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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77K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多篇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衞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築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衞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衞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後,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佔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經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

《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築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於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築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准吊銷《建築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或超期使用《建築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築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築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築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衞生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衞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築垃圾或運輸建築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築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篇二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小區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裝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類。

1、1裝修物垃圾:是指裝修房屋所遺棄的廢料且不容易清運對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保温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廢漆,廢料,碎磚塊、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雖然暫時報廢或遺棄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無法經處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環衞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塵渣類、排污廢渣、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置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以各項目實際情況而定劃分的定點區域。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裝修物垃圾類區存放各項目業主裝修所遺棄的廢棄裝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可經過自己處理後循環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不能處理回收利用的和須經市政廢品回收站處理的垃圾(菜葉、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項目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各項目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在每棟樓前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並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項目垃圾在被輸送過程中,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處理不當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佈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衞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區人民的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衞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 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衞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衞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的標誌,便於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本站§ 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

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彙總數據並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衞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農民採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採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製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於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並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