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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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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人民調解 化解矛盾糾紛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及部分鄉鎮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範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羣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建平安_____”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餘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羣體械鬥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羣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甦仙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採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衝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羣體械鬥一觸即發。鎮裏接報後,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於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羣體械鬥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xx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併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並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裏和縣司法局。鎮裏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並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屍確定死因,並聯系藍山縣新墟鎮幹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鑑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後,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於防範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 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xx年為11350起,20xx年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3.5%,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羣體鬥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村、組、聯户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區調委會207個,廠礦、企業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並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築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佈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台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 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製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並配備流動調解車一台,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台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於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後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範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羣體性糾紛。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鬥,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後,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複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徵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羣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徵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儘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藉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複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着“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羣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為19.7%,20xx年度為21.5%,20xx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覆性強。隨着人民羣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複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羣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後,由於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説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採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範,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捨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着迴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複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於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羣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於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於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後,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範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範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範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並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於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製作規範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範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_____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係,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係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羣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羣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複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於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複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台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儘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羣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裏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裏,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羣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範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並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20xx年的2萬元增加到20xx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於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強化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一是要嚴格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將一些為人公正、聯繫羣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願者相結合的調解隊伍。二是要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瞭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辦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三是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減少培訓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義,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建立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激發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

【第2篇】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_____鄉毗鄰_____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 233平方公里,總人口 40309 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 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 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20xx年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 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認識,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_____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_____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於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幹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_____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幹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xx年至今,_____鄉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台了《_____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_____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範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_____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於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 4位區政協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_____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於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餘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二)強化工作措施,促進人 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_____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後建立了聯繫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一是建立聯繫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7位工作人員分別聯繫兩個調委會,規定每名聯繫人員每月到所聯繫的調委會開展工作不得少於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幹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幹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是建立了疑難糾紛討論制度。在處理疑難糾紛,信訪案件時都要召開專題研究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方案按步驟進行調解。同時,我鄉每年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都要開展集中排查與調處工作。通過我鄉的不懈努力,大多數糾紛被及時地化解在了萌芽狀態,從而確保了全鄉社會的穩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幹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國小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紮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諮詢,發放宣傳單、利用牆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羣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羣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緻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複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羣眾的好評,為此,20xx年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20xx年被評為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

一是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羣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後,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説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説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幹部、基層調解人員和廣大人民羣眾瞭解案情,樂於調和的有利因素以及節省當事人時間、節約車旅費為出發點,到糾紛地就地進行調解,調動了羣眾的積極性,配合調委會搞好調解工作。

五是運用“調解十一法”,提高了調解成功率。近年來,在具體調解中,經過不斷探索,系統地總結出九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熱打鐵、聯合調處、典型調解、情法交融、褒揚激勵、析錯、冷處理、單獨談話、喚起舊情、輿論監督等十一種調解法,在具體糾紛中,我鄉注重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糾紛的實際及當事人的特點,綜合運用“十一種調解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使全鄉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了95%以上,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總之,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政協的監督下,切實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強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機構、有制度、有措施、有經費。“四突破”是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有突破,從建立“庭式”調處室上有突破,從創新機制上有突破,從解決調解員工資上有突破。業務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強化”,真抓實管,強化領導;齊抓共管,強化調處;自防自管,強化培訓;羣防羣管,強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傳到位,抓協調服務到位,抓機制管理到位,抓調處責任到位,抓督察落實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暢通渠道、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在新形勢下,我們清醒的認識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回顧近幾年的人民調解工作,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區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同樣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調解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法律知識、業務知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調解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單位領導沒有從根本上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還存在着流於形式的現象。

三是經費不足,難以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我鄉雖然已經將調解員工資列入財政預算,但從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大調解”格局的實際來看,辦公經費明顯不足,難於開展多方位的調解工作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今後的工作打算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市、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堅持以法治村和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以司法所、創安辦、法律服務所、派出所、各調委會為陣地,以壯大調解隊伍,強化業務培訓、健全完善制度、改善辦公條件、強化工作措施為突破口,認真落實完成人民調解各項工作任務。以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為手段來促進全鄉社會的穩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聯合互動。為使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間、部門之間協商運作、工作互動,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等,通過制度規範運作,使部門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做到有機結合。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要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互相交流工作體會,總結經驗教訓,安排指導工作。建立聯繫制度,聯繫人要經常深入調委會,面對面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具體工作運行中,分別由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從而實現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有序開展。

(三)強化培訓、抓好隊伍,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就目前來看,許多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文書製作不夠規範,掌握法律法規和政策水平偏低,還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控制人民調解工作,調處工作業務技能不高,調解工作不能得心應手。所以,培養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調解工作程序和技能,並熱愛人民調解工作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項艱鉅而緊迫的任務,為此,我鄉將開展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關、選配好人員

人民調解員工作相對艱苦,人員不穩定、待遇偏低、工作環境較差,這就給用人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鄉嚴把用人關,在選人問題上,必須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去把好關口,本着廣攬賢才的精神,從規範管理,服務社會的大局出發,把那些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調解程序技能,並且熱愛調解工作的人選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村、組的調解人員要由過去的資歷威望型向素質業務型轉變,條件允許的地方可選聘一些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檢察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也可選聘一些懂法律專業的老教師或畢業學生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兼職調解員,以此加強充實我們的調解員隊伍。

2、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素質

強化業務培訓工作對人民調解隊伍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我鄉將加大力度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力求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方法多樣性,並且做到集中培訓與鼓勵自學相結合,辦班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文化知識培訓相結合,專業知識培訓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培訓之後要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技能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證書持證上崗,以此來提高人民調解的素質。

3、嚴格自律、強化監督

人民調解組織是一個社會性、自律性、羣眾性的組織,擔負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這就決定了它不是一個鬆散的民間組織,應是一個組織嚴密、嚴格自律、奉獻社會,誠信為民的羣眾性組織,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嚴格進行管理,強化監督:

一是嚴格管理。為避免發展的盲目性、隨意性,我鄉將從政治上、業務上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幫助建章立制,解決實際困難,協調好各方面關係,防止出現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強業務管理外,還要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二是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我鄉將進一步建立和實行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為了強化監督,我們在今年聘請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協委員作為義務調解員,除參加調解工作外,還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監督,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對不重視、沒有及時給羣眾滿意答覆的責任人,根據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處罰。

(四)政策扶持、保障經費,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良好的寬鬆氛圍,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並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就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進程、經費保障和人員落實等方面仍然比較滯後,所以,我鄉將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關心人民調解員的疾苦,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與支持,積極協調解決他們工作中的困難,大力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工作突出的將及時給予獎勵和宣傳,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從而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系統工程,我們將按照省、市、區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使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的台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為推進_____各民族的團結打下了基礎。

【第3篇】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社會的發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註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為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為主,各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

“大調解”工作調和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穩的是執政根基。“大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閘”,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密切黨羣關係、幹羣關係的“連心橋”。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綜治部門牽頭,法院主導,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參與的大調解網絡,形成人員聯動、設施聯用、信息聯享、機制聯通、矛盾聯調的全面覆蓋城鄉每個角落的大調解體系,更好地發揮調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設作為有力支撐,不斷促進大調解體系規範化運行。對大調解體系中各調解主體的職能分工、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非訴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大調解工作的監督考核等內容,應在對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縝密、實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確回答糾紛發生後由誰負責調處、怎麼調處、調處後怎麼辦、調解體系發展的持續性等問題,做到落實有部署、推進有保障。三是監督支持到位,大調解全面覆蓋。首先,建立健全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黨委要把“大調解”體系建設和開展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考核中,非訴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獎懲依據之一,獎優罰劣。法院要將各庭室、各族法官調解工作納入審判績效考核,加大檢查考核力度,作為創先爭優的考核指標之一,不斷鞭策其加強調解工作。其次,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法院要落實法官分片包乾制度,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有效開展調解工作;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講解法律法規,交流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員水平;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將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的補貼等列入財政預算,解除廣大調解員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

二、堅持內外聯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調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的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穩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鎮的溝通協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鄉鎮所轄區域,分工負責,定點聯繫並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為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機制。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羣團維權組織的聯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和獨特地位優勢,實行委託調解、邀請調解、聯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範、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協助調解、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二是完善協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助法官一併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託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託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協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後,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信息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後,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並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4篇】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於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

店子、澗池等鄉鎮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範性和工作效率。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

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着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幹部、部分行政幹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幹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户,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户,矛盾糾紛調處雙籤”模式,要求鄉鎮幹部(包括鄉直單位幹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户不少於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户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訪查。

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羣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幹部每訪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幹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幹部要在農户保管的“幹部巡村日曆本”上簽名。

並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

就是村、組治調幹部與鄉鎮政法幹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並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

對於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

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徵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

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

防止羣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羣體性事件21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着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羣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説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複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製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

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

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範。

【第5篇】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於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着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幹部、部分行政幹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幹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户,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户,矛盾糾紛調處雙籤”模式,要求鄉鎮幹部(包括鄉直單位幹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户不少於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户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羣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幹部每訪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幹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幹部要在農户保管的“幹部巡村日曆本”上簽名。並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幹部與鄉鎮政法幹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並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於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徵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着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羣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説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複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製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範。

【第6篇】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模板

我市是全國曆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20xx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築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一)齊抓共管,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於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健全網絡,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按照“哪裏有人羣,調解組織就建在哪裏;哪裏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裏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後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性調委會組織。由於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佈城鄉、紮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範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採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徵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範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製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後,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併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餘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餘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羣體性械鬥115起,防止羣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紮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20xx年,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蔘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羣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20xx年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裏有項目,哪裏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着社會的進步,羣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羣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羣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羣眾自願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範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再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範。

【第7篇】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22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並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遊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羣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户,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兑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裏上訪,圍堵衝擊黨政機關,靜坐請願,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 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牆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説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於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於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第8篇】當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研究當前勞動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既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課題,也是工會組織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途徑。

當前勞動爭議的主要特點

一是勞動爭議呈利益化。在經營活動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的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經濟價值的最佳實現,由此構成的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現集體爭議的苗頭。在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職工在勞動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和變化,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及關係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很容易導致集體爭議發生,爭議人數也有所上升。三是勞動爭議處理難度不斷加大。隨着多元化勞動關係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大多靠裁決方法結案,職工繞開企業和工會組織直接投訴,導致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無法按調解的正常程序進行運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發勞動爭議。在調整機構和清理勞動合同過程中,許多歷史性不規範的操作問題凸現出來,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處於非常被動的境地。

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侵權現象發生。有些企業行政領導還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關係中發生的糾紛和爭議,不能自覺執行勞動法律政策規定。

二是勞動者觀念不適應形勢需要,也是產生勞動爭議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業低價中標成本經營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對自己享有的權利記得很牢,而對自己應盡的義務不甚瞭解,思想觀念跟不上企業發展的步伐,導致發展為勞動爭議,甚至是集體爭議。

三是基礎工作不規範而造成誤解,直接產生勞動爭議。有些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着隨意性、無序性,缺乏規範有效的管理,致使勞資雙方發生矛盾進而產生勞動爭議。

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的對策

工會幹部要學會統籌兼顧,依法協調勞動關係。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轉變觀念,增強勞動法律意識,要運用多種形式宣傳《勞動法》、《企業法》、《工會法》等法律知識,主動做好企業轉型時的職工思想工作,提高經營者和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其市場觀念和依法辦事觀念。要注重通過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幫助經營者和廣大員工自覺運用勞動法律、法規規範自己的行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氛圍。

規範管理,依法協調勞動關係。首先,要根據勞動關係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健全完善各項基礎工作,使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得以細化、量化、規範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體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採取接受員工舉報與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層檢查督促結合的工作方法;要進一步加強勞動關係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斷完善制度,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再次,要結合企業實際,加大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宣傳教育力度,使依法協調勞動關係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從源頭上遏制勞動爭議萌芽的產生。

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在新形勢下,工會組織要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化解矛盾和協調爭議工作。一是要對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預測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應的辦法和對策。二是堅持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對企業重大決策和各項改革方案、措施,工會要參與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關。通過多種形式的廠務公開,保障員工依法行使知情權、審議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三是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工會組織要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要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對遭侵權的員工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工會要通過自身的網絡優勢,及時將掌握的勞動爭議苗頭向企業黨政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反映,將可能引發勞動爭議的矛盾化解在基層,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9篇】河源法院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當地民情、社情和審判工作實際,成立了訴訟調解工作專題調研小組,並於最近深入6個縣區法院和5個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採取聽取基層法院調解二、在當前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調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一)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調解的認識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不足,片面地認為選擇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不傷和氣的調解方式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少數法官不夠重視調解工作,不願做艱苦細緻的思想工作,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良性發展。

2.法官調解率的高低存在明顯的個體性差異。一些資歷較深的法官調解經驗豐富,調解率高,有的調解能手每年的調解率均達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則更傾向於判決,不願調解。

3.強制調解現象仍然存在。在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沒有嚴格遵循自願合法的調解原則,存在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情況,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不利於實現司法公正。這種現象不僅無益於審判工作,而且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調解的弊端日益顯現。調解率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訴、申訴比例偏高,信訪壓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問卷調查的主要結果如下:

(1)主觀方面:一是認為調解費時費力,持這種態度的佔7%;二是遇到疑難案件才能積極調解,持這種態度的佔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佔比例為:現行調解制度很不合理,參與問卷調查的法官均不認同;現行調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們都認為現行調解制度基本符合審判實際,但存在一些問題;調解的前提必須事實清楚、分清是非、責任明確,這種情形佔30%;調解適用的範圍、方式不明確,佔33%;調解書送達後才生效導致當事人容易反悔,佔45%;由於審限的制約,調解的期限太短,佔35%;調解與審判界限不清,影響法官的中立性,佔40%;法官在調解中的職權過大,當事人主動求和的積極性不高,佔48%;在崗位考核中規定調解率,導致硬調、騙調、拖調現象,佔30%。

2.根據上述問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影響或制約調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不足,認識不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化要求,重視裁判,輕視調解作用的發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於採取判決的方式,容易出現不會調、不願調等情況。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不高。同時,由於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影響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心法律問題,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而不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同時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選擇判決。

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更願意選擇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議履行的情況看,自動履行率不高,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影響,即不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認為調解不如判決對其有利,於是往往選擇判決。

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審的功能強化以後,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間上陷於尷尬境地。由於是直接開庭,所以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而且在開庭前,事實未查清,也不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間,很可能影響當庭宣判。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間內完成的。庭後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間長違背訴訟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當庭結案。

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楚,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於自由與效率,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審判實踐中,有很多調解協議都是在事實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確的情況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定過於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影響,直接影響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範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地開展

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和諧安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根據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法官以拖、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又明確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調解協議可以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擔保或案外人為其提供擔保,為調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着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不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緊密聯繫機制,鼓勵當事人優先接受其他組織調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選擇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通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於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於應當着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

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階段,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

(四)改善調解的環境和條件,促進調解的順利開展

要積極創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鬆、融洽的環境和氛圍。可以設立專門的調解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佈置,並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於當事人自由協商、妥協。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應當允許。

(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

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不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內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選任一些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專職負責一審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和調解工作,指導當事人固定訴訟請求、明確爭議焦點、舉證和交換證據,並以此積極促進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應當貫徹積極、靈活、便捷的原則,可以不受傳喚方式、調解次數、調解場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過不公開、背對背等方式進行。

(六)完善審判調解方式,確保審判調解依法開展

2.根據上述問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影響或制約調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不足,認識不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化要求,重視裁判,輕視調解作用的發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於採取判決的方式,容易出現不會調、不願調等情況。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不高。同時,由於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影響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心法律問題,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而不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同時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選擇判決。

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更願意選擇判決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議履行的情況看,自動履行率不高,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影響,即不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認為調解不如判決對其有利,於是往往選擇判決。

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審的功能強化以後,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間上陷於尷尬境地。由於是直接開庭,所以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而且在開庭前,事實未查清,也不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間,很可能影響當庭宣判。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間內完成的。庭後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間長違背訴訟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當庭結案。

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楚,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於自由與效率,當事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審判實踐中,有很多調解協議都是在事實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確的情況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定過於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影響,直接影響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範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地開展

要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和諧安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根據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法官以拖、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又明確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調解協議可以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擔保或案外人為其提供擔保,為調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着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不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緊密聯繫機制,鼓勵當事人優先接受其他組織調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選擇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通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於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於應當着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

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階段,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

(四)改善調解的環境和條件,促進調解的順利開展

要積極創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鬆、融洽的環境和氛圍。可以設立專門的調解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佈置,並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於當事人自由協商、妥協。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應當允許。

(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

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不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內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選任一些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專職負責一審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和調解工作,指導當事人固定訴訟請求、明確爭議焦點、舉證和交換證據,並以此積極促進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應當貫徹積極、靈活、便捷的原則,可以不受傳喚方式、調解次數、調解場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過不公開、背對背等方式進行。

(六)完善審判調解方式,確保審判調解依法開展

開庭調解應當貫徹中立、公正、程序規範的原則,防止以判壓調,避免當事人對調解和審判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七)改進調解書的製作要求,提高調解結案的效率

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先就該部分訴訟請求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表示由法院決定的,法院可以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與自己的處理意見一併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可以約定,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的內容可以簡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調解主持人詢問,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明確表示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八)明確影響調解協議的排除因素,鼓勵法官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協議約定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生效,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當事人僅因訴訟費用的負擔不能達成協議的;案外人為一方履行調解協議提供擔保而拒收調解書的;以上情形均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第10篇】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並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遊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羣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户,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兑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裏上訪,圍堵衝擊黨政機關,靜坐請願,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 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牆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説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於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於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第11篇】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本文作者:王丹 本站範文網原創投稿

關於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調研

王 丹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在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從我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它對於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法院調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過調解審結案件,對於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發展第一要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與判決相比,調解結案的好處在於:

1、直達訴爭雙方的思想根源解決矛盾糾紛。由於許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係,而且還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決的方式很難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調解能很好地抓住當事人之間矛盾癥結,既能從事實上又能從思想上、心理上徹底解決這類問題。

2、案件調解結案後無須啟動二審程序,當事人一般也沒有提起申訴,很少啟動再審程序,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大多能自覺地履行從而減少執行案件數量,減輕執行環節的壓力,這樣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有利於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

3、訴訟中的調解,尤其是庭前調解制度的實行,簡化了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開展調解,提前解決糾紛,這樣減少了訴訟環節,避免了訴訟資源的浪費。採取調解方式審結案件,不但能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防止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產生,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由於民事訴訟調解具有諸多優越性,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們都樂於接受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對民事訴訟調解的地位認識片面。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着重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強化庭審功能,強調當庭宣判率,從而制約了法官在庭前、庭審、庭後調解,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導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而過於熱衷於裁判權的行使,甚至簡單採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結案。

【第12篇】關於對人民調解工作原創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簡便、節省時間、減少訴訟、減少糾紛當事人的費用,因其程序的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被國際上稱為“東方一枝花”的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首創,具有中國特色,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學習借鑑的法律制度,有的國家也在嘗試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的做法。

然而,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層出不窮,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矛盾類型發生變化,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進一步發揮好“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研究。

以筆者所在區為例,近年來,在排查出各類糾紛案件中,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去做到化解矛盾糾紛,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種種事實足以説明,在街道、村(社區)二級,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

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社會穩定,治安狀況良好,人民安居樂業。但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疑難化、涉及人數多、糾紛性質變化等趨勢。資源權屬、環境生態、土地承包、工程建設中羣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不再是民間的主要矛盾糾紛。二是羣體性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主要有農民建房、土地糾紛、徵地補償、安置房分配等問題。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現象明顯。所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問題,新特點,要求各級調委會在區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指導下,通過大量細緻的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同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需進一步健全。目前,全區擁有人民調解員4000人(含專職調解員2人),網格化信息員共16 00人,由此組成了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空檔的信息網絡;街道、村、社區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已經形成,人民調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顯。去年以來,全區矛盾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司法所建設薄弱,工作開展不平衡。

基層司法所是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管部門,起着“一線指揮部”的作用,任務重、人員少,而當前司法所辦公條件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還很滯後,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力量嚴重不足,致使基層調解組織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導和管理,只能面對和應付做好日常工作,由於人員力量的不足,致使很多工作不能認真做好。

2.經費保障不到位,調解作用發揮不好。

目前,農業税已被取消,村(社區)級基本無收費來源,因沒有經費,調解員培訓辦不了,必須的學習資料和報刊訂購不了,經驗交流會和表彰會也開不了,調解員的誤工補貼更談不上。所以,有的村(社區)調解委員會主任便不設專人,而大都由村委會副書記或副主任兼職,許多人覺得幹調解工作不如做別的事情實惠,工作缺乏應有的活力和開拓精神。

3.調解員隊伍素質偏低,嚴重製約調解的質量和水平。

從統計的情況看,全區有三分之二的調解員是高中左右文化程度,綜合素質偏低,很難適應工作的需要。從目前調解隊伍的現狀看,相當一部分調解員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觀念跟不上時代變化的節拍,主要憑藉老經驗、老觀念來開展調解工作,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調解糾紛有時表面上平息事態,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三、對完善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三點建議

1.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應給予重視與支持,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循序漸進逐步創新社會管理模式,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企業等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

2.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不斷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街道和村(社區)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街道首席人民調解員應由街道聘用,所在地區司法局對人員的學歷、政治素質等方面進行審查,村(社區)首席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即在每個轄區範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的法官、檢察官、法律工作者和熱愛調解事業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為首席人民調解員,他們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司法局為主、街道、村(社區)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區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3.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當前,部分領導把人民調解當成軟任務,可抓可不抓,認為調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糾紛找法院,發生案子有公安。這些現象的存在,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

四是加強規範化建設,規範調解工作制度。

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範行為,杜絕調解糾紛的無序性,要規範文書格式、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發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區、街道兩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為財政預算。司法行政機關積極運作,儘快建立人民調解基金。對於公開選任的調解員實行月工資報酬制,由區、街道兩級財政負擔。

【第13篇】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新華村位於盤城鎮西北角,屬於xx村,全村共有農業人口1866人,外來人口240人,下轄19個村民小組。近年來我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始終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積極構築“大調解”的格局,努力守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為維護本地的社會穩定作出了一定成績。20xx年以來,調委會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42起調解成功率達95%,幾年來,無因調解不及時和調解不當而造成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展開工作的:

一、建立健全組織網絡為調解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一是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村委會、村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村主要領導任組長,民兵、共青婦等人員為成員的村調解委員。

二是在各村民小組和村屬企業成立調解工作小組,由各村民小組和企業負責人擔任調解工作小組長。目前,全村共有調解小組25個,調解人員80人,年齡在55以下的佔65,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佔88。另外,我們還根據村裏的實際情況組建了一支由老黨員、老幹部、共青團員、青年志願者和調解員積極分子組成的義務“四員”隊伍。即:巡邏員、宣傳員、信息員、調解員。

三是建立調解工作協調體系。就是將全村19個村民和6個村屬企業劃成五個片區,每片區由一名村調委會幹部和其所工作的鎮機關職能對口部門聯繫,積極做好協調,根據糾紛性質適時開展聯合調解。使全村調解工作真正形成“橫向到底、縱向到邊、左右協調、多方參與”的大調解格局。

四是抓好制度建設。村調委會建立例會、學習、請示彙報、糾紛排查和獎懲制度,並與有關責任人簽定責任書,對完不成任務或工作不力的將給予處罰。

五是搞好培訓。人民調解員除參加鎮司法所組織的培訓外,村調委會還採取以會代訓、學習交流的形式每季度組織一次培訓,組織他們系統學習調解知識,使調解人員業務水平、調解技能和防矛盾激化能力都有了明顯的提高。

二、及時蒐集反饋信息,時刻做到心中有數

建立健全暢通的信息渠道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對於那些沒有預防到的糾紛一旦發生,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通報信息,防止矛盾激化,使糾紛最大限度的得到解決。我們首先是在村民中加強普法教育。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才是治本。而預防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通過召開各種會議和黑板報、宣傳欄、致羣眾公開信等形式向羣眾宣講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法制氛圍,使羣眾能自覺遵守公民道規範,並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今年的“防非”工作中,兩次發放致羣眾公開信1000餘份,重點宣傳了《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內容,為“防非”工作的全面勝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調解員通過向村民發放聯繫電話卡,這樣就有效的疏通了信息渠道,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各類糾紛信息,為最後的調解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三、糾紛排查工作細緻徹底

一是苗頭性糾紛超前排查。

二是規律性糾紛按時排查。

三是上級佈置的排查工作及時完成。

國慶、元旦等重大節日期間,婚姻糾紛較多;春耕、秋收秋種農忙季節,爭水、爭電、爭路、爭地等糾紛較多;春節前後贍養糾紛較多。對這些有明顯季節性的糾紛,我們都超前部署,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排查,並使之制度化。四是特殊性糾紛及時排查。圍繞我村近兩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和土地流轉承包等敏感問題,及時展開糾紛排查,既掌握了大量的矛盾隱患,又瞭解了羣眾對一些相關政策出台和實施的意見。另外就是開展糾紛專項治理,我們針對民間糾紛的特點,以防止矛盾激化為重點,在開展糾紛排查的基礎上,每季度堅持開展一次糾紛專項治理,並邀請鎮司法所的同志給予指導。過去,我村是遠近聞名的“落後村”,父親告兒子的事時有發生,為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打得頭破血流,現在這種現象已經明顯得到改觀。

四、重大疑難糾紛講方法

所謂疑難糾紛,顧名思義就是糾紛疑義大,難以調處民間的糾紛。我們通過分析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糾紛經多次調處,當事人對糾紛仍各持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二是糾紛經過調處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反悔,產生新的糾紛。調處疑難糾紛所採用的方法是否有效,不僅關係到調處結果的優劣,而且直接考驗着調解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調處疑難糾紛總的方法是,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全面瞭解糾紛發生的起因、背景和過程,有的放失的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地教育和疏導,幫助當事人及時化解矛盾,消除隔閡,恢復和睦相處的關係。我們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解結法。在調解鄰里、家庭關係等造成的疑難糾紛時,要善於在摸清糾紛原由的基礎上,分別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澄清是非,使之求大同,存小異,互涼互讓,消除隔閡。前不久,我村伏莊組潘某家的狗把自己弟弟家小孩給咬傷了,按正常情況賠個醫藥費就完事了,可潘某説什麼也不肯賠錢。調解工作小組多次上門做工作也沒有結果。村調委會得知此事,又重新做了調查,發現原來兄弟倆一直為菜地水溝鬧得不愉快,村裏把水溝問題解決以後,潘某主動把醫藥費送到弟弟手裏,現在兩家已經和好如初了。

二是借力法。調解工作主要是靠調解人員向當事人講法、説理,這對於多數當事人是有效的,但少數當事人卻認為,調委會的調解沒什麼約束力,你講你的,我幹我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藉助有關單位、部門對當事人的管理權威和約束力,以彌補調委會在此方面的不足。去年9月,我村五東組村民鄧玉蘭在部隊農場工地上幹活時,因包工頭安全意識不強,導致一面山牆倒塌砸傷了鄧的左腿,最後造成鄧左腿高位截肢。傷者家屬在賠償費用等方面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分歧較大,使傷者家屬情緒極不穩定,如不及時做好有關工作,對方很可能有過激行為。

村調委會感到事態嚴重,隨即與鎮司法所、勞動所等相關部門聯繫,研究對策,齊抓共管,兵分幾路先後20餘次做傷者家屬工作,積極與用工單位、包工頭協調,保證了近5萬元的治療費用及時到位,確保傷者得到了及時有效地救治,較好地穩定了傷者及家屬的情緒。由於此糾紛專業性強,賠償標的較高,雙方分歧大,村調委會及時做好雙方的穩定工作,並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繫,使之順利地走上了法律訴訟程序。