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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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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使用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縣(區)司法局、市強戒所:

日前,省司法廳警務督察處對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了督查,發現執法執勤用車使用存在未建立或未堅持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登記制度,派車、用車、審批手續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政府佔用、借用和非執法執勤活動使用執法執勤用車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規範執法執勤用車使用。根據《警車管理規定》和《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各縣(區)司法局、市強戒所要認真組織集中學習,提高思想意識,認真學習《警車管理規定》和《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堅持“誰所有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單位負責人是本轄區執法執勤用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執法執勤用車的管理和使用負全責。

二、嚴格內部管理,明確使用範圍。各縣(區)司法局、市強戒所應當建立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登記制度,完善審批手續。嚴格按照《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使用範圍,嚴禁出現以下情況:

(一)地方政府不得佔用、借用,不得動用執法執勤用車參與和司法行政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三)非執法執勤任務和人員使用執法執勤用車; 

(四)酒後駕駛執法執勤用車; 

(五)參加非執法執勤公務活動;

(六)將執法執勤用車停放在賓館、飯店、娛樂場所或風景區; 

 三、強化督促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近期,市司法局督導組將通過明察暗訪、集中檢查、突擊檢查等多種方式對全市司法行政執法執勤用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要認真開展對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糾,重點查糾違反《警車管理規定》和《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情形,對查找出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落實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從重從嚴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予以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各單位自查報告於7月6日下班前報市局計財裝備科。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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