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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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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精品多篇】

最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員工、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工種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見習期)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1、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一)工資收入構成: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二)工資標準: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2、試用期(見習期)滿後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示範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製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1、由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並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髮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鑑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篇二

(20__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平等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簽訂集體合同以及其他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制度進行平等商談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全面履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依法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第七條 用人單位工會和區域、行業工會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協商機制的三方應當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處理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等勞動關係的重要事項,檢查用人單位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三方協商機制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協商會議議定的事項可以制發紀要,三方應當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章平等協商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均有權提出平等協商的要求。協商的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條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與裁員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

雙方還可以就以下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一)勞動定額;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衞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保守商業祕密;

(九)涉及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

(十)集體合同期限;

(十一)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三)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四)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平等協商的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十名,並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協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確定,但不得短於三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指定。首席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擔任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本單位工會組織職工推選並公示後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首席協商代表由地方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並經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產生。

女職工較多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代表。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是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可以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所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產生協商代表時,可以各自確定候補協商代表一至兩名。候補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任期與協商代表相同。

協商代表和候補協商代表產生後應當書面告知對方。

協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補協商代表遞補。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職責,真實反映本方意願,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和監督。

職工方協商代表不勝任、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其產生程序予以罷免或者撤銷。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聘用)合同;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十六條平等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輪流召集和主持。

協商會議內容應當如實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協商會議記錄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在協商會議開始五日前如實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的情況和資料。其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雙方協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 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協商中出現事先未預料的情況或者協商未形成一致意見的,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協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起草。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載明協商的內容,以及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和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集體合同期限不得短於一年。

集體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集體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佈。制定集體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徵求省總工會、省企業代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一)本單位利潤增長的;

(二)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

(四)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的。

用人單位年度增長工資的,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得到增長。

第二十二條 經協商形成一致意見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全體職工代表(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後,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的首席協商代表應當在通過的集體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首席協商代表的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工會可以將集體合同草案在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通過前報上級工會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並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定期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可以組織專門人員,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列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按照規定予以公佈。

第二十六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經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提議的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本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明確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具有共性特點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首席協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組織職工推選並公示後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三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尚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得到區域、行業內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也可以由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分別與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四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對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方又單獨簽訂集體合同的,其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五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對協商代表資格有異議的;

(二)對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有異議的;

(三)對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有異議的;

(四)在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爭議的。

第三十六條平等協商或者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雙方均未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結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協調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由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後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

(一)拒絕或者拖延答覆另一方平等協商要求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有關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協商後雙方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拒絕的;

(四)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審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扣發、降低工資和福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福利,並可以責令按應得工資、福利總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無故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遭受打擊報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恢復其工作和職務、職級;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應得勞動報酬和福利,並根據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後不願恢復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給予賠償,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妨礙、阻撓工會履行職責的,地方總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會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集體合同未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集體合同,並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查集體合同或者處理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爭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會工作人員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時,不履行職責,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勞動關係的某項內容,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域工會是指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報酬即指工資,適用《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起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後關於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項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項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項、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項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項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後,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後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