查,貧困户核查比例不低於30%(最低5户)。

(二)帶貧經營主體的貸後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經營效益良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實施主體,對所推薦的實施主體經營情況、帶動貧困户情況負責;負責對貧困户參與實施主體產業發展和企業帶動貧困户增收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轄區內實施主體將扶貧資金真正用於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户脱貧增收,發現風險要及時向金融機構反饋。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金融機構共同負責對實施主體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認定。農商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是放貸責任主體,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要求,負責調查核實實施主體的經營效益、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負責對帶貧企業所提供資料的審查,負責實施主體使用資金情況的跟蹤檢查。縣金融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貸款用途跟蹤監督情況、企業落實貧困户分紅受益情況等進行抽查;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貼息資料,及時做好對實施主體的貼息工作。

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和主辦銀行、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每季度保證實地察看項目實施進度不低於1次,瞭解履約與持續經營等情況。對帶貧企業抽查比例不低於50%,查看情況形成季度貸後檢查報告,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縣政府。

六、風險補償機制

(一)建立風險化解機制

借款主體逾期,相關銀行設置70天緩衝期。緩衝期內,合作各方積極督促借款主體還款;相關銀行創新風險化解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主體,利用風險緩釋手段化解風險。

(二)建立貸款熔斷機制

對鄉(鎮)扶貧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和行政村扶貧貸款不良率超過7%的,金融機構停止扶貧貸款發放;通過清償,實現扶貧貸款不良率下降到設定標準,再恢復扶貧貸款發放。

(三)追償及追償收益分配

代償、補償後,建檔立卡貧困户由各方委託合作銀行統一負責追償,帶貧經營主體由各方委託相關擔保機構統一負責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費用的餘額部分,按風險分擔比例退還到各方指定賬户。如果追償收回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追償費用,差額部分由各方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各自負擔。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成立***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及金融機構。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及時研究金融扶貧貸款工作的有關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加大對逾期貸款的清收力度。

(二)監督機制。縣扶貧辦、金融扶貧服務中心要加強項目監管,項目所在鄉(鎮)負責督促項目單位履行扶貧協議。對落實扶貧協議不好的項目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套取貼息資金的,一經發現,即全額收回貼息資金,並取消其今後享受貼息的資格,列入黑名單,同時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建檔立卡貧困户逾期未償還的貸款由鄉、村兩級金融扶貧組織及相關機構協助合作銀行清收。帶貧企業逾期未償還的貸款由縣、鄉(鎮)、村三級金融扶貧組織及相關機構協助合作銀行清收。

(三)宣傳引導。各鄉(鎮)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媒介,採用羣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加大對誠信典範的宣傳力度,引導貧困户和帶貧企業增強信用意識,培養良好的信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