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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政法委協助黨委組織部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幹部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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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政法委協助黨委組織部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幹部調研報告

####政法委:

黨委政法委是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加強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和政法隊伍建設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為進一步規範黨委政法委協管幹部的工作程度,根據省委關於政法委協管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政法系統的實際情況,現就我局黨委政法委協助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政法部門領導幹部有關問題調研情況如下:

一、充分認識政法委協管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重要意義

黨委政法委是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協助黨委組織部管理政法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符合黨管幹部的原則,是中央明確規定的各級黨委政法委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適應當前政法部門和政法工作實際需要,保證黨對政法工作絕對領導的一項重要措施。要從維護林區社會穩定,全面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政法委協管幹部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黨委政法委協管政法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黨委組織部與黨委政法委要密切配合,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能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幹部管理中有關溝通、請示、考核、審批等程序規定,積極落實協管幹部職能和任務,並在工作中不斷規範協管幹部工作。

二、協管幹部的管理工作程序

組織人事部門要在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並支持黨委政法委發揮好協管政法領導幹部的職能作用。配齊配強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優化班子結構,嚴把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幹部的提名、考察、審批關。黨委政法委要加大協管力度,完善協管幹部工作機制,理順工作關係,推進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管理的規範化。

1、黨委管理的政法各單位正、副科級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的任免、調整及交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政法各單位黨委(黨組)事前要與黨委組織部、政法委彙報、溝通,由黨委政法委向黨委組織部提出建議意見;並履行民主推薦程序,確定考察人選後,分別報黨委組織部和政法委,由黨委政法委書記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後由黨委政法委協同黨委組織部對擬提拔、調整人選共同進行組織考察。根據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情況,黨委組織部徵求黨委政法委意見後提出初步任免建議意見,由黨委組織部,提請黨委審批。根據政法工作需要及幹部隊伍狀況,政法委可以直接向黨委組織部提出政法各單位幹部的調整建議。

2、對政法系統的後備幹部,由所在政法部門黨委(黨組)研究,報送黨委政法委,由黨委政法委書記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統一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3、由公安局任命的各科、所、隊股級領導幹部,要及時將任命通知和領導幹部的基本情況報黨委政法委備案。

4、法院、檢察院的各科、庭、室、隊股級幹部的任免,要及時向黨委政法委履行備案手續。

三、協管幹部的範圍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黨委政法委協助黨委組織部管理的幹部範圍包括: 政法各部門科級領導幹部(含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

四、協管幹部工作的主要做法

1、協助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做好政法系統黨、政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工作;

2、協助局黨委組織部做好政法系統科級領導幹部和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考察、考核、管理工作;

3、協助局黨委及黨委組織部做好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

4、協助局黨委組織部做好政法系統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5、協助局黨委組織部抓好政法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監督檢查政法部門落實黨委各項制度的情況.

五、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局黨委在貫徹執行《條例》協管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在民主推薦過程中有時存在參加推薦人數少和民主參與面窄的現象。二是幹部交流調整較少,多數在當地提職,因此,顯示活力不足,對幹部的成長有一定的影響。三是對試用期幹部的跟蹤考核和對後備幹部的教育管理方面,缺少有效的考核辦法和嚴格的教育管理制度。五是在幹部選拔工作中,有時存在跑風漏風的現象。

六、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協管工作措施

1、對政法部門的幹部管理,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政法幹部隊伍的原則,要以《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條規為依據,建立健全適應政法部門任務、特點的政法隊伍管理機制,進一步推動政法幹部隊伍的正規化和法制化建設。

2、政法系統的幹部任免,要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事,大力推行政法領導幹部競爭上崗、聘任、交流制度。政法部門中層領導職位出現空缺,除特殊崗位經批准外,一律通過競爭上崗公開選任。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可連續聘任。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規定條件、程序破格提拔。政法委幹部一般應從政法部門的優秀人才中選調,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必須堅決調離。政法委幹部要納入同級政法部門幹部交流輪崗序列,加大交流輪崗力度。實行政法委與政法部門幹部相互交叉掛職鍛鍊,要選拔優秀的政法委幹部充實同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

3、領導職數(含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嚴格執行省委關於幹部職數設置的有關文件精神和黨委審批的機構編制方案。

4、要加強工作協調配合。政法委要積極主動協助黨委組織部門管理好政法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委組織部要積極支持政法委發揮好協管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職能作用。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政法委協管幹部的工作指導,在工作中不斷完善和規範協管政法系統幹部工作。

5、認真落實談話、誡勉、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政法委要積極協同組織部門加大對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考察力度,對於領導幹部和幹警出現違反有關紀律禁令和規章制度或其行為引起羣眾強烈不滿的,要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對於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要免去現職。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隊伍管理不嚴、屢出問題,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的,本人應引咎辭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要降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