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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29W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精品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政府1995年4月1日公佈的《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章 監督、投訴與獎勵 篇二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市容環衞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環衞方面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市容環衞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對市容環衞違法行為或者市容環衞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市容環衞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有處理結果的,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投資、公益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環衞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在市容環衞事業的宣傳和科研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市容環衞作業成績顯著的;

(四)制止、勸阻和舉報市容環衞重大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衞)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衞管理的相關工作。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衞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市容環衞行業市場化進程。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市容環衞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環境衞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報刊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衞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環衞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環衞的權利和愛護市容環衞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市容環衞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章 環境衞生設施 篇四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環境衞生設施建設,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衞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衞生專業規劃。

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衞生設施的內容,並徵求市容環衞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衞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衞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衞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建設標準和環境標準,遵守相關操作管理規範,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衞生標準的垃圾處理廠(場),應當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衞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衞生設施。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衞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條 按照環境衞生專業規劃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衞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衞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衞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衞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佔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衞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衞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衞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衞管理部門批准。

章 城市市容管理 篇五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並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衞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貌、色調;

(三)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範並保持其安全、整潔。空調外機與地面距離不得小於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第十二條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或者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十三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無障礙設施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隔音

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

(四)在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衞生、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設施符合有關規定,並保持整潔。

前款所列設施出現損毀、污染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徵得市容環衞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的。護欄、電線杆、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經批准挖掘道路進行施工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衞生、整潔。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製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佔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條 在城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不得拋撒廢棄物。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排列整齊。

第十七條 户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户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户的名稱、字號、標誌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八條 在户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並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 市容環衞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佈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第二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

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並按照規定開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